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全國前列深圳“最嚴”交規下月實施
據悉,最新修訂的《深圳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即將在2019年11月1日開始實施,深圳一直走在全國嚴打交通違法的最前沿,此次修訂又增加了幾項更嚴格的規定,快來了解一下:
資料圖
1、第十三條第五款規定,在變更車道、轉彎、臨時停車時,不打燈或者打燈時間不足3 秒的,即被認定為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罰款300元。
2、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一次變更到不相鄰車道的,罰款500元。
3、違規使用遠光燈,罰款500元。包括對向行駛時使用遠光燈、同向行駛時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使用遠光燈、臨時停車時使用遠光燈,都將被認定為違規使用遠光燈。
4、在車輛轉彎、斑馬線為綠燈時,轉彎車輛不禮讓行人,罰款500元。
5、外賣、快遞等行業的騎手當月內交通違法4 次將會被停駛一年,停駛期間各平台均不可錄用,相當於失業一年。
6、不繫安全帶將被罰款,誰不繫罰誰。駕駛員不繫安全帶,對駕駛員罰款200元;乘客不繫安全帶,對乘客罰款200元;營運車輛駕駛人未張貼安全帶使用提示和語音提醒乘車人係安全帶,對駕駛人罰款200元;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不繫安全帶,罰款500元。
7、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行,罰款300元。酒後騎行電動車,罰款500-2000元。
8、行人在機動車道兜售物品、散發廣告、乞討以及使用滑板、電動平衡車、旱冰鞋等工具妨礙車輛行駛,罰款100元;行人違規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罰款200元。
據悉,深圳交警將採用大範圍無人機、“ 隱形戰車 ”、市民舉報等多種方法進行監督和記錄。
深圳交警還指出,在保證安全駕駛的情況下,司機短暫操作導航、接單等行為不納入處罰範疇,但持續、頻繁操作手機等電子設備,將被認定為違法行為,罰款300元記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