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勝訴《歌手》版權糾紛案法院裁決不構成侵權
快樂陽光公司(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訴百度網盤一事,一審判決落定。北京互聯網法院判決百度網盤胜訴,百度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內聚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000元。
據法院公開資料顯示,快樂陽光公司認為內聚公司的盤多多非法向用戶提供網絡傳播版權,此版權獨屬於快樂陽光公司的《歌手》節目定向鏈接,而百度公司的百度網盤未採取相關措施規範用戶上傳、存儲和分享他人作品,未對網友上傳、分享內容進行合理審查。快樂陽光公司認為兩家公司在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擴大了侵權行為的傳播範圍。
對於此案,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百度網盤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客觀上無權對用戶的私密存儲內容進行審查,對於“用戶的存儲文件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不應負有主動審查的義務。
從一審判決來看,《歌手》節目內容是用戶上傳並分享鏈接,百度公司對侵權鏈接屬於不明知或應知,並在接到快樂陽光公司的通知後及時刪除了涉案鏈接,所以法院認定百度公司不構成幫助侵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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