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賈躍亭破產重組:或許有自己的考慮
一位接近賈躍亭債權人的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剛剛收到一份賈躍亭在美國法庭主動申請個人破產重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的文件。該文件內容顯示,賈躍亭將把全部資產通過債權人信託的方式,轉讓給債權人,該信託由債權人委員會和信託受託人控制和管理。
這也意味著,債權人將提前拿到賈躍亭全部資產及其收益權,賈躍亭也不再持有任何電動汽車製造商Faraday Future(FF)股權。
在美國法律框架下,有破產清算(Chapter 7)和破產重組(Chapter 11)兩種方式。賈躍亭申請的是破產重組(Chapter 11)。
破產重組(Chapter 11)是指企業或個人當下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出一個重組方案,以某種資產保障的方式延期償還。
知名律師董毅智表示,美國的破產立法產生較晚。美國的破產法屬於聯邦立法。由聯邦統一立法,是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各州立法的不統一,跨州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美國於1978年頒布了現行破產法典。該破產法典對世界破產立法最大的影響之一,是其第11章所建立的重整制度。
《美國法典》的破產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規定了6種類型的破產:
第7章:個人或企業的破產清算
第9章:地方政府破產
第11章:個人或企業的債務重組(此項較少有個人使用)
第12章:農民或漁民家庭的債務重組
第13章:個人債務重組
第15章:在美國執行的外國破產案件
與中國相比,美國的破產法適用範圍更廣,不僅法人,個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請破產。
很明顯,此次賈躍亭採用的是個人較少使用的第11章,或許是有自己的考慮。
尤其是針對企業的重整,《美國破產法》第十一章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該章規定的破產,是一種程序複雜的破產,也是大多數陷入困境的美國企業所申請的一種破產方式。當債務人選擇依據該章進行破產時,允許在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且在滿足債權人債權要求之前,給予債務人時間重組其業務或資本結構,同時,債務人可繼續運營其通常業務並擁有全部財產。此時的債務人通常被稱為“持產負債人”( 簡稱“DIP”)。過去,對於企業應該在多長時間內拿出重組與還債方案,幾乎沒有任何限制。後來,在《2005年防止濫用破產與消費者保護法案》(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5)中提出了120天的時間期限。如果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未能提交重組與還債方案,則債權人可提交自己的方案。
一旦啟動破產程序,除非事先取得破產法院批准,所有債權人均被禁止對債務人採取任何措施。此為“自動中止”原則。主要目的有二:
其一,為債務人爭取時間制訂重整計劃,以免分散精力對抗多個債權人的求償主張;
其二,確保債權人的求償請求按照破產法規定的優先級順序獲得償付,避免在無序狀態下,部分激進的優先債權人肆意踐踏債務人財產及利用其餘債權人的劣勢獲得不公平的受償。
第十一章的核心精神就是Business Friendly,即友善對待處於危困中的企業,不將其一棍子打死,使相關企業能夠通過這一破產程序,有望浴後重生,成長為有持續發展潛力的、財務更加健康的企業。
美國的個人/已婚的家庭或個體營業戶依靠工資收入維持生活,欠債總數在25萬美元以下,可使用此種破產方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向法院提交還款計劃,並向法院提交一定數額的錢款,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分期分批地歸還其債務。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可用較長的時間,來歸還他們所欠的債務。這是一種在美國較常見的破產方法。在個人破產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得到債務人還款計劃的複印件,並且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債務人的還款計劃是基於欺騙或其它不誠實的行為,法院也可以拒絕申請人的破產請求。
破產紀錄會跟隨個人長達7年之久,此漫長的期限內,每當信用機構查看你的紀錄時,你都會因這一“前科”而被拒絕往來,或是付出額外的高利息費用。此外,如果個人申請第十三章債務調整保護,意味著不光自己的生活方式要調整,家人很可能也會受到波及。例如,有些破產者的孩子不能繼續在私立學校求學。法庭會要求破產者將孩子轉入公校。此外在信息時代,個人破產的消息很難保密。很多法官指示破產者將部分工資收入直接存入債權人帳戶,這樣一來,至少有一名同事會得知此事。因此,如何在申請破產之後,甚至在申請破產的同時,進行修復信用,已經成為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從1978年開始到2005年期間,美國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從1978年的172423飆升到2005年的1782643,增長近10倍。顯而易見,美國個人破產案件數量峰值和低谷,都在這一時間出現。這一波增長勢頭背後,最重要的推動力當然是美國1978年破產法的改革。
1978年《破產法典》並未過多滿足信貸債權人的願望,而是堅定地站在債務人一邊。債務人非常容易就可以通過個人破產製度,取得債務豁免。寬鬆的法律為債務人提供極強的誘導,《破產法典》實施的第一年,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即暴增60%。
2005年《破產濫用預防及消費者保護法案》的通過。《破產濫用預防及消費者保護法案》從如下幾方面,大幅度提高個人破產的門檻:引入收入測試機制,限制債務人在第7章和第13章之間選擇的權利;提高破產申請費用,並要求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同時即繳納高額申請費用,而非事後繳納;限制債務人在第13章程序中主動提出清償期限及清償比例的權利;縮小自由財產的範圍;增加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對申請材料的要求;降低破產後收入例外的標準,以及加重破產律師等在協助申請過程中材料不足、錯誤及失實等而承擔的責任等。
隨著《破產濫用預防及消費者保護法案》的實施,個人破產案件的數量,在2006、2007兩年陡然下降。現在尚無確切證據證明2008年次貸危機與這一輪破產法修訂有直接關係。但可以明確的是,在次貸危機的衝擊下,2008年之後連續三年,美國個人破產案件的數量重回增長軌道,並在2010年達到159.6355萬件的次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