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罰1000元法官:構成名譽侵權
微信作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其朋友圈功能成為人們分享生活點滴、心情隨想的一個重要平台。然而,由於其公開性,發在微信朋友圈的內容稍不注意便有可能引發侵權。日前,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就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
據悉,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應用程序中以微信號為“p*****91*”、微信名為“皮××”的個人賬號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到頭來當小三,真是給你祖宗十八代都蒙羞!”“哪個都沒屏蔽,隨便看,敢做就堵不住讓人說!”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1月30日,皮某又在其個人賬號朋友圈中發表相關文字並配圖。
當天,柳某委託律師向皮某發出律師函,要求皮某刪除針對柳某的所有不當言論,並在微信平台公開發佈道歉信息。皮某收到律師函後,刪除了自己於1月28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但雙方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未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柳某訴至合川法院。
合川法院經審理認為,皮某出於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於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到損害。皮某的行為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皮某發表言論的範圍僅限個人朋友圈,且及時刪除1月28日的評論,對柳某名譽的影響力有限。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及造成的後果,判決皮某立即刪除1月30日在微信朋友圈中所發布針對柳某的不當言論,並於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內容由法院審定)。
承辦法官稱,隨著自媒體平台的普及和應用,個人言論自由的時空範圍已被極大地拓展。新媒體在帶來諸多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矛盾、新問題。在自媒體平台上,言論超出應有界限的情況時有發生。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社交參與者在網絡發表言論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文明有度地發表言論,切勿逾越言論自由的界限。(記者戰海峰通訊員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