未經同意擅自拍攝網絡主播惹官司被拍者有權say no
有些網絡主播為了記錄人在突發狀態下的反應,往往不經直播對象同意而擅自拍攝。然而,這種現像很可能涉及法律問題。去年,網絡主播馬某在商場直播與並不知情的田女士搭訕,不過他遭到了對方拒絕。之後,網絡主播繼續強行拍攝。田女士見馬某不肯走開,就走上去搶馬某的手機。
就這樣,兩人在爭奪手機的過程中產生了一些肢體接觸,田女士受傷。事發後,她被送去了醫院。不幸的是,一個月後田女士流產了。今年1月,田女士到法院起訴網絡主播馬某,要求馬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總共2萬多元。
今年6月,法院判決其賠償田女士誤工費、醫療費等合計1萬1000餘元。對此,馬某不服,提起上訴。今年7月,二審判決網絡主播構成侵權行為,二審維持原判。
專家表示,當事人在事先並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現自己被拍攝或直播後,有權拒絕並製止拍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