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名譽權案一審勝訴三博主將賠償共計16.5萬元
據北京海淀法院官網消息,因認為微博用戶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在微博中發布有關“夜店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造成社會公眾對藝人道德評價產生誤解,削弱了正面社會形象,知名藝人吳亦凡將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及微博平台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8月5日,海淀法院審結了上述三案,一審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三案合計165000元,駁回吳亦凡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案件中,陳某某在涉案微博中發布“聊天群爆’砲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男生有短髮女友的快來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綠了”,並配以微信截圖內容,引發公眾產生吳亦凡“公開選妃”的認知結論。
“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考慮吳亦凡的公眾人物身份,該事實陳述指向內容勢必導致社會公眾對其行為操守和道德品質的嚴重負面評價,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
陳某某稱圖片來源於某微信群,但未就此提交證據,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陳某某缺乏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發布涉案內容,且陳某某發布涉案內容的目的是通過把涉案博文配圖設置成專屬模式獲得返點收入,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
縱觀陳某某發布微博的內容、主旨傾向、誤導後果、獲利情況等因素,並綜合考慮吳亦凡微博澄清內容,法院認定陳某某發布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廖某某、鄒某侵權行為類似,亦構成名譽侵權。
此外,微夢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並未直接發布涉案內容。同時,微夢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賬號的註冊及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信息,履行了平台義務。法院對案件所涉及的與微夢公司的關聯訴請,不再另行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其中陳某某賠償7萬元、廖某某賠償5萬元、鄒某賠償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