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立法:未及時清理亂停共享單車最高可罰10萬
深圳市近日出台《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通過立法加強共享單車的監督管理,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立法管理助推精細化管理
本次立法明確,相關部門按年度公佈共享單車總量調控規模與車輛投放計劃,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配置車輛投放指標。經營者應當將車輛動態總量、位置分佈、訂單數據等信息實時、完整、準確接入政府監管平台,並將車輛識別編碼按規定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對於用戶關心的押金問題,《徵求意見稿》提出,鼓勵經營者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經營者收取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應當在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專用賬戶。
交通運輸部管理幹部學院法學教授張柱庭告訴記者:“共享單車是城市交通的組成部分,它的事權在地方城市政府。由地方進行立法規範,更符合事權劃分,也更符合共享單車這種經濟現象的地域性特徵。”
如今,共享單車行業進入下半場,管理精細化成為重中之重。“通過立法,可以促進相關部門的管理更加規範,相關依據更加充分,推動整個行業更遠、更健康地發展。”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洪洋說。
未及時清理亂停放車輛最高罰十萬
深圳市第二季度共享單車考核結果顯示,企業運營服務水平有所提升,但遺失車輛及壞車總體規模仍較大,各企業對亂停放車輛秩序管理不到位、響應不及時等問題依然突出。針對這些問題,《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經營者未按規定及時清理亂停放車輛的,擬由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這些嚴監管的措施,被認為是牽住了問題的“牛鼻子”。不過張柱庭提出不同看法。“亂停放的行為人是誰?是騎行者。如果把騎行者亂停放的行為轉嫁到共享單車企業去處罰,很顯然適用對像是錯誤的。”張柱庭說。而在珠海,亂停放共享單車的用戶將面臨50元罰款。
而國家發改委綜合運輸研究所城市交通研究室主任程世東則認為:“雖然亂停放更多的是使用者的個人行為,但是共享單車企業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企業可以通過信用、費用等手段,更好地改變停放秩序。”數據顯示,平台通過對違規停放車輛收取相應車輛管理費,禁停區違停率最高減少80%以上。
吳洪洋則表示,裁量標準應當清晰。“之前地方對於網約車平台無證運營,也規定了1萬至3萬元不等的處罰,標準有點模糊。這就需要明確,什麼情況下罰5萬,什麼情況下罰款10萬,標準要再細化一下。”
在實施包容審慎監管的同時,目前各地也在推進共享單車的立法進程。“鼓勵、積極倡導各地盡快實現法治化管理。”張柱庭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