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陷校園貸南京“211大學”畢業生不幸身亡
“許陽(化名)已經不在了,但是校園貸還在!”許陽自殺後的第四天,其爺爺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我們希望他是最後一個因為校園貸死亡的孩子,不要讓悲劇再重演。” 在此之前的今年8月31日,剛剛從南京一所211大學畢業的許陽,從南京一商業廣場28樓跳下,去世前1年內有10家持牌金融機構向其放貸36筆共計7.2萬餘元,至去世時尚有2.15萬餘元貸款未還清。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得許陽的央行徵信報告顯示:10家持牌金融機構分佈在全國各地,註冊地竟然多達8個省(直轄市),既有銀行,又有信託,還有消費金融公司和小貸公司,如此分散的金融機構是通過什麼方式獲知位於南京的大學生許陽有貸款需求,又是通過什麼渠道跟許陽聯繫上並發放貸款的?
每筆幾千元的貸款,持牌金融機構如何看得上?不遠千里來放貸,繁瑣的審核流程和風控流程如何把控?需要多高的貸款利率才能覆蓋高昂的運營成本和壞賬風險?又需要多高的貸款利率才能讓金融機構有利可圖?
在這個利益鏈條上,金融機構直接放款給個人的有一部分,但並不多,還存在著一些網貸公司,暗中扮演助貸的角色,上連持牌金融機構,下連千千萬萬的像許陽一樣的C端,編織起一張巨大的網……
許陽的死究竟跟哪些金融機構和中介機構有關聯?是否存在違規行為?都需要等待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但這個行業的潛規則,卻值得刨根問底,記者對此作了深入的調查。
《每日經濟新聞》(以下簡稱NBD)記者聯繫到了一位網貸行業頭部機構的一線資深總監謝生(化名),為您深度揭秘背後的利益鏈條和這張巨大的網。
持牌金融機構與網貸公司為何走到一起?
NBD:為什麼有銀行願意向網貸公司提供資金合作放校園貸?
謝生:這個和當地的經濟發展是密切相關的,如果當地經濟不發達,銀行的信貸就很難投出去,投出去也擔心出現壞賬。而另外一方面,越不發達的地區,它的儲蓄率越高,這就導致了一些小銀行存貸失衡,這個時候銀行就得想辦法把錢投出去,不投出去不行,因為它的存款也是有成本的。這就是一些小城商行和農商行跟網貸公司資金合作的源動力。
NBD:全國這麼多金融機構,網貸公司具體是怎樣對接的?
謝生:通過系統服務商,他們本身也在給銀行提供系統服務。撮合資金合作就算是他們的一塊新業務。大家都知道的,銀行本身自己的技術能力比較弱,系統開發能力不強。這是一個現狀,這也是系統服務商存在的基礎。所以呢,這個時候系統服務商就會跟銀行提議,你看我給你提供這個系統,不要你給我付錢,我去幫你找合適的網貸機構,你現在有系統了,就可以支持你去跟網貸機構資金合作了,我可以從網貸機構那邊收諮詢費,把這個系統的錢收回來。而銀行不僅僅不出一分錢白得了一個系統,還有了信貸資金投放渠道,還可以賺錢。而網貸機構有了廉價的銀行資金支持,不僅賺的錢更多,而且原來他們不能放的一些人群如在校大學生,這個時候也可以放了,因為是銀行的資金嘛,銀行是持牌機構,法律規定這些持牌機構是可以給在校大學生放款的。所以這稱得上是三全其美,多方共贏。
至於具體的收費標準(系統服務商對網貸公司收費),一般來說行業通用都是按照月均貸款本金的千分之五來收,按月結算,這個月初結算上個月的諮詢費。當然啦,這個也不一定,有些網貸機構規模大,客群好,不缺機構資金,可能這個諮詢費率就會低,反過來有些網貸機構規模小,客群差點,可能這個諮詢費率就會高,最高到3%~4%的我也見過。這個算是比較主流的諮詢費計費方式。
利益鏈條上都有誰?他們是如何分配的?
NBD:這些機構分佈在全國各地,像許陽這樣一位身在南京的大學生,這些持牌機構是如何獲得他需要貸款的信息的?
謝生:這要分兩種情況,一是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他本身在做推廣,學生可以直接下載其APP進行貸款,這種情況沒有網貸公司參與;二是網貸公司通過第三方平台獲客後推薦給持牌金融機構。
NBD:每筆貸款,其間持牌金融機構、系統服務商、網貸公司等利益鏈條上各環節是如何分配利潤的?
謝生:以年化36%的消費貸款利率為例,8%~12%是付給持牌機構的資金成本,3%是網貸機構的利潤,2%~5%是壞賬損失,剩下的其實都是獲客及平台運營成本。
持牌金融機構在這場聯合貸款中,實際上不承擔風險,他們獲得8%~12%穩定資金收益,壞賬部分都有網貸機構的保證金兜底,通過資金合作投放出去的入表信貸基本上都是0壞賬。而網貸公司之所以願意兜底,一是因為來自持牌機構的資金成本較低,二是因為持牌機構可以合法從事校園貸。
銀行與網貸公司合作放款,是否違規?
NBD:銀行和網貸機構合作資金聯合貸款,據你觀察主要發展過程是怎樣的?
謝生:大的環境嘛,肯定就是說消費金融這個業務一直在向前發展,業務規模一直在漲。銀行其實很早就在觀察這個業務,這是在2014年的時候。大部分銀行早期都是在觀望,銀行和網貸機構資金合作興起應該是在2016年。2016年的上半年開始,到2017年、2018年,合作規模就開始井噴了。主要是因為2017年、2018年的時候,P2P已受到限制了,募資能力不行啦,整個行業資金規模也開始下滑。
NBD:除了銀行,還有哪些機構方跟網貸機構做這種資金合作業務比較多?
謝生:消費金融公司。大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都和網貸機構有這種資金合作,我覺得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做這個業務應該是很好理解的,它本身天然就是做這個業務的,然後現在這個市場大環境,你一個新來的消費金融公司砸大筆資金去做獲客的話,實際上沒有意義了,他可能砸很多獲客成本,都做不起來這個業務。
NBD:哪些區域的銀行和網貸機構做這種資金合作比較多?
謝生:天津地區的銀行,現在反正它也不敢怎麼做放貸了,就是它想投信貸資金,也投不出去。江蘇、浙江、廣東這些沿海地區的銀行做這個業務的還是比較少,因為這些地區銀行的存貸比還是比較正常的,銀行的信貸資金還是能投得出去的,不至於投出去就是壞賬。還有就是東北地區的某些城商行,他們甚至和國內的一些互聯網金融巨頭合作。還有一些互聯網銀行,他們跟東北地區的銀行做這種資金合作也很多。
NBD:那這些銀行跨區域和網貸機構做資金合作,是否合規呢?
謝生:我覺得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不能算不合規,因為各擔風險嘛。現在監管對城商行資金沒有限制得很死板。如果真的限制城商行資金只能投放到本地,那很多城商行就要破產。雖然很多城商行沒有異地支行,但是它還是有直銷銀行這個口子在,通過直銷銀行走的話,網上放貸款沒有區域限制的。監管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也沒辦法去定這麼死,這個事情其實監管很早就提過,但是最後沒有規章制度落下來,肯定就是考慮到執行方面的一些問題。其實很多城商行還是有異地業務的,你怎麼區分本地和異地呢?肯定不能簡單的就按身份證地址算嘛。身份證、手機號、ip地址,幾個東西有一個符合就可以嘛。本地區域這個定義其實不是那麼簡單的就可以下的。這裡面其實就是我們說的一個大前提,很多地方存在存貸比失衡這個問題。這就是銀行和網貸機構做資金合作能做和做起來的兩大原因。其實我覺得,銀行要是能把自己對信貸投放的風險控制水平提上來的話,消費金融業務也好,網貸也好,銀行自己正常做是沒什麼問題的,很多大的銀行自己就在做嘛。
貸款年化利率可控在36%以內
NBD:消費金融和網貸業務,是高利息、高壞賬、高收益模式嗎?
謝生:其實不完全是,這要看你的用戶情況,其實很多銀行放貸的話,貸款利率可以控制在年化36%以內的。有些風險控製做得好的銀行,甚至可以做到24%以內。我覺得普惠金融嘛,首先要考慮到用戶的可獲得性,不是所有人都在乎利率的,那些享受不到金融信貸服務的普通人,他們可能在乎的是能不能拿到貸款,而且很多時候他們藉的錢其實絕對金額小、時間短,他可能就是要這筆錢去急用。如果真的把這些業務都卡死的話,那就等於是把他們推到714(指那些期限為7天或14天的高利息網絡貸款,其包含高額的“砍頭息”及“逾期費用”)那邊去了。只有在一、二線城市的人或者說白領,這些人可獲得的金融信貸資源很多,他們才會去比較哪家機構的利率高還是低。而且年化36%之內的消費金融也好,網貸也好,做得還比較好的機構,他真正損失的部分其實只有2%~5%,首次逾期率在7%~9%左右,再高了其實就不賺錢了,現在的獲客成本這麼高,按筆均貸款5000~6000元算,一個借貸用戶的獲客成本在500元左右。獲客成本每年都在漲,今年初的時候基本上都是翻倍在漲。所以說我覺得這個其實都算不上高利息、高壞賬、高收益的模式。實際上網貸機構的利潤也就是3個點左右。
NBD:網貸機構和持牌金融機構的資金合作具體是怎麼操作的?
謝生:交保證金。以5個點的保證金比例為界,比較大的機構,比如一些互聯網巨頭的金融公司,他們可能就是0保證金或者是很少的保證金,比如2~3個點。而小一些的機構,他可能要交的保證金就是8~10個點,甚至更高。交5個點保證金的機構都還算是不錯的網貸機構,比如現在一些頭部的上市網貸公司。保證金賬戶直接就開在合作銀行內,雖然保證金是用來做壞賬兜底的,但是實際上這筆錢基本上不會動,就是說有壞賬的時候也不用,因為動來動去很麻煩,雙方的財務工作量非常大,要重新對賬,要重新清算。所以一般即使有壞賬了,網貸機構也會找內部的融資擔保公司把壞賬給收了,不會走到動用保證金的地步。
NBD:銀行和網貸機構做資金合作,還會有其他的一些好處嗎?
謝生:有的,這些和網貸機構的資金合作發放的貸款,也都是銀行的入表信貸投放資金呀。而且更關鍵的是,壞賬都有合作的網貸機構兜底,這些入表的信貸投放幾乎沒有壞賬,大規模和網貸機構做資金合作聯合放款的銀行,基本上整體的壞賬率都下降了,因為把分母擴大了嘛。
NBD:如何識別貸款對像是大學生?如果是無收入來源的大學生,有沒有什麼風控措施,是否需要取得其父母同意?
謝生:貸款給在校大學生,本質上就是貸款給其家長,因為在校大學生的收入來源是父母給的生活費。根據目前的監管規定,尚未要求向大學生的消費貸款需要徵得其家長等第二還款來源的同意。
向成年大學生放貸是否應徵得父母同意?
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擁有完全民事權利,有向金融機構申請消費貸款的權利。作為持牌金融機構,銀行、信託、消費金融公司等,有向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貸款的資質。那麼,這其中有沒有什麼問題?
作為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人,在校大學生並沒有收入。因此,原銀監會曾在2009年6月發布過《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審慎原則向在校學生髮放信用卡,向學生髮放信用卡必須滿足兩點要求:一是滿18周歲,二是第二還款來源方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
而許陽父親在接受每經記者採訪時透露,直到2019年4月,許陽向家裡坦白借了校園貸還不上之後,家裡才知道原來兒子在校讀書期間借了巨額校園貸。也就是說,作為上述給小許貸款的金融機構,並沒有要求第二還款來源方(即小許父母)的書面同意。
然而,上述規定僅針對信用卡,目前監管政策對於消費貸款、信用貸款並沒有類似規定。那麼,針對大學生也可以藉的消費貸款、信用貸款,是否也應當參考大學生信用卡作出相應的限定?
一位不願具名的行業資深律師:
給在校大學生提供消費貸款或者信用貸款,是需要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書面同意承擔相關還款責任的。
一方面,在校大學生儘管已年滿18周歲,但其尚未完全步入社會,沒有經濟來源,其花銷多由監護人、管理人負責,其借貸行為會間接加重監護人、管理人的負債。給在校大學生提供消費貸款或者信用貸款有必要獲取監護人、管理人的同意,至少應保證監護人、管理人對借貸事實知情。
另一方面,2011年《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即規定:“向符合條件的同一申請人核發學生信用卡的發卡銀行不得超過兩家(附屬卡除外)。在發放學生信用卡之前,發卡銀行必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並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身份的真實性。在提高學生信用卡額度之前,發卡銀行必須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父母、監護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並願意代為還款的書面擔保材料。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制定學生信用卡業務的管理制度,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評估、測算和合理確定本行學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額度和根據用卡情況調整後的最高授信額度。學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額使用。”
雖該條為信用卡業務管理規範,但消費信貸與信用卡對借款人而言,借還款法律關係中的責任與義務一致,上述規則具有參考意義。
最後,給在校大學生提供消費貸款或者信用貸款,取得第二還款來源方書面同意,承擔相關還款責任,也可有效減少壞賬率以及暴力催收等不良行為的出現。
蘇寧金融研究院院長助理薛洪言:
在校大學生普遍缺乏收入來源,穩定的還貸資金要么為以貸還貸,要么從生活費中節約而來,前者屬於高風險行為,飲鴆止渴,不可持續,後者則本質上離不開家庭的支持。從實踐中看,一些能理性借貸的大學生暫且不論,多數為過度借貸所累的大學生借款人,都是先嘗試第一條路,以貸還貸,隨著債務壓力過重無法持續時,再向家庭求助,但往往為時已晚。徵信污點不說,當家庭也難以承擔巨額還債支出時,還容易引發更糟糕的事情。
所以,從保護大學生群體利益的角度看,與其逾期後讓家長來善後,不如事前徵求家長同意。事前徵求家長書面同意,與其說是一種風控手段或擔保方式,不如說是為了切實控制大學生群體的不合理借貸。但家長的借貸理念與學生群體不同,徵求家長意見往往得不到同意,所以這條政策在落地時存在很大的執行難度,往往會不了了之。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副院長歐陽日輝:
信用卡和消費貸款、信用貸款,從目標受眾的風險防控來說,沒有本質區別。對消費金融的風險控制,不能僅僅靠行政命令和製度建設完善,從企業到行業協會,再到監管層,都應該是通過兩條腿走路,一是完善製度,二是使用技術手段。技術手段現在很多,有些時候可以替代製度,要通過建立數字化監控體系,運用大數據等新技術,識別、防範和控制風險,實現事前、事中和事後全流程監控。
在政策出台之前,還處在一個空窗期,空窗期實際上有好的一面,就是能鼓勵金融創新,但是也有不好的一面,所以我們期望這個政策空窗期盡量收窄,及時出台相關政策和技術監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