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躍亭破產重組之“精明” 及中國債權人之艱難選擇
賈躍亭在美國提交了基於美國破產法第11章的破產申請。第11章破產申請的主要目的是進行破產重組,與第7章真正意義上的破產區別很大。賈躍亭的破產服務機構公佈了相關文件,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說明》以及《重組方案》。再結合破產申請之前甘薇的離婚申請,可以窺見賈躍亭老辣的操作手法。
一、賈躍亭的債務及資產情況(單位:美元)
資產的主要部分為非上市公司股份,其價值如下(單位:美元):
從整體上看,賈躍亭負債37.7億美元,資產僅為14.2億美元,且資產中的大部分為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估值並不公允),故賈躍亭處於嚴重資不抵債狀態,其申請破產符合法律規定。(注:標黑部分為此次破產重組財產)
賈躍亭的債務主要分兩部分:1.真正的個人債務為632,587,273.46美元;2.因承擔擔保責任而產生的債務3,113,109,842.24美元。
債務中,有擔保部分共24筆,主要涉及長江證券、工商銀行、民生信託、光大興隆信託、國泰君安證券、華福證券、華融證券、華興國際信託、東方證券、平安銀行、平安證券、上海懶財、上海啟程月明、西部證券、武漢信貸等。對於有擔保的債務,也存在擔保物(如樂視股票)價值降低、不能覆蓋債務的風險。
無擔保非優先債務共79筆,前十大無擔保非優先債權人如下(單位:美元):
二、賈躍亭的重組計劃
根據《重組方案》,其細節如下:
1.賈躍亭將其所有中國境外財產放入一個美國信託,信託在法拉第公司股票上市後進行分配;
2.放入信託的賈躍亭的財產包括:1)100% West Coast LLC的股份; 2)Smart King Ltd. 147,058,823股股票。
賈躍亭披露的法拉第的股權結構圖如下:
從上圖可見,West Coast LLC及Smart King Ltd.主要對應法拉第的權益。賈躍亭在重組方案中用大篇幅敘述了法拉第的宏偉商業計劃,向債權人表明:1. 法拉第的業務很有前途;2.現在是法拉第融資的關鍵階段;3法拉第上市後通過信託向債權人分配利益; 4.如果重組不成,法拉第事業被強制出售,將極大減少債權人受償的可能性。
3.重組方案通過方式:
1)無需法院參與的自願重組(Consensual Restructuring) 應得到90%債權本金以上通過;
2)如果達不到自願重組的標準,但有2/3以上受影響的債權金額或1/2以上受影響的債權人通過,且經法院認可,也可以實施法院組織下的重組(Prepackaged Plan ,方式和效果與Consensual Restructuring差不多)。
4.重組方案通過的後果
參與的債權人取得信託利益,視為對債務的清償。所有債權人不得就債務採取任何追償行為,解除相關追償措施。賈躍亭得以從債務中解脫,而且相關債務的共同債務人(如甘薇)也得以解脫。
5.重組方案未通過的後果
賈躍亭多次表明,希望各債權人同意重組方案,如重組方案未能通過,賈躍亭可能申請第7章下的破產,到時其名下所有資產均會被法院處理,而法院的處理方式不能體現這些資產(尤其是法拉第事業)的真正價值。
6.重組方案中的伏筆
1)激勵計劃
重組方案通過後,法拉第為了激勵高管(包括賈躍亭)可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該激勵計劃將稀釋法拉第目前的股權份額。賈躍亭依據該激勵計劃取得的權益是個人的合法財產,不受重組方案約束。
2)重組的財產範圍
重組財產只包括中國境外財產,其原因:(1)合法性上,美國信託不能放入中國財產;(2)更重要的是,如果中國境內有擔保的債權人同意且重組方案通過,相應的資產可能被解除限制措施,而重新成為賈躍亭等的合法無負擔財產。
三、中國債權人的艱難選擇
在賈躍亭申請破產重組前,中國債權人可以在中國主張權利,取得生效裁決後,在中國申請執行,或可以去美國申請承認和執行;甚至也可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
若賈躍亭的破產重組計劃得以通過,所有債權人均不得在美國再向賈躍亭主張權利,中國債權人取得的有效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均不得在美國申請承認和執行,故至少賈躍亭將在美國取得“自由身”。
破產重組的法律後果在客觀上逼迫中國債權人進行選擇。如果同意重組,則債權人在中國、美國均不得再向賈躍亭主張債權,只能寄希望於法拉第電動車事業能成功上市,以此從信託中分享利益。這聽起來有點像第二次“讓我們為夢想窒息”。如果不同意重組,中國債權人可以繼續在中國范圍內主張權利,畢竟美國的破產程序並不會得到中國的司法認可。對於有擔保(抵押、質押)的中國債權人,賈躍亭的破產重組並不會影響他們的擔保利益;對於無擔保的中國債權人,很明顯賈躍亭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財產已經不可能提供任何清償,只能寄希望於賈躍亭在美國的法拉第資產。如不同意重組,則連“為夢想窒息”的可能性也沒有了。
從《資產負債說明》可知,賈躍亭的很多主要債權人既有擔保債權,也有無擔保債權,且這些債權人很多已經在國內採取司法措施、控制擔保物,如果他們申請參與重組計劃,要不要停止、解除已經採取的司法措施?若以放棄目前可以得到的利益來換取法拉第以後上市受償的可能性,比單純的無擔保債權人面臨更複雜的考慮因素。
四、離婚之妙
《資產負債說明》顯示,甘薇於2019年10月11日在成都提起離婚訴訟。美國破產重組與中國技術性離婚結合正是賈躍亭手法精妙之處。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及甘薇、賈躍亭簽署的一系列債務文件,甘薇作為共同債務人,涉及債權共16筆,金額1,037,175,740.76美元。對於這些債務,賈躍亭在破產重組方案中特地說明“同意重組方案,意味著對賈躍亭、甘薇等放棄追索權利”,故如果重組方案通過,則甘薇對於婚姻共同債務無需償還。技術性離婚後則甘薇無需承擔離婚以後賈躍亭的任何債務,故美國破產重組與離婚也將使甘薇取得“自由身”。
說是技術性離婚,是因為賈躍亭在《資產負債說明》裡披露:1.在破產申請前一年內,賈躍亭給了甘薇共51萬美元,做家庭開銷。2.每月7萬多美元的收入大部分也被用做家庭生活支出。這麼周道的安排一點看不出“感情確已破裂”。
五、幾點分析
1. 賈躍亭會不會回國?
在徹底清償國內債務之前,賈躍亭回國的可能性不大。賈躍亭美國破產的操作只能保證他在美國不再受債務侵擾,不參與破產重組的中國債權人還可在中國境內通過司法途徑主張債權,故賈躍亭在中國仍然要償付債務。
2. 賈躍亭有沒有設立不可撤銷信託?
不可撤銷信託是設立人在設立信託後不能再撤銷信託、取回信託財產的一種信託。一般來說,不可撤銷信託被認為有真正的隔離債務、稅務風險功能。
賈躍亭在《資產負債說明》中披露,其在破產申請前十年內,未向自己設立的信託或類似機構(資產保護機制)轉讓財產。
況且,在設立信託之前,受託人要對設立人的財務情況進行調查,如發現設立人有侵犯債權人嫌疑的,受託人不會接受設立人的委託;即便是設立人隱瞞了財務情況進而設立信託,這樣的信託也是違法、無效的,向信託轉讓財產的行為也是無效的,美國有很多這樣的案例。
從賈躍亭在2016年高位質押樂視股票,到敗走美國,幾番融資,到如今的破產、離婚,我們只能感嘆賈躍亭精明、老辣,但還真挑不出他明顯的違法之處。
3.此案對於企業家風險隔離的啟示
企業家應該在風險沒有顯現的時候,利用各種合法的製度工具、金融工具進行風險隔離操作,如,賈躍亭可以在樂視上市初期,還未負擔擔保義務之前,在境外設立不可撤銷信託,並且實際交付信託資產(現金、保險、股票等),這樣的操作可以較為合法的剝離出安全資產,信託財產不會受到賈躍亭本人債務的影響。很多境外上市的企業家,在公司上市之前,將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至信託持有,就是基於這種風險隔離的考慮。
作者:田小皖來源:界面
本文作者田小皖為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國際信託和財產規劃師協會STEP(Society of Trust & Estate Planning)Affiliate 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