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二選一”是正常市場行為?專家:法律法規要跟進
距離“雙十一”還有近一個月時間,電商平台之間的競爭愈發激烈。近日,備受關注的平台“二選一”的問題又起紛爭。有電商平台相關負責人回應“二選一”紛爭稱:“所謂’二選一’從來都是一個偽命題,’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
平台不是土豪,成本也不是大風刮來的,大促活動的各項資源天然稀缺,只能向最有誠意、最積極參與大促活動的品牌商家傾斜,這是最樸素的商業規則。”
對此,有專家表示,國家反壟斷法判斷一家企業是否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是對平台內經營者和消費者造成損害。也就是說,一旦推行“二選一”的企業被認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則肯定是違反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與電子商務法,不可能是什麼“正常的市場行為” 。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認為,平台型電商的經營模式與傳統零售業時代跑馬圈地、搶占市場份額的競爭方式有所不同。互聯網的競爭打破了時空界限,電商平台一旦處於壟斷地位,對於中小經營者的支配能力將變得非常強勢。當電商平台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比如強迫商家搞“二選一”的站隊時,中小商家將敢怒而不敢言,因為他們離開平台將無處可去。這要求法律法規要跟進,當壟斷行為觸碰了監管的紅線,中小商家可以進行舉報和訴訟,對壟斷行為的處罰也會有法可依。
首商集團董事長傅躍紅認為,發生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迫商家“二選一”的行為,還涉及到經營理念問題:“究竟是秉持與品牌商共贏、共生、共存的理念,為消費者服務,還是只關注眼前利益。”
據了解,相關法律對“二選一”的態度其實非常明確。“要求商戶退出其他平台的行為本身就具有強迫性質。”在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占領看來,無論是促銷期間“二選一”還是平時,電商平台限定商家都是沒有合理理由的行為。
“’二選一’是一種排他性交易,屬於反壟斷法第17條所規定的限定交易行為,即’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趙占領分析認為。
此外,《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製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不久前公佈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提出,要製定出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依法查處互聯網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嚴禁平台單邊簽訂排他性服務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經濟相關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從現實來看,“二選一”帶來的結果往往是 “一家平台受益、萬家企業受損”。今年“6·18”期間,就有數十家知名品牌發表官方聲明在電商平台之間進行了“二選一”,連知名電器品牌格蘭仕也數次發聲譴責“二選一”的行為。可見,治理“二選一”這一電商行業頑疾,營造一個開放、包容的電商環境,是包括廣大品牌商家、消費者在內的共同呼聲。
系列法律法規出台之後,公眾、商家對治理“二選一”頑疾充滿了期待。同時,相關企業堅持正確的經營理念,共同營造一個開放、包容的互聯網經濟發展環境也尤為重要。顯然,不管是商家還是廣大消費者,都不願意見到“二選一”的多輸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