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支付網購致用戶信息洩露或入罪
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據介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相關網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一些法律適用問題也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因此,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對網絡犯罪的行為方式、入罪標準等做了規範。
新京報訊近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設立網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構成犯罪;網絡支付等致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擔刑責。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指出,網絡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
鑑於網絡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情況,《解釋》明確,對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罪犯可以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
《解釋》規定,對於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此外,《解釋》還加大了財產刑的適用力度。姜啟波表示,網絡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
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致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將入罪
根據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兩高解釋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範圍:包括信息發布、搜索引擎、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遊戲、網絡直播、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以及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刑法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且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等7種情形,構成犯罪。根據不同情形,《解釋》對入罪標準作了明確。
《解釋》規定7種情形屬於“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包括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等。
致使用戶信息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解釋》明確了8種情形,包括致使洩露行踪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0條以上的;致使洩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5000條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等。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屬於“情節嚴重”
刑法規定,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解釋從如下幾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
一是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數量。《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註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於“情節嚴重”。
其次是違法所得數額。《解釋》規定,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
前科情況也在《解釋》中得到體現: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屬於“情節嚴重”。
姜啟波解釋,《刑法修正案(九)》設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目的就是要懲治設立網站、通過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等帶有預備性質的行為。設立詐騙網站或發布買賣槍支、違禁物品的違法信息,此類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解釋》針對非法利用信息網絡設置了較低的入罪門檻。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設較低門檻 明確7種情形為入罪條件
當前互聯網犯罪分工相當細化,逐步形成了環環相扣的利益鏈條,這也是網絡犯罪迅速蔓延的重要原因。此次《解釋》針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這些行為,也設置了比較低的入罪門檻。
刑法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要求行為人主觀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解釋》明確7種情形可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根據刑法規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情節嚴重”作為入罪要件。《解釋》規定,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元的,違法所得10000元以上等7種情形屬於情節嚴重。
此外,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像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但相關數額總計達到前述標準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案例
為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被判刑
最高法還發布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
被告人趙瑞經營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網絡支付接口代理。趙瑞在明知申請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五證信息和網絡商城備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網絡支付接口可能被用於犯罪資金走賬和洗錢的情況下,仍通過事先購買的企業五證信息和假域名備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請支付賬號,以每個賬號收取2000元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費將賬號賣給他人,並收取該賬號入金金額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潤。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趙某被騙600萬元。其中,被騙資金50萬元經他人賬戶後轉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的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戶賬號內流轉,該商戶賬號由趙瑞通過上述方式代理。
2017年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判決,認為被告人趙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趙瑞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瑞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