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熱議電商公平競爭環境和“二選一”
在新興技術的加持之下,不公平競爭的手段在簡化。利用技術進行流量降權、搜索降權等手段越來越隱蔽,越來越難以取證。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電商經濟和平台企業不斷崛起,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挑戰性的現象和問題,臨近雙十一,關於“二選一”的話題就再度成為輿論焦點。
10月27日,新京報舉辦以“營造公平競爭電商環境”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圍繞平台經濟現階段面臨的問題、如何營造公平競爭電商環境、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改善壟斷的電商環境等議題展開研討。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管司副司長韋犁,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中國黃金集團首席經濟學家萬喆,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戰略與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馬亮,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新京報社總編輯李海等出席研討會。
新京報社總編輯李海在致辭中指出:“新技術帶來新可能,新消費帶來新觀念,但無論如何變化,商業始終都要規範,商業需要倫理,商業需要文明。”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管司副司長韋犁強調互聯網和電商行業需要監管,但監管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限制其發展,而是追求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其健康發展。制度的設計需要結合現實的經濟發展,公平競爭的基本原理是有利於技術發展,有利於提高效率,有利於消費者的總體福利。
政策加碼,規範平台競爭鞏固營商環境
近幾年,互聯網領域監管制度的完善步伐不斷加快。2019年8月份,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9月份,三部《反壟斷法》配套規章正式施行;10月份,國務院發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深化和鞏固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互聯網領域愈演愈烈的“二選一”現像有望得到遏制。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這些政策對於新業態的監管,讓大家對於不公平競爭認識得更加清楚。
技術支撐,“二選一”隱蔽性增強取證難
在新興技術的加持之下,不公平競爭的手段在簡化。利用技術進行流量降權、搜索降權等手段越來越隱蔽,越來越難以取證。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從法律角度對電商“二選一”行為進行了思考。
他認為,在執法層面,“二選一”到底是適用電商法還是反壟斷法第二條的一般條款,是首先要解決的前提。其次是在“二選一”具體的執行層面,近年來“二選一”逐漸有個趨勢就是越來越隱蔽,比如常用的措施:流量限制、搜索降權等,一般情況下難以取證。
法律加持,電商法第三十五條潛力巨大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錶示不能簡單地把《電子商務法》的第三十五條定性為所謂的“二選一”條款,它其實是一個具有巨大潛力的條款,是有著非常明確指向的保護平台內的中小商家免於平台濫用相對優勢地位的重要條款。
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楊東認為,研究如何促進互聯網行業有序發展,市場優勢地位的法律條款非常有必要。電商法第三十五條就強調了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技術手段等,來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的限制。國務院38號文當中也明確了禁止互聯網平台單邊簽訂排他性的服務提供合同,包括市場主體公平的競爭。
平台經濟時代,如何看待“二選一”新特點
近期愈演愈烈的電商“二選一”現象成為社會熱點事件,如何營造公平電商競爭環境、破解“二選一”難題成為本次研討會的焦點。
電商法三十五條目的是保護中小商家
電商“二選一”由來已久,今年以來愈演愈烈,6·18、11·11等電商促銷大戰前夕,屢有商家被迫“二選一”的新聞爆出。某電商高管近日表示,對某些商家來說,“二選一”意味著裁員500人還是裁員200人的艱難抉擇。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在研討會上表示,談論公平競爭的電商環境,不能忽略巨型平台和海量平台內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環境,否則就不能完整理解營造公平電商競爭環境的內涵。
薛軍認為,《電子商務法》的第三十五條,更多關注的是具有巨大影響力的平台,可能會濫用自己的強勢地位,不當地對平台內的中小商家進行經濟上的一種欺壓。“這才是第三十五條設定的典型的適用場景,我們現在對於三十五條未來的適用以及對它可能的執法的相關的構成要件、相應的法律責任,都應該回歸到保護中小經營者主題上來。”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則認為,“二選一”會極大影響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是有比價和選擇權的,但是如果存在’二選一’的話,消費者權益會受到影響。’二選一’不僅損害消費者福利,對平台的發展也是沉重打擊,更長遠地說,甚至還會影響到整個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轉型。”
“二選一”手段隱蔽增加監管難度
於鳳霞還指出,相關部門對“二選一”的監管趨嚴,倒逼著不公平競爭的手段也在升級,不公平競爭手段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技術性,增加監管難度。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表示,目前平台逼迫商家“二選一”的行為不同於以往,變得越來越隱蔽,直接導致監管部門在調查平台“二選一”行為時取證難。
“早期平台還會給商戶發一紙通文,明確告知商戶不能到別的平台開店或者要關掉其他平台的店鋪,現在最多就是打個電話口頭通知一下,確實難以取證。”趙占領說。
此外趙占領還表示,平台“二選一”的手段也在升級,例如用搜索降權、流量限制等逼迫商家做出選擇。“但搜索降權,一般情況下還是能取證的。可以使用同一個關鍵詞,對比某一段時間搜索的結果來判斷,但是這也只是參考因素之一。但流量限制幾乎無法取證,因為商家的流量減少可能由很多因素導致,想證明流量減少是因為平台在後台做了手腳幾乎沒有可能。”趙占領說。
監管手段和主題需要考慮
薛軍指出,雖然“二選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但可以通過制度的設計來解決問題。如可以運用一些可量化的指標來認定平台的某些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戰略與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馬亮認為,對於電商平台“二選一”的問題,監管介入是必然的,但是監管手段和主體是需要考慮的。
“政府需要監管很多問題,但是政府資源有限,沒有人力、技術能力來支撐所有問題的監管。因此監管不應是政府單方面進行,而應藉助多方力量,如企業的自我監管以及第三方力量,這樣才能建立更加長效和持久的監管體制。”馬亮說。
新京報記者 王春蕊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軍
電商法第三十五條的目的是保護中小電商經營者
真正為中國電商貢獻市場活力的並不是幾個巨頭電商,而是那些千千萬萬的平台內經營者。如果我們談論建設公平競爭的電商環境,只關註一些大平台之間的掐架,而把如何維護巨型平台和海量的平台內經營者之間的公平的競爭環境,這一重要的內涵給忘記了,這實際上並沒有完整地理解營造公平競爭電商環境的真正內涵。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其實是一個具有巨大潛力的條款,有著豐富的內涵和價值取向,並不僅僅限定於“二選一”問題,它關注的也並不主要針對平台之間的關係,它更多的是關注具有巨大影響力的平台,可能會濫用自己經濟上的強勢地位,來不當地對平台內的中小商家進行經濟上的欺壓、剝削。這才是第三十五條設定的典型的適用場景。因此,我們現在對第三十五條的適用以及對它在貫徹執行中相關的構成要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把握,都應該回歸到保護中小電子商務經營者這一主題上來。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戰略與發展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馬亮
“二選一”損害消費者權益監管是必然的
對於“二選一”問題,消費者本來可以到不同的平台購買產品,但是“二選一”影響了消費者行為,最後他的行為選擇可能就是偏離於最理性的結果,他很難通過不同平台對比,進行更理性的組合,所以從消費者保護的角度而言,“二選一”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理性的選擇,從而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失。
顯然,對於“二選一”問題,監管是必然的,但是監管手段和主體是需要考慮的。其實政府需要監管很多問題,但是政府資源有限,沒有人力、技術能力來支撐所有問題的監管。
因此,監管不應是政府單方面,應是藉助多方力量,企業的自我監管,以及第三方力量,與政府共同監管,這樣才能建立更加長效和持久的監管體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人民大學競爭法研究所執行所長 楊東
規範平台競爭電商法第三十五條還要細化
為了防止互聯網平台的市場優勢地位濫用,規範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行為,保護消費者,促進競爭,形成了電商法三十五條。當中強調了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技術手段等,來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約束。
電商法三十五條絕對不是對一個單純的“二選一”的問題做出的規定,而是對基於整個我們國家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體系,構建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非常具有前瞻性、非常具有包容性的條款。
為了更好適用三十五條,可以更加細化三十五條條款細則,或者增加最高院層面的司法解釋,只有通過規範電商平台的競爭行為,才能保護消費者,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於鳳霞
“二選一”行為損害消費者福利和商家利益
網絡空間中不正當競爭技術性和隱蔽性強、成本低、影響範圍廣。“二選一”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入駐商家在其他平台上自由發展的經營自主權,對消費者來說,也意味著只能在一家電商平台上選擇某個品牌的商品,失去了在不同平台進行對比選擇的機會,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也受到了侵犯。長遠來看,電子商務不正當競爭行為能否得到有效治理,將直接影響到電子商務新業態新模式對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作用的發揮。
營造公平競爭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需要多措並舉。比如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已有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加強部門協同和社會共治,把聯動協同機制落實為規範化的製度,還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第三方組織和行業領先企業在強化行業自律和規範發展方面的作用。加強信用治理,持續建立和完善平台企業信用檔案,尤其是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等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並根據信用記錄開展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對平台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
電子商務市場的規範發展需要進一步的製度創新,這種探索對所有新業態的發展都具有風向標意義。
中國黃金集團首席經濟學家 萬喆
平台限製商家突出自己優勢致市場不公平
目前電商平台的競爭,就是它同質化的性質非常強,無法表現出與別人有什麼不同,因此,就會出現某些平台通過限製商家渠道,來突出自己的優勢,導致了市場不公平的競爭。
我們也需要對當前發展所需的福利和均衡有切時的定位。避免注重短期公平而忽略長期公平,也避免注重局部公平而忽略全局公平。讓監管和創新在共生中發展,而不僅僅是相互遏制。
其實,對於市場不公平競爭的問題,我們還需要做更多的實證研究,從短期、長期,一個點、一個面,一個局部和全局,一個階段和一個階層去看待這種公平與不公平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 趙占領
先口頭通知再流量限制“二選一”愈加隱蔽
對於“二選一”問題到底是適用電商法還是反壟斷法的第二條的一般條款,這是一個問題。但是反壟斷法一般是有反壟斷訴訟,行政執法成本更高,目前是考慮適用反壟斷法也好還是電商法也好,這是法律適用的問題。
近年來,採取有的電商平台“二選一”的行為逐漸呈現越來越隱蔽趨勢,早期可能還會發個明確的一紙通文,告知商家能做哪些,現在最多通過電話口頭通知一下,類似這種方法,確實難以取證。
在具體執行層面,某些平台利用技術和信息壟斷優勢,對商戶採取流量限制,比如搜索降權、搜索結果乾預、曝光屏蔽等,但是這些一般情況下還是很難取證的,因為有可能有很多因素導致這些結果,商戶很難拿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