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網約車平台調整定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公佈
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的《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公佈。兩部委在《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中提到,關於兒童優惠乘車政策。現行運價政策以身高作為兒童免票、半票劃分依據,社會公眾認為有失公允,以年齡為劃分依據的呼聲愈發強烈,成為近幾年全國“兩會”提案反映的熱點問題。
為此,《意見》明確,兒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以年齡為判定標準,6歲以下的實行免票,6-14歲的執行客票半價優待(參照部分地區對兒童購買遊覽參觀點門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優待政策,將半票上限年齡設定為6-14歲);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以身高為判定標準,便於旅客出行和經營者執行。
關於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起草說明指出,雖然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方向是市場化,提升經營者定價自主權,但文件著重強調經營者要保持道路運輸價格基本穩定,防止春運、節假日等運輸旺季價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出行和合法價格權益。主要措施:
一是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班車客運,要公示上限票價,春運和節假日期間不得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
二是班車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巡遊車經營者等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價格,以及網約車平台公司調整定價機製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
三是地方管理部門加強價格監測,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於合理區間。
四是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失信懲戒機制,對經營者不執行道路運輸價格政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附:《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 58號)等有關部署,深化道路運輸價格市場化改革,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起草了《關於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隨著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持續健全和城鄉交通運輸一體化水平不斷提升,以及網約車、道路客運定制服務等道路運輸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快速發展,道路運輸各領域和環節的競爭更加充分,現行價格形成機制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行業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出行需要,亟需深化道路運輸價格市場化改革。中發〔2015〕28號文明確提出“逐步擴大道路客運等領域由經營者自主定價的範圍,適時放開競爭性領域價格,完善價格收費規則”,“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發揮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建立健全出租汽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以及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國辦發〔2016〕58號文對理順巡遊車價格形成機制,規範網約車經營價格行為提出了明確要求。
各地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在道路運輸價格管理方式、定價機制、汽車客運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方面積極推進市場化改革。截至2018年,有22個省份通過修訂省級定價目錄、出台專項通知或者修訂本省運價管理文件等方式,明確放開省際客運班線、與高鐵平行客運班線、定制客運等競爭充分的班車客運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放開客運站車輛、旅客站務基本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收費乃至全面放開客運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內蒙古、寧波、南京、福州等部分省份和城市陸續發布了出租汽車運價改革相關政策文件,推動將巡遊車運價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科學確定運價水平、優化運價形成機制及結構。從改革效果看,相關地方在放開價格水平後,道路運輸市場平穩有序,未出現明顯的價格異動,未因價格調整影響社會穩定,為國家層面出台政策措施積累了實踐經驗。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和地方實踐經驗,在函調基礎上,赴北京、江蘇、浙江、福建、重慶、貴州等地開展實地調研,組織召開了10餘次座談會,充分聽取地方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行業協會、道路客運和出租汽車經營者對深化道路運輸價格市場化改革的意見,起草並持續完善形成《意見》徵求意見稿。2018年11月,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意見》徵求意見稿分別書面徵求了各省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二、主要內容
《意見》包括總體要求、主要任務、相關措施、工作要求等四個部分。
(一)總體要求。
明確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指導思想,以及堅持市場導向、包容審慎、保障民生、統籌推進等4項基本原則。提出改革目標:到2020年,道路運輸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基本放開,保留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道路運輸價格動態調整機制有效建立,經營者價格行為更加規範,主要由市場決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和科學、規範、透明的道路運輸價格監管制度基本健全。
(二)主要任務。
一是深化道路客運價格市場化改革。除農村客運外,由三家及以上經營者共同經營線路、與高鐵動車組線路平行線路等競爭充分的班車客運,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競爭不充分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上限價格)管理。按照固定線路運行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農村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完善事前公告要求。取消價格調整事前備案。
二是完善汽車客運站收費分類管理。可由班車客運經營者、旅客自主選擇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車輛和旅客基本服務收費,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各地結合本地實際,也可部分實行或全部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是健全巡遊出租汽車運價形成機制。巡遊出租汽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管理的,加快健全運價形成機制,建立完善運價動態調整機制,並定期評估完善。綜合考慮相關因素,按照規定程序,及時調整巡遊出租汽車運價水平和結構。鼓勵對運價調整機制進行聽證,達到啟動條件時應及時實施運價調整併向社會公告,實現運價調整工作機制化、動態化。
四是規範道路運輸新業態新模式價格管理。網約車平台公司應主動公開定價、動態加價機制,保持加價標準合理且相對穩定。道路客運定制服務(含預約響應式的農村客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農村地區開通公共汽電車客運的,納入公共交通價格管理。
五是健全特殊旅客權益保障。依法落實傷殘軍人、傷殘人民警察購票優惠規定。完善兒童票、免票優惠政策,明確以年齡作為主要依據、身高作為補充依據的兒童票、兒童免票劃分標準。
(三)相關措施。
一是進一步規範政府定價行為。政府定價項目要依法納入地方定價目錄。定價機關製定或調整價格,依法開展定價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
二是規範經營者自主定價行為。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明碼標價,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鼓勵向旅客免費提供客票改簽服務。
三是加強價格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著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保持價格水平處於合理區間。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失信懲戒機制,對擾亂市場秩序的價格行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四是推進完善行業治理體系。持續深化道路運輸“放管服”改革,為價格改革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價格行為。
(四)工作要求。
從加強組織、務求實效、加強宣傳等三個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確保改革穩妥有序、精準有效。明確《意見》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行,現行運價文件同時廢止,保障政策平穩過渡。
三、有關問題說明
(一)關於農村客運價格管理方式。現行《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要求農村客運價實行政府定價、低票價政策,導致農村客運價格水平較低,但經濟欠發達地區地方財政困難,運營補助機制不健全,影響了農村客運經營者積極性,制約了農村客運可持續發展。此外,農村客運運營組織模式已不僅是單一的農村客運線路,多地出現城市公交線路延伸、區域經營、預約響應等模式。對此,《意見》對農村客運價格實行分類指導,對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按照固定線路運行或者實行區域經營的農村客運,實行政府指導價;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預約響應式的農村客運,實行市場調節價;在農村地區開通的公共汽電車客運,納入公共交通價格管理。
(二)關於兒童優惠乘車政策。現行運價政策以身高作為兒童免票、半票劃分依據,社會公眾認為有失公允,以年齡為劃分依據的呼聲愈發強烈,成為近幾年全國“兩會”提案反映的熱點問題。為此,《意見》明確,兒童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以年齡為判定標準,6歲以下的實行免票,6-14歲的執行客票半價優待(參照部分地區對兒童購買遊覽參觀點門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優待政策,將半票上限年齡設定為6-14歲);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以身高為判定標準,便於旅客出行和經營者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客車滿載情況下免費乘車兒童數量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9座以下客車在滿載情況下無法攜帶免票兒童,因此規定兒童免票乘車規定不適用9座以下客車。
(三)關於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雖然道路運輸價格改革的方向是市場化,提升經營者定價自主權,但文件著重強調經營者要保持道路運輸價格基本穩定,防止春運、節假日等運輸旺季價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眾基本出行和合法價格權益。主要措施:一是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並保持價格基本穩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班車客運,要公示上限票價,春運和節假日期間不得實行特殊的加價政策;二是班車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巡遊車經營者等道路運輸經營者按照規定制定或者調整價格,以及網約車平台公司調整定價機製或者動態加價機制,應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公佈。三是地方管理部門加強價格監測,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於合理區間。四是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價格失信懲戒機制,對經營者不執行道路運輸價格政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