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體育與喬丹商標紛爭案塵埃落定:未損害肖像權
據媒體報導,最高人民法院審結喬丹公司商標爭議案,判決其商標並未損害喬丹肖像權。最高法認為商標沒有體現喬丹個人特徵,不具有可識別性,不構成損害肖像權。資料顯示,喬丹與喬丹體育雙方大了8年官司。2012年喬丹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權。
2015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二審判決書對於喬丹與中國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喬丹要求撤銷喬丹體育的爭議商標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體育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成立於2000年,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已成為中國運動服飾行業的領先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