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訟案的法治啟示
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訴訟在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3136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近年來,各地不乏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因開假病歷、捏造病情、挪用善款等行為引發爭議糾紛的先例,但大多沒有進入司法渠道解決。上述案例首次由法院裁決,法院還向民政部、大病眾籌平台發出司法建議,這對於發起人、捐贈人、網絡平台、主管部門等都有著啟示意義。
此案給人最大的啟示是,網絡個人大病求助應該回到法治軌道。雖然這種新興的社會求助方式已經幫助很多家庭籌到“救命錢”,但伴隨的問題也不少,究其原因就在於,這種求助方式主要靠民間自律來維繫,法律法規尚未對此作出規範,而自律的作用終究有限。
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從發起、捐贈到平台管理,都屬於民間行為。去年,愛心籌、輕鬆籌和水滴籌三大平台聯合發布《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台自律倡議書》和《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台自律公約》,對於規範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規範力度仍有不足。我國《慈善法》也沒有將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納入規范范疇。民政部、工信部等四部門印發的《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實際作用也不是很明顯。
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屢屢引發爭議或糾紛,表明不僅一些發起人缺乏自律,存在隱瞞家庭財產信息、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等情況,一些網絡平台也審核把關不嚴。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訴訟中,假如不是發起人的妻子舉報“籌款基本沒用”,涉事網絡平台幾乎不可能發現問題,此事也幾乎不會被曝光。
這說明,僅靠民間自律很難規範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因此一方面發起人要繼續加強自律,另一方面需要盡快完善相關立法。北京朝陽法院建議民政部協調推進個人大病求助行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部門規章,促進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有序開展,這個意見值得認真聽取。
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已成為我國社會求助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規範行為會影響捐贈人對社會求助的信任,繼而影響慈善事業。只有加強自律與完善法律雙輪驅動,網絡個人大病求助才能盡快規範化,更多人才願意加入到捐贈人隊伍,更多不幸的家庭才能獲得社會幫助。
同時,規範發展的網絡個人大病求助還能減輕其他社會救助基金壓力和我國醫保支付壓力——如果沒有網絡大病眾籌助力,恐怕醫保基金的壓力更大。截至2018年底,僅輕鬆籌、水滴籌、愛心籌三家大病網絡眾籌平台就幫助了373萬多個家庭,籌款總額逾415億元。假如沒有這415億籌款,大病醫療的壓力只能由家庭和醫保承擔。
網絡個人大病求助不僅是民間行為,還涉及公共利益,不能只靠自律來規範網絡個人大病求助,還需要健全法律——要么在現有法律法規中增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相關內容,要么為其“量身定制”專門法規。當然,主管部門的法定監管職責,也要增加監督管理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