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風集團:馮鑫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公安拘留
暴風集團回復關注函,實際控制人馮鑫先生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公安機關拘留。經核查,公司目前未收到針對公司的調查通知,該事項目前不涉嫌單位犯罪,尚未知是否與公司有關。該事項尚待進一步調查。
公告稱,目前公司核心人員穩定,力爭各方面工作開展不受影響。近期內公司將進一步壓縮運營成本,降低各項成本費用,維持日常經營的穩定。
公告稱,公司放棄優先認購權主要係暴風智能的負債較高,公司已在合併報表中承擔其較大虧損,繼續增持不利於公司的持續經營。因此,公司不再繼續增持暴風智能股份。
7月28日晚,暴風集團公告稱,近日獲悉,公司實際控制人馮鑫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相關事項尚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7月29日晚,深交所對暴風集團下發關注函,要求公司說明實際控制人馮鑫先生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是否涉嫌單位犯罪,是否與公司有關等問題。
7月30日,針對深交所對暴風下發關注函,要求其說明相關問題,其暴風證券部人士回應,“(對深交所的回复材料)我們目前正在寫,因為涉及到幾個部門合作,所以是不是能按規定時間(7月31日)回復還不確定。”
以下是暴風集團7個問題回復全文:
1.你公司實際控制人馮鑫先生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是否涉嫌單位犯罪,是否與你公司有關。你公司獲悉該事項的具體時間,信息披露是否及時。請你公司向我部報備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
答复:
根據《拘留通知書》,公司實際控制人馮鑫先生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被公安機關拘留。經核查,公司目前未收到針對公司的調查通知,該事項目前不涉嫌單位犯罪,尚未知是否與公司有關。該事項尚待進一步調查。
7月23日,公安機關通知馮鑫先生助理去馮鑫先生戶籍所在地的郵局領取家屬通知書,馮鑫先生助理告知馮鑫先生直系親屬。7月24日,馮鑫先生直系親屬在山西開立直系親屬證明,馮鑫先生助理坐火車前往領取直系親屬證明。7月25日,馮鑫先生助理用直系親屬證明及直系親屬身份證複印件等材料在馮鑫戶籍所在地郵局領取了家屬通知書(即《拘留通知書》),並告知公司。7月25日,公司收到該《拘留通知書》。獲悉該事項後,公司按規定進行了信息披露。
因此公司認為本次信息披露是及時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已報備。
2.馮鑫先生在你公司任董事長、總經理以及董事會秘書等職務,其被採取強制措施對你公司日常經營和信息披露有重大影響,請說明你公司擬採取的應急措施。
答复:
馮鑫先生是公司的創始人,擁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媒體近期對其進行了廣泛報導,其中不乏錯誤或誤導性信息,對投資人、公司員工、合作夥伴等造成較大負面影響,公司需全力做好維護穩定工作。
目前公司核心人員穩定,力爭各方面工作開展不受影響。近期內公司將進一步壓縮運營成本,降低各項成本費用,維持日常經營的穩定。
同時公司將積極與各相關方面溝通和匯報,爭取最大限度的支持。
3.暴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控股”)向北京忻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忻沐科技”)轉讓深圳暴風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智能”)6.748%的股權的原因,價格是否公允,公司放棄優先受讓權的原因,忻沐科技與你公司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是否存在關聯關係。
答复:
暴風控股轉讓部分暴風智能股權係依照其意願交易,交易價格系交易雙方的協議價。
公司放棄優先認購權主要係暴風智能的負債較高,公司已在合併報表中承擔其較大虧損,繼續增持不利於公司的持續經營。因此,公司不再繼續增持暴風智能股份。
經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忻沐科技與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關聯關係。
4.2015年7月你公司與暴風控股簽訂《一致行動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否約定了一致行動關係的具體期限,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係的原因,是否存在違反《一致行動協議》相關約定的情形。請你公司向我部報備前述《一致行動協議》。
答复:
公司與暴風控股於2015年7月6日簽訂了《一致行動協議》,主要約定內容如下:
暴風控股委託公司在暴風智能股東會議上行使表決權,並在暴風智能經營等方面與公司保持一致意見;如暴風控股與公司存在不同意見,則暴風控股同意公司所出具的意見;協議簽署後自公司、暴風控股均成為暴風智能股東之日起生效。上述協議未明確約定一致行動關係的具體期限。
由於暴風控股轉讓其持有的大部分暴風智能的股權,新股東不再與公司成為一致行動人,因此公司與暴風控股簽署《解除一致行動協議》。本次解除一致行動關係不存在違反《一致行動協議》相關約定的情形。
前述《一致行動協議》已報備。
5.深圳風迷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委託你公司行使暴風智能董事會提名權的具體內容,是否已簽署相關協議,是否已約定具體委託期限,本次提名權委託撤銷的原因,是否存在違反相關約定的情形。請你公司向我部報備前述暴風智能董事會提名權委託的證明材料。
答复:
公司於2017年12月7日與深圳風迷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風迷投資”)簽訂了《董事提名委託函》,主要內容如下:為維護暴風智能的控制權和經營管理的穩定,風迷投資同意將對暴風智能的董事提名權委託給公司行使。
委託函中並未約定具體委託期限。由於風迷投資在2018年向暴風智能增資3%,持股比例達到10.0683%,而公司股權僅為22.5997%,風迷投資與公司無關聯關係,因此撤銷了公司對暴風智能的董事提名權委託。公司同意風迷投資撤銷該委託,不再行使風迷投資對暴風智能的1名董事提名權。本次董事提名權委託撤銷不存在違反相關約定的情形。
前述暴風智能董事會提名權委託的證明材料已報備。
6.請結合暴風智能的股權結構、你公司擁有的表決權比例以及董事會席位等情況,說明你公司擬不再將暴風智能納入合併報表範圍的合理性、對公司的影響,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答复:
(1)、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相關規定,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加以確定。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後,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①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②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③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④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2)、暴風控股轉讓其持有的部分股權後,暴風智能的股權比例如下:
公司不再將暴風智能納入合併報表的主要依據為公司持有暴風智能的股權比例為22.5997%,同時暴風智能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公司直接委派2名,僅佔2/5席位。公司失去對暴風智能的相關經營活動的主導作用,喪失對暴風智能的實際控制權。因此,暴風智能不納入公司合併報表範圍。
綜上所述,公司僅對暴風智能擁有少於半數的董事席位,無其他任何受託、潛在表決或合同安排等其他權利,對暴風智能的經營活動無法控制,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之規定不再將暴風智能納入合併範圍。
7.你公司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應當說明的其它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