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變身”網約車發生事故遭拒賠法官解釋原由
自從網約車平台得到廣泛應用,不少私家車主也利用閒暇時間接單賺起了外快,私家車隨之“變身”網約車。可如此“變身”背後蘊含著的法律風險,很多車主卻並沒有意識到。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是專門審理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今年以來已經受理了8起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均為已投保商業險的網約車車主遭保險公司拒賠後狀告保險公司的訴訟。
6月19日上午,這樣一起案件就在金融街法庭公開宣判。6月19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外發布“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典型案例”,並指出如果私家車從事快車、專車等活動,成為營運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但順風車通常情況下屬於非營運性質,保險公司是不得拒賠的。
2018年8月21日0時35分,王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另一輛小客車發生追尾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可當王某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交強險2000元,對於其他損失則均以“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為由拒賠。
而要判斷是否存在“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運營記錄是重要的依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向滴滴公司調取了被保險車輛的運營記錄,記錄顯示王某在2018年8月20日至21日間承接了8筆快車業務訂單,此前一周承接了20餘筆業務訂單,運營時間段多集中在凌晨及夜間。而涉案的事故發生距離王某最後一筆訂單完成僅相隔10多分鐘。
最終法院一審認定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保險金,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本案判決尚未生效。
審理此案的法官週韜在宣判後解釋說:“從事快車業務的網約車大多原為非營運車輛,其是否從事網約車運營具有一定的機動性,因此需要根據運營記錄等證據來判斷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進而確定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商業險的保險金。”在王某一案中,王某的車輛相較於通常的家庭自用轎車,在使用頻次、時間段等方面均有明顯區別,已構成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
另一方面,涉案事故發生距離王某最後一筆訂單完成僅相隔10餘分鐘,且王某在事故發生前幾天頻頻在凌晨、深夜從事快車業務,此情形會導致王某在精力消耗、疲勞程度等方面有所增加,也會導致被保險車輛危險程度的增加。因此,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行為。
“但是,並不是所有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發生事故都面臨被商業保險拒賠的風險。”金融街法庭副庭長甘琳說,“法院已有判例顯示,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業務,因為沒有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就不得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絕賠償。”
甘琳說,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等規定,順風車的目的在於互助,並非運營,其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服務有明顯區別。順風車客觀上不會使車輛使用頻率增加,也就不會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法院認為,之所以發生此類糾紛一是因為網約車車主保險知識不足,同時保險公司的提示說明也存在疏漏。為此,西城法院建議,網約車車主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而保險公司也應該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也可以考慮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同時,網約車平台也應合理提示車主,與保險公司實現信息共享與聯動,最終實現三者之間的共贏,促進網約車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