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支付寶用戶騙賠民事案一審判決支付寶勝訴
支付寶公司訴用戶“騙賠”民事案一審勝訴。該案中,一名支付寶用戶自稱手機遺失後遭盜刷,因其購買過賬戶安全險,保險公司隨後全額賠付被盜刷金額。然而在賠付後不到一個月,該用戶卻在報失手機上“刷臉登錄”。
由於認為該用戶存在欺詐,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向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用戶李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賠償損失1元並承擔相關律師費、訴訟費。
澎湃新聞從杭州互聯網法院獲悉,該案系杭州首個支付寶訴用戶涉嫌騙取賠償民事訴訟案。10月21日,法院審理後一審宣判,被告李某使用虛假、欺詐手段向支付寶公司申報不真實的非授權支付損失賠償,違反雙方之間的網絡服務合同約定,構成違約,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支付寶公司損失1元並承擔本案律師費10000元及訴訟費用。
一審宣判現場。法院供圖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李某系支付寶用戶。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寶公司反映其手機在當日登山遊玩時丟失,導致支付寶賬戶內3050元資金被盜刷,要求支付寶公司賠償。因被告系賬戶安全險的被保險人,保險公司於2019年5月30日向被告賠付3050元。但就在保險公司賠付不到1個月,2019年6月22日,被告李某卻通過“人臉校驗”方式在報失手機上登錄支付寶賬戶。
原告訴稱,被告謊稱賬戶資金被盜的騙賠行為,浪費了支付寶服務資源,侵害了支付寶服務系統,還將虛假信息摻入支付寶安防數據庫,對支付寶安防系統造成負面影響。
被告辯稱,其手機並未丟失,系同學在其不知情情況下使用該手機、賬戶、密碼支付了就業安置費,其不存在虛構“盜刷”騙取賠付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李某的解釋明顯不合常理,同學拿其手機代為交費,不可能長時間佔用不還,也不可能交費後不告知,亦不可能私自修改賬戶支付密碼,更不可能在李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不予澄清。故從高度蓋然性層面認定,被告李某在本案中系謊報賬戶被盜、虛假申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