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使用並出售演員照片視覺中國一審被判侵權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因認為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視覺中國公司)、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華易美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將標識“秦某某”的數百張照片放置其網站進行使用並公開售賣,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構成侵權。演員秦某某將二公司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二公司公開賠禮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等費用共計50萬元。
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被告漢華易美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支出、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18萬元;駁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秦某某訴稱:原告秦某某系中國大陸知名演員。二被告在其共同經營的網站(網址https:///www.vcg.com/)中,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將顯示有原告的數百張照片放置其網站進行使用,且二被告將前述照片以數百元或上千元的價格對外公開售賣,侵犯原告合法權益,其行為構成對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權侵權。
被告視覺中國公司辯稱:視覺中國公司不是涉案圖片的實際使用者,也不是登載涉案圖片的平台,視覺中國公司客觀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權行為,也不存在僱傭、教唆、幫助發布或轉發等形式的共同侵權行為,視覺中國公司與本案無關,不是適格的被告。
被告漢華易美公司辯稱:一、漢華易美公司對秦某某肖像的使用,系在網站上進行涉案圖片著作權展示和授權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秦某某肖像,漢華易美公司被訴行為不構成對秦某某肖像權的侵犯;二、漢華易美公司進行圖片著作權授權時亦明確授權圖片的使用僅限以新聞報導為目的,避免對肖像權人肖像權的侵犯,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三、涉案圖片客觀上沒有作為肖像權授權的價值,藝人無法直接將涉案圖片授權給品牌方獲取收益,故其展示涉案圖片行為不會給秦某某帶來實際的損失;四、秦某某對主張其經濟損失等費用並未提供證據支持,缺少事實基礎與法律依據。
一、漢華易美公司應為涉案網站責任承擔主體
結合涉案網站的ICP備案經營主體信息為漢華易美公司、視覺中國公司發布的《關於公司網站暫停服務的公告》、《關於子公司收到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行政處罰的公告》中對涉案網站的主體情況及接受行政處罰情況的說明,法院認為綜合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視覺中國公司實際參與了涉案網站的運營,故認定漢華易美公司係涉案網站的實際經營者,應當對網站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二、被告在涉案網站對秦某某肖像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一)被告對秦某某肖像的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
首先,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關著作權,但在公開展示、銷售該些圖片時,由於該些圖片載有自然人的肖像,也應當取得肖像權的許可。其次,原告秦某某作為公眾人物而受到公眾和媒體的關注屬於公眾知情權合理範疇,一般意義上講,法律對此不予過度干預;反之,對於與公眾知情權無關的領域,如生活場景,其肖像權則應受到保護。被告使用該些照片具有銷售載有原告肖像的照片獲利的商業目的,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
(二)對被告使用原告肖像行為的侵權判定
從涉案網站對涉案照片的展示及其陳述,被告認可其展示的涉案圖片並未獲得秦某某肖像權的授權。被告以網站展示為形式,以對外授權並收取使用費為目的,屬於明知是他人肖像而未經許可銷售獲利的行為,主觀過錯明顯,侵犯了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對面部有遮擋的涉案部分圖片,此部分照片雖然面部進行了一定的遮擋或者是側臉,但在被告已經對該些照片所載人物信息進行編輯的場景下,並不會導致受眾對該些照片所載肖像產生排他性的誤認;網站明知該些照片中的人物即秦某某,仍銷售該些圖片,屬於明顯利用原告肖像權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若不加以禁止,會嚴重侵害原告的肖像權利益。被告使用該些圖片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被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漢華易美公司商業性使用秦某某肖像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侵犯了秦某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原告採取搜索原告姓名的方式已經無法找到涉案照片,可以認定被告已經採取了相應措施刪除了涉案頁面及鏈接,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漢華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報》上登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支出、精神撫慰金共計21.18萬元;駁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