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即將三審學者建議明確禁止基因編輯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人格權的獨立成編成為民法典編纂的最大亮點之一。但同時,人格權編的立法也伴隨著爭議,人格權是否應單獨成編,如何回應大眾關心的隱私保護、兒童信息保護、基因編輯等問題,即將開始的人格權編三審有望給出答案。
據新華社報導,8月22日至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審議包括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在內的多項法律草案議案。二審稿審議以來,各界爭議不斷,學者認為,總體上二審稿對於製度修改很有貢獻,但是部分法條還需要進行細化。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於2018年8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人格權單獨成編成為一大亮點。一審稿對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姓名權和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五大方面的權利作出了規定,這也是我國首次對人格權的民事權利進行系統編纂。
2018年11月,“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發臨床試驗倫理與安全問題探討。
2019年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相比一審稿,二審稿新增規定回應了社會熱點問題,首次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進行了規範。
人格權編草案在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嚴格規範涉倫理醫療科研活動,指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表示,二審稿較之於一審稿有諸多進步,在總體上體現了立法精神和立法技術的進步,但二審稿草案的部分條文仍然存在缺陷,需抓緊進行修訂與完善。
據中新社報導,針對二審稿中關於人體基因科研的規定,不少委員提出,相關科研的規定在表述上應更加嚴格。李銳委員建議,將規定中“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一句修改為“不得違背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他認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不僅要符合倫理道德的要求,還應該遵從社會公序良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友軍錶示,針對基因編輯等此類科研活動,目前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的態度並不鮮明,並沒有嚴格規範科研活動。“編輯生殖細胞在很多國家其實是屬於犯罪行為,目前我國的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裡對此沒有表示明確的態度,行政處罰上也比較模糊,我認為應該在法條中明確禁止。”
石佳友提出,草案現有條文中“從事…活動”的表述似乎過於狹窄,不能涵蓋非醫學及非科研活動。“建議採取’涉及或影響’措辭,涵蓋異種移植和基因驅動問題。還有,基因編輯必須考慮未來世代的利益,因為對未來世代會產生目前無法估量的影響;因此,此類行為不得危害人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危及未來世代的健康利益。”
針對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人格權編一審草案還對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禁止性騷擾等問題作了規定。
周友軍提出,對於捐獻器官,法律需要強調捐獻者可以隨時終止或者拒絕。“在理論上的話,設立這樣的規定其實並無障礙,但目前立法機關仍有顧慮。我認為還是應該強調這點,給捐獻者一個隨時拒絕的權利。”
石佳友也認為,還應強調捐贈者與接受者的匿名原則,防止出現交易或可能的訛詐等情形。另外,還應增加限制條件:器官捐贈不得嚴重損害自身的身體健康;防止出現“職業捐獻者”群體和變相的買賣器官。
在人格權編草案的二審過程中,有委員指出草案未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償捐獻作出規定,應當予以明確。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允許在未成年人去世後,其父母作出遺體或器官的捐獻決定,一般不允許未成年人尚在世時即作出捐獻決定。因此引入這一規定有可能會在社會公眾中引起較大爭議,是否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石佳友指出。
此前,據人民網報導,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草案中的健康權發表了自己的意見,有委員提出有的勞動者被長時間安排加班,得不到應有的休息等,建議增加“休息權”。
周文龍提出,三審中增設休息權的可能性不大。“因為休息權無法定義為人格權,在理論上也不夠成熟。”他表示,從目前來看,三審不會有較大修改,可能只是對一些條文的細節進行調整,建議對於一些比較重要的社會問題,比如冷凍胚胎、代孕、器官捐獻等更加完善。
另外,周文龍還建議,調整人格權編的位置。“人格權編目前是分則的第三編,但客觀上,人格權在民事主體中的地位很重要,將人格權編放到前面,可以從立法角度來宣示人格權的價值和重要性。 ”
石佳友也提出,從法典體系性的角度來看,人格權編除應處理好內在的編排體例問題之外,還應處理好外在體例問題,置於民法典分編之首,既突出其極端重要性,也彰顯中國民法典的時代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