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無限責任的教訓
為錘子科技公司擔保而負下1億元債務的羅永浩,近日表示哪怕“賣藝”也將努力還債、不賴賬。從傳播角度看,羅永浩表態本身自然挺好。但“有情懷”的桂冠,應該留給拿自己的錢去探索夢想的人。拿別人的錢去折騰情懷而且沒成功的,算不上一個好的企業家,因此負上巨額債務也沒太大委屈。
兩種股東,兩種命運模式
羅永浩作為有限公司的股東,簽下為公司擔保的協議,從而對公司承擔了超出自身出資即股權價值的責任並非罕見操作,基本上是海量小企業、新企業(新企業未必是創新企業)、民營企業的控制人的共同命運,這是否顛覆了現代公司法的基石之一“股東有限責任”呢?答案是也不是,或者說微觀是,宏觀不是。
對羅永浩一眾操持公司繼續借錢的創業老闆而言,他們當然沒有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庇護。但對廣大投資型普通股東而言,他們仍然受到有限責任制度的堅實保護。正是由於後者享受有限責任制度的豁免,前者如羅永浩等才需要被帶上“籠頭”。他們本來就是兩種股東,理當具有不同的命運模式。
普通股東有限“不負責”的自由
從歷史上看,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興起晚於無限責任制度。有限責任制度即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制度的優點在於股東在一家公司中的損失有限度、有預期,虧完為止。在傳統實繳資本製即公司成立時必須一次性繳清出資的環境下,這更意味著股東的義務“在出現時即已完成”,只要繳清出資、公司依法成立,股東就可以不再為公司付一分錢、出一份力,最壞的結果也不過實繳或認繳的資本全部虛擲。
有限責任的製度意義就在於保障股東“不負責”的自由。這並不意味著法律鼓勵股東的放縱,因為集中管理是現代公司的另一項基本特徵。董事、經理的人數可以少,卻是公司必須設立的職位。股東本就不是公司的直接治理機構,股東的基本作用是選出董事監事,並由董事選出直接負責經營的經理。當股東股東可以在出資限度內“不負責”,有了“止損保障”後,就可以較安全地把財產投向數量無上限的公司。
這樣的好處有三方面,一是為更多的企業提供獲得融資的機會,股東即便不算很了解這家公司、甚至對這家公司不是很看好,仍然能爭取他來適度投資。二是為公司的專業化管理提供了空間,股東只負有限責任,他就無需對個別所投資企業所能出現的債務窟窿過於操心和擔心,職業經理人也就能有更多的獨立經營決策甚至冒險的空間,不必事事請示股東、提高專業化水平。三是不奢望“跑贏市場”的投資者可以盡量分散投資於多個公司、分散個別公司的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效益。其中一種極致的做法就是購買大盤指數基金,在財務效果上相當於在每個上市公司中購買了一定的股份。
實控人引入債權資金時的無限責任
但現實中有一類“負大責”的股東,同時也是公司董事、經理或幕後的實際控制人。賈躍亭、小馬奔騰為妻子留下巨債的創始人以及諸多為公司簽下擔保協議、對賭協議的股東皆是,羅永浩也是如此。他們“負大責”的同時又“負大債”,並非只是由於他們是股東甚至是大股東。哪怕持股超過50%的絕對控股股東,哪怕依法行使了選舉董監事的積極權利,若確實不參與經營,也不用擔心失去有限責任的金鐘罩。即使大股東將自己的股份全數為了公司利益而設定質押,其承擔的依然是有限責任。
羅永浩等人的商業本質,實際上已經超越只想安靜做財務投資者的非控制股東,而成為實際操盤手。不僅如此,他們還運作超過公司股本金的資金,從別人融入的資金超過了自己乃至所有股東的資金投入。他們對公司的命運負責,無意享受對公司“不負責”的自由。相反,他們對外交遊時強調自己能對公司負責,並試圖以此取信於人。
當公司自有資產不夠豐厚到作為“資產墊”時,尋求融資者建立信用的重要方式,就是他們放棄作為平凡股東的有限責任,以自己在公司股權以外的財產設定擔保,即所謂無限責任。這並不是他們純然無私的表現,只是他們基於自身的利益判斷,認為該做法能夠令公司整體獲利,並令自身作為主要利益關聯方獲利。
事實上,由於他們的行為影響主導著公司的表現,小股東們尚可以以“大股東搞砸的話,虧得比我們多”來自慰。但那些可以提供資金的外部人(債權人),只有在這些控制人交出無限責任性質的擔保條件後,才會願意交出自己的錢。
公司財務中的一個基本原理是股東愛冒險,債權人不愛冒險。對債權人來說,公司烈火烹油,自己也照樣只能還本取息,公司雞飛蛋打,債權卻得同歸於盡。因此,他們若信不過公司作為債務人的人品或運氣,就會請公司的控制人來分享作為債權人的驚險,這只是民事擔保法在公司法的合理延伸。而相對中間過渡化的股東責任形態,如歷史上曾有過的“按份無限責任”、“有限連帶責任”均以不再能與這類“超股東”人物的控制力形成平衡。
控制人承擔無限責任不是萬能解法
賠上家產是公司控制人們最後的大招。但擔保協議、補償協議從來就不是風險控制的良策。羅永浩尚能以慘烈面對世人,他的債權人卻恐怕只能慘淡地暗自舐傷。
羅永浩也許比多數人更能吸金,昔日新東方學校的理想主義導師就算賣藝,能換來的現金流大概也搞不出像樣的資產證券化。正如一些人質問的:那些人當初讓老羅簽下一億元擔保協議的,是幫他呢,是坑他呢?如果那些借錢給錘子科技的決策者用的也不全是自己的錢,那意思就更大了。
羅永浩此番強調自己不會讓公司破產躲債,這是個正面的表態。然而,無論他簽署的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協議,公司破產只是免了公司的債,他作為擔保人的債務反而會因為主債務人喪失能力而變得更瓷實。中國尚未實行個人破產製度,除了不要父債子還外,個人債務包括擔保產生的債務是會被追責至生命終止之日的。
這當然是對自然人特別是企業經營者較不友好的製度,雖然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並無對個人破產法立法的規劃,但個人破產製的前景仍然值得一提。今年10月溫州法院曾推出所謂“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債務清理。雖然在那個案子中,被免除責任的人其實是本該受有限責任保護的小股東,但遭遇了破產公司負有巨額債務的特殊情境,不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終究是會立法賦予人更多重起的機會。屆時,羅永浩可能還不服老地奮戰在前線,那對債權人又意味著什麼?
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是對債務的強制限縮,意味著債權的“收不回”從商業狀態變成了法律現實。這種新玩法將倒逼債權人更為審慎,不僅在意債務人與擔保法當下的償債能力,更需關注債務人的總償債能力是否會“熔斷保險絲”。這或許也會導致融資變得更困難,故其屬於金融市場更為發達、資金擁有者也可以更為穩健、不盲目的高級經濟體,亦屬於中國的發展目標。
(作者繆因知系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管理與創新案例研究院特約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