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將對全省內未通過驗收的P2P網貸業務全部予以取締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網絡借貸行業風險提示函》(下稱《提示函》)。“請P2P網貸出借人謹慎出借,風險自擔;P2P網貸借款人要遵守合同,按時還款;P2P網貸信息中介機構應依法經營,嚴守規定。”《提示函》寫道。
《提示函》就P2P網貸機構的性質、網絡借貸參與方風險承擔原則、出借人應高度關注投資風險、借款人須認真履行還款義務、解決糾紛的途徑等方面做出了提示:
一、P2P網貸機構的性質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2016〕1號令),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P2P)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藉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當前,P2P網貸行業正在進行風險專項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規通過驗收。未來我們將對全省範圍內未通過驗收的P2P網貸業務全部予以取締。
二、網絡借貸參與方風險承擔原則
網絡借貸平台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藉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出借人的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平台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在依法形成的借貸關係中不承擔對出借人資金損失的賠付責任。
三、出借人應高度關注投資風險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出借人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應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自行判斷投資風險,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通過網絡借貸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貸關係屬於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對自身的出借行為負責,出借前需做好盡職調查,不應以網絡借貸平台及股東背景來判斷投資的安全係數。一旦出現假標或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出借人有可能損失全部本金和利息。
四、借款人須認真履行還款義務
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網絡借貸平台上形成的是直接借貸關係,形成的合法債權債務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否則會對借款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資金,情節嚴重的將受到法律制裁。
五、解決糾紛的途徑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自行和解、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借款人須按照借貸合同約定還本付息。
如出現涉嫌犯罪行為造成出借人損失,出借人應及時攜帶有關證據到公安機關報案,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為人)退賠責任,相關犯罪活動由公安機關負責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