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群”第一案被駁回法院:由群內成員自主自治
被踢出群起訴群主第一案今日庭審,經合議庭評議,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法院認為,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
2月15日,山東律師柳孔聖因其被移出“訴訟服務群”,以其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該群群主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今日,青島市萊西市人民法院正式對該案進行公開庭審。原告柳孔聖稱,他被劉德治以“莫須有”的理由無端移出群聊,至今無法進入該微信群,剝奪了他作為律師應該享有的接受公共服務的權利,在公共場合嚴重損害了他的聲譽。
被告劉德治則辯稱,該群是其個人建立,目的是為了不特定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相互交流,討論訴訟、立案方面的有關問題,將發表不當言論的原告移出群聊是其對本群進行管理的自治行為,符合群規。
通過庭審,經合議庭評議,法院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法院認為,本案中,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
法院稱,本案中,劉德治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且沒有侵權行為,柳孔聖提出的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主張,系基於其被劉德治移出群組行為而提起,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此外,法院認為,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台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