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風集團信批違規浮出水面律師初定股民索賠條件
被稱為第二個樂視網(維權)(300104)的暴風集團(維權)(300431),自2019年5月8日發布《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以來,負面消息一個接一個,公司信息披露違規情況也浮出水面。代表中小股民維權的北京德恒(寧波)律師事務所張志旺律師認為,在2016年3月2日至2019年9月3日期間買入暴風集團股票,2019年9月4日及之後繼續持有或賣出且因此受損的股民,具有索賠條件。(暴風集團維權入口)
根據公開披露信息,暴風集團先是實控人馮鑫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深交所發出《關注函》,接著北京證監局對暴風集團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深交所對暴風集團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上述信息,似乎都指向2016年3月2日暴風集團、實際控制人馮鑫及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浸輝”)簽署的《關於收購MP&Silva Holding SA.股權的回購協議》(以下簡稱“回購協議”)。
5月8日發布的《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暴風集團稱:近日收到法院訴訟文書,光大浸輝等原告認為暴風集團、馮鑫不履行《回購協議》義務,請求法院判令暴風集團向光大浸輝、上海浸鑫支付因不履行回購義務而導致的部分損失及利息合計7億多元。
8月12日北京證監局作出的《關於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認為,暴風集團未對《回購協議》有關內容及時進行審議並披露,也未提示相關風險。回購期滿18個月,即2017年11月23日,公司也未及時公告相關回購事項進展情況以及面臨的或有債務風險情況。
9月17日暴風集團發布的深交所《關於對暴風集團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 暴風集團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9年2月25日《關於公司重要事項的公告》中披露了暴風集團、馮鑫與光大浸輝於2016年3月2日簽署的《回購協議》,對於上述回購協議,暴風集團未及時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在此之前,即9月4日暴風集團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在《關於對暴風集團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中,對暴風集團和馮鑫申辯“回購協議屬於框架性協議,協議雙方後續簽訂了新的合作框架協議及有限合夥協議對回購協議進行了重新約定並予以披露,違規行為無主觀故意”等理由,不予採納。深交所還進一步指出:“暴風集團簽署的上述協議約定了暴風集團需要在約定期限內且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承擔收購MPS65%股權的義務,履行該回購義務可能對暴風集團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應當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暴風集團後續簽署並披露的合作框架協議及有限合夥協議,並未明確約定暴風集團的回購義務已解除或以前簽署的回購協議已作廢等,不能免除回購協議的披露義務。暴風集團因簽署上述回購協議引發與光大浸輝的訴訟,並對暴風集團造成了嚴重影響。”
據此,張志旺律師認為,暴風集團在《回購協議》簽署後未對《回購協議》有關內容及時進行審議並披露,也未提示相關風險,《回購協議》簽署日2016年3月2日應當認定為虛假陳述實施日;2019年9月4日暴風集團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對市場具有警示意義,該公告日應當認定為揭露日。上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暴風集團股票而受損的,應當與虛假陳述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中國證監會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但具體應當以法院判決認定的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