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工作群“說錯話” 被公司狀告賠償46萬元?
本以為是在微信工作群裡說了幾句實話,卻被公司狀告賠償經濟和名譽損失共計46萬元。8月16日,姜漢拏到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知道自己勝訴後才長舒一口氣。微信是人們日常交流的社交平台,不少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工作群,把微信運用於工作交流。
然而,因在微信中公私混淆而發生勞動爭議的事件頻發。《工人日報》記者採訪發現,員工不把微信當作公開場合,發表負面言論、企業沒有微信群管理辦法,產生不良後果後處罰過重等致使糾紛不斷。
群裡說“實話”被索賠46萬元
姜漢是大連一家駕校的教練,2014年工作至今。為方便與學員聯絡,姜漢建立了“老薑車友會”微信群,成員38人。
今年3月,一名學員稱沒時間繼續練車,不想學了,問是否可以退費。此前,因駕校體制改革,大約一周時間學員都練不了車。考慮到該學員只練了兩次車,姜漢認為應當退費,便請示了駕校領導,得到領導同意後,姜漢在車友會的微信群中發消息:“駕校有份協議不能簽,上面寫的’個人原因’,但這是駕校重組的原因,要全額退款。”
姜漢對記者解釋,簽了這份協議就意味著學員承認是因個人原因申請退款,這樣就拿不到全部退款,因此自己就想給學員提個醒。沒想到,這一提醒引發300多名學員要求退費。駕校遂狀告姜漢要求解除《經營合作合同》,賠償經濟損失26萬元和名譽損失20萬元。
接到法院傳票時,姜漢非常吃驚。他認為,其他學員要求退費,學校應當依照雙方簽訂合同,本著誠實守信、公平原則處理,與自己無關。駕校一方則主張,姜漢既然是公司員工,就應當遵守駕校規章制度,其在微信群發布的言論有損企業經營形象,已造成不良後果,他應當被辭退並賠償駕校損失。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姜漢並沒有煽動性言論,造成駕校損失無證據支持。關於300多名學員退費一事,係自身原因退學,並就學費問題與駕校達成一致,不能證明退費與姜漢言論有因果關係,對賠償訴求不予支持。
“員工發布言論不實,並造成惡劣後果的,應當負法律責任,而情節較輕的不應被重罰甚至辭退。”瀋陽市一位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鄭虹說。
鄭虹告訴記者,自己工作中遇到過諸多“禍起微信群”的解僱案例。
比如,甲員工酒後在工作群裡發幾句牢騷,被同事和客戶看見,公司認為損害了公司形象和聲譽,屬於嚴重違規行為將其辭退;乙員工在公司同事微信群裡發布言論表達對人事主管不滿,公司以“降低人事主管社會評價”為由,索賠精神損失費並將其辭退;丙員工在工作群裡發布不雅視頻,被公司以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除勞動關係。
鄭虹表示,微信群裡的工作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僅憑員工的發言,是否就能造成嚴重後果?造成後果後,應當被處罰還是直接辭退?員工私人言論能否作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證據?這些都需要進一步判斷。
“私話”還是“公言”誰說了算
記者隨機採訪了28位企業員工,每個人都有1個以上的工作群。他們均認為微信群是“私下”社交工具,僅一定範圍內的人知道,而非公開場合,“私話”不應被企業當作“公言”看待。
然而,企業方大多不這樣看。
“你當著全單位人的面亂發言,行為不當還不讓公司管嗎?”遼寧某建築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孟鳳琴發出質疑。
根據2017年實施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9條,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孟鳳琴認為,工作群就是企業工作的一部分,進群就要守“群規”,否則群主可處罰,處罰自然是作為群主的企業方說了算。
有員工因不當“發牢騷”,被公司辭退,並且法院認為公司不構成違法解除。
“各位,我要離開公司了,老闆洗錢、騙錢,工資大概只能發到4月,大家早做準備吧。”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總監崇偉在公司微信群裡發了這條信息。老闆得知後,以其散佈謠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僱。經過一裁兩審,法院終審判決單位不構成違法解除,無須支付賠償。
案件審理過程中,單位提交微信截屏作為證據,崇偉認可其真實性,該證據顯示他在群裡確實發表了不良言論。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中“在公司內、外做出嚴重損害國家或公司聲譽及利益的行為,屬於重大過失”的條款,法院認定他的做法屬於損害公司聲譽的行為。
互聯網是自由的,也是有秩序的
“避免不當,先立規矩。”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表示,無論什麼平台,發布不實言論都要擔責。互聯網是自由的,同時也是有秩序的。互聯網群組成員若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孟宇平認為,對於群主來說,要對自己建的群負責,履行好管理職責,全體成員在群里溝通、交流時,都要遵守法律法規,文明發言、理性表達,共同維護文明的網絡空間秩序。
受不良言論侵害最多的便是名譽權,可對於侵權如何處罰,處罰到何種程度,企業並沒有相關規定。記者採訪的28位員工所在企業,都沒有“微信群管理辦法”“微信群違規說明”之類的規範。
鄭虹認為微信群屬於自然人合意自治範疇,法律和法規不會也不可能作出更多更細的規制。一些企業很容易地建起工作群,卻對後期規章制度完善沒有做好,致使糾紛頻發。
對於微信群引發的勞動爭議,遼寧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認為,微信工作群具有對全體群成員公開,並可以截屏公開傳播的特點,因此全部發言都應該被看作是“公言” 。本著誰建誰負責的原則,企業有管理權,可以要求成員誠實守信,遵紀守法,對於發布不實言論的成員可以追責。(部分受采訪對象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