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蘇寧易購鴻星爾克“砍單”涉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官方微博收到部分消費者反映,蘇寧易購鴻星爾克旗艦店在“6.18”購物節期間發生“砍單”事件。消費者稱,6月20日蘇寧易購鴻星爾克旗艦店通過頭條、抖音、QQ等多渠道發布廣告,宣稱店鋪將在6月21日開展“每滿21退20”滿減活動,引發大量消費者在活動時段下單。
21日蘇寧易購以鴻星爾克旗艦店“價格異常”為由,取消了滿減活動期間的訂單。消費者不滿蘇寧易購和鴻星爾克單方強制取消訂單,要求其依約完成訂單。
針對此事件,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邱寶昌指出,《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他認為,蘇寧易購鴻星爾克旗艦店單方取消已經支付貨款的消費者訂單,是《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制的“砍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外,邱寶昌指出,根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的,應當及時公示。”《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蘇寧易購作為電商平台,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制止侵權行為、依據平台規則等對鴻星爾克進行嚴格規制並向社會公示等。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鄧志松律師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蘇寧易購鴻星爾克旗艦店“砍單”行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對此,中國消費者協會認為:
一、蘇寧易購鴻星爾克旗艦店以“系統原因導致價格異常”為由單方強制取消消費者訂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擾亂正常的電商購物信用環境,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蘇寧易購鴻星爾克旗艦店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電子商務法》中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三、蘇寧易購作為電商平台,應當切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積極督促平台內經營者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有效制止侵權行為,妥善處理消費糾紛,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對鴻星爾克旗艦店相關行為進行處置並向社會公示。
四、中消協希望電商企業加強信用建設,樹立消費者優先理念,認真落實《消法》《合同法》《電子商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各項法律規定,自覺維權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中消協鼓勵廣大消費者主動行使監督權利,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積極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