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Galaxy S10自燃案續:法院認為起訴主體不適格駁回機主起訴
三星S10自燃手機機主起訴手機生產企業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公司)一案,有了新進展。8月21日下午,澎湃新聞從機主霍先生處獲悉,他剛收到了法院的裁定書。因他購買手機時所開具的發票中,購買人為其所供職的公司,故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起訴主體不適格,駁回了他的起訴。
霍先生表示,他將增加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二被告,同時增加其供職公司為原告,重新向法院提起訴訟。
澎湃新聞7月1日報導,在新疆烏魯木齊工作的霍先生於5月26日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一款“三星Galaxy S10” 手機,收到貨的次日,手機在充電時發生自燃損毀。之後,霍先生將手機郵寄給三星方面的售後部門。
7月2日,霍先生收到來自京東商城的全額購機退款。同日,他向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惠州三星公司在15日內向原告提供完整(手機)檢測報告,並進行合理解釋;請求判令被告就其生產有缺陷甚至嚴重安全隱患的手機、未及時履行售後義務等違法行為向原告公開致歉,並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元。
8月19日,該案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過近兩個小時的法庭調查,原被告雙方進行了互相質證,法庭宣布休庭。
澎湃新聞從前述裁定書中獲悉,惠州三星辯稱其公司被告主體不適格,因為惠州三星公司為生產企業,已無瑕疵履行了相關的法律要求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原告訴訟請求的內容並不能向惠州三星公司直接提起;此外,惠州三星方面認為,涉案的產品沒有任何的瑕疵,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中顯示購買者並非原告,故依據法律規定,原告起訴主體不適格,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