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訊”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山東騰訊構成侵權判賠30萬
濟南中院微信公號7月9日消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於2003年2月28日獲准註冊“騰訊”商標,商標註冊號為第1962827號,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8類,範圍包括信息傳送、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計算機終端通訊、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等。
2004年4月28日,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受讓取得第1962827號“騰訊”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專用權期限續展至2023年2月27日。
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首頁顯示有“騰訊傳媒”、“騰訊集團”字樣,該網站“DM廣告”點擊進入發現,被告所做的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 “騰訊百事通”字樣且突出使用“騰訊”二字。原告認為,被告的此種行為已經侵犯原告的第1962827號“騰訊”註冊商標專用權;“騰訊”企業字號的使用同樣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辯稱,被告曾申請註冊第35類商標,後被商標局駁回,被告使用“騰訊傳媒”並無惡意。被告企業是合法註冊,被告的經營範圍集中在第35類“廣告設計”等,與原告的涉案商標核准的第38類“通訊服務”不屬於同一類別,被告在公司網站、製作的廣告設計上使用“騰訊傳媒”等字樣不侵犯原告的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被告使用“騰訊”作為企業字號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爭議焦點
一、涉案第1962827號“”註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二、被告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及使用“騰訊”企業字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並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中,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僅享有“”註冊商標專有權,同時享有“騰訊”企業字號權。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2016年9月6日成立,成立時間明顯晚於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且原告的涉案“”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因此,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使用“騰訊”企業字號足以誤導相關公眾將被告公司及其提供的廣告設計服務與原告公司發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使用“騰訊”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判決結果
一、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涉案第1962827號“”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二、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騰訊”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