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動物園因啟用人臉識別被起訴
近日,發生在杭州的“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引發輿論關注。據新京報報導,前不久,浙江理工大學特聘副教授郭兵收到了來自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一條短信,提示他的動物園年卡如果不進行人臉識別將無法正常使用。
郭兵不同意接受人臉識別,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於10月28日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當地法院目前已經決定正式受理此案。
或許在很多人看來,這不過是一起違約之訴,但考慮到此事牽涉到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權界問題,這起訴訟的真實意義遠超於此。
复盤此事,當事人郭兵在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卡時,共支付卡費1360元,對方明確承諾在該卡有效期一年內(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26日) ,他同時驗證年卡及指紋入園,即可在該年度不限次數暢遊。
可涉事動物園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突然增加人臉識別技術的限制性條件,一方變更合同內容,僅以單方短信告知的方式,而不是以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為前提,這明顯有違反合同約定、不守契約精神之嫌。郭兵作為相對人,有權通過民事訴訟渠道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但更要看到的是,郭兵向法院提起的是侵權之訴,即園區升級後的年卡系統進行人臉識別,收集個人面部特徵等生物識別信息,侵犯了公民的個人信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
也就是說,富陽區法庭的一記法槌,決定的將不僅是一張年卡的效力或某種經營行為的性質,更將劃定人臉識別技術應用的邊界,而這影響這項新技術的發展。儘管這起民事訴訟目前僅為基層法院受理,但作為已知的國內首例人臉識別之訴,法律層面如何去裁斷,難免備受關注。
之前,西方部分國家已有這方面的訴訟,並對現實生活形成衝擊。如今,該案中身處第一線的裁判者,也將歷史性地“觸碰”人臉識別技術,將具體技術應用場景拉到法律框架下去審視,研究、探討、判定其應用對行為人法定權益的真實影響。
由此形成的案例,雖然不像判例法國家那樣具有案件指導效力,但卻可以為其他各級法院所參考和借鑒。
對公民而言,這一判決也將至關重要。在網絡時代,個人信息安全面臨前所未有的巨大威脅。儘管從《刑法》到《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都就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作出了規範,但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總有些“灰色地帶”出現。
美國舊金山等地立法禁止人臉識別技術,就是因為該技術被控威脅個人隱私信息安全,還有種族歧視之嫌。
因此,以司法的力量定分止爭,劃定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邊界,將更好地保護技術洪流中的億萬民眾。
雖然當事人訴諸法律,訴求在於個人權利保障與個體維權,但我們更希望,這起帶有“第一案”光環的案件,能用司法力量劃定人臉識別技術的應用邊界——一邊是公民的信息安全權利,另一邊則是合法的技術研發應用空間,如何拿捏好二者的平衡,需要該案“打個樣”。
□歐陽晨雨(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