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詞條名譽侵權案:百度敗訴被判道歉免責聲明失靈
“免責聲明”或“權利說明”是互聯網平台企業的必備,旨在規避各種風險。但有時候,所謂免責內容也會“失靈”。北京互聯網法院近日公開了一個有關“百度百科”詞條涉名譽侵權的案例判決結果。
新浪法問王茜
該案中,原告趙曉航認為百度用戶在“百度百科”上對其已故父親、原海軍政治部文工團總團團長趙忠詞條的編輯行為侵犯其父名譽,遂將平台方百度公司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百度公司構成侵權。
用戶編輯詞條損害逝者名譽百度:我無法未卜先知
根據趙曉航的描述,2013年1月、6月,百度用戶“俏女佳人”對趙忠的“百度百科”詞條進行兩次編輯,加入其父是“大文賊”字句、刪除其父代表作中的歌劇劇本《紅珊瑚》。上述添加侮辱性字句的行為經“百度百科”編輯審核發布並保留至2018年7月;其父代表作一直未恢復。
趙曉航認為該行為侵害其父及家人的名譽權,百度公司對詞條編輯的審核存在過錯,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同時,趙曉航認為“百度百科”用戶協議中“權利說明”和“免責聲明”的部分內容推卸法律義務,壓縮了維權空間,故訴請變更或撤銷上述用戶協議中的相關條款。
百度方面辯解公司已經履行法定義務,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而言,百度認為自己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百度公司已履行“通知-刪除”義務。百度公司並非涉案文章的發布者和提供者,不知也沒有能力事先知道涉案文章存在於涉案的網絡產品中,現行法律也沒有課以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先審查義務。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百度公司已經履行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管的法定義務。百度公司已經依法向法庭提供涉案百度用戶的註冊信息。
但是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該案中,被編輯的詞條內容嚴重損害了趙忠的名譽,百度公司在可以知悉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之時,未採取必要措施,未盡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管理義務,應當向趙某某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最後,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在涉案詞條頁面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趙某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趙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6元。不過,法院駁回了趙曉航要求百度向其提供“俏女佳人”真實信息,變更、撤銷百度百科用戶協議部分內容等其他訴求。
無客觀依據的詞條編輯獲通過法院:百度未盡到管理義務
雙方爭議的核心焦點在於,在刪除侵權字句之前,百度公司是否應當對本案侵權行為進行審核。
法院認為,在用戶所創造、編輯詞條過程中涉及到的知識共享以及觀點表達,存在引發侵權的風險。作為“百度百科”的管理者,百度公司應當具備預防上述風險發生的意識,並應當根據其能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加以規制。
尤其是對於人物類詞條的編輯,因涉及到對人物的評價,加之人人可以編輯的運行機制,極易出現主觀化、情緒化以及特殊針對性的表達。因此百度公司對於“百度百科”人物類詞條編輯的監管力度無疑需要提升。
同時,百度公司始終未向法院提供涉案詞條被涉案百度用戶編輯時所適用的用戶協議、編審規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對案涉詞條進行的兩次編輯,均未提供任何參考資料,且在添加侵權字句時修改原因為“趙忠品質不好,應該揭露!”,沒有任何客觀依據,百度百科完全可以對不當編輯進行阻卻,但是兩次編輯均短時間獲得通過,說明百度公司並未通過有效措施對不當編輯行為加以預防和控制。
判決書稱,“本案中看似一個網絡百科的詞條被篡改,但其結果不單是對特定受害人名譽權的損害,更影響到網絡百科的真實性、客觀性、權威性,影響到互聯網用戶的利益,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百度公司為了降低運營風險而擴充免責內容的做法並不足取。”
免責聲明並不意味著置身事外敗訴能否帶來改變?
此案賠償金額雖小,但重要的是,百度的敗訴意味著百度不能依靠所謂“免責聲明”,而對網絡百科內容的真偽善惡完全置身事外。
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此案的典型意義是“網絡百科不僅向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基於詞條侵權風險以及網絡用戶信賴,應當對詞條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權威性盡到主動審核義務。
新浪法問梳理髮現,在“百度百科”平台上供用戶查閱的最新版《百度百科用戶協議》中,“免責聲明”如下:“1.百度百科有權利但無義務對用戶發表的內容(包括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其他形式)進行審查,同時不對用戶發表的內容的正確性進行保證。
2.用戶在百度百科發表的內容僅表明其個人觀點及立場,不代表百度觀點和立場。用戶為內容的發表者,需對所發表內容負責,因其發表內容引發的一切糾紛,由該內容的發表者承擔全部法律及連帶責任。百度百科不承擔任何法律及連帶責任。
3.百度公司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本協議享有解釋權,一旦本協議發生變動,百度百科會直接在百度百科網站上公佈修訂後的協議內容,並視為百度百科已經通知用戶。”
在本案的一審判決結果面前,“百度百科”免責條款1和2似乎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這次敗訴是否能給“百度百科”帶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