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反擊到主動出擊華為起訴美國政府非無準備之仗
近日,中國企業華為面臨來自美國國家力量的強大壓制,受到各方關注。針對特朗普政府頒布的禁令,最新消息顯示,華為已提起訴訟,並於當地時間28日提出簡易判決動議,要求法院宣布該法案違憲。華為聲明稱,該法案沒有提供一個不偏不倚的程序來發現真相,直接判定華為有罪,是“用立法代替審判”的暴政,是美國憲法明確禁止的。
華為希望美國法院能和處理以前的剝奪公權條款和違反正當程序案件一樣,宣布華為禁令違憲並禁止執行。
事實上,回溯華為的成長史可以發現⋯⋯無論類型如何、局面怎樣,華為都能在主要的訴訟中獲得最後的優勢。十幾年來,華為法務在國際貿易糾紛中,演繹了“逆襲”的傳奇。
這支“常勝軍”的製勝秘訣是什麼?中國的各類各型企業,在走向國際的過程中,又如何在法律領域打好“有準備之戰”?
遭遇巨頭訴訟阻擊
2003年,華為的地位還只是“2002年中國電子百強”第7位。這一年剛開年不久,華為遭到了當時世界最大的網絡及電信設備製造商思科的起訴。思科指控華為非法抄襲、盜用包括源代碼在內的思科軟件,抄襲思科擁有知識產權的文件和資料,並侵犯思科其它多項專利。
思科的起訴來勢洶洶。它的訴訟請求多達21項,概括起來說,就是至少要將華為的Quidway 路由器徹底趕出美國市場,已經在美國的要“消滅”掉,並要華為賠償全部直接或間接損失。這基本上是要在美國市場上,置華為於死地。
而且,雖然訴訟是向美國德克薩斯州東區聯邦法院提起,卻不只起訴了華為美國公司、華為在美國的子公司FutureWei,還把中國的華為總部列為第一被告。
這種起訴策略,揮舞起了“長臂管轄”的大棒。美國法律規定適用“最低限度聯繫”原則,認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相關因素與美國有關,就是與美國有最低限度的聯繫,美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張磊向《新民周刊》記者表示:美國的“長臂管轄”實際上是以其背後的國家實力做支撐的,他們信奉“實力強則管得到”。他認為,“長臂管轄”是一種單邊主義,而不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奉行的多邊主義,不利於跨國企業的健康發展。
思科這次起訴華為的真實意圖,從其訴訟材料的表述中可見一斑:思科稱,華為近來在美國開始銷售價格比思科產品低廉的一系列Quidway路由器,而相同或類似產品已經銷售到了其他國家或地區。華為在促銷中宣稱其產品可以在不影響運行和安全的前提下替代思科的產品。思科並不認同華為所宣稱的互用性,並認為華為“克隆”思科是建立在對思科知識產權的全盤盜用上。在材料中,思科還特別引用了時任華為副總裁費敏的一段話當作“證據”:“世界上所有的頂級設備供應商都是我們學習的榜樣”,思科認為這種“學習”就是“克隆”。
“因言獲罪”的手段都用上了,很顯然,思科起訴華為的目的並不在於追究專利侵權,而是要打壓華為。當時,華為的市場體量雖然還無法與思科相提並論,但後者已經看到了威脅。時任思科CEO錢伯斯當時就曾明確說過:“在今後幾年裡,思科將只有一個競爭對手,就是華為!”
被訴訟後,華為首先聲明自己在研發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一貫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同時也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華為的應對相當低調,停售了被思科指控含有非法盜版軟件的某些產品,並將Quidway路由器從其美國網站上撤下,還表示回收在美國已售出的此類產品。
低調不等於屈服。華為動用包括法律、政府關係、商業關係等在內的大量國內外資源,全力應對思科的訴訟。在一年半之後的2004年7月28日,雙方達成和解,思科撤訴。在華為並沒有侵犯思科知識產權的前提下,華為同意修改其產品的命令行界面、用戶手冊以及幫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碼,以消除思科公司的疑慮。
思科起訴華為被認為是當時中國和美國之間最大的知識產權糾紛。這起案件以和解收場,事實上是以華為的勝利告終。思科的法律手段並沒能阻礙華為在美國市場的發展。事實上,就在被思科起訴之後的兩個月,華為與美國的通信設備商3COM成立了自身控股的合資公司,全力開拓美國市場,而後者正是思科崛起之前全球網絡通信市場的領導者。
《中國企業家》如此評論這起訴訟中華為的表現:“在中國企業捲入的國際商業糾紛中,很少有中國企業能將官司打得如此酣暢淋漓。”
從反擊到主動出擊
如果說對思科的訴訟是防禦,那麼2011年面對美國IDC公司的起訴,華為無疑打了一個漂亮的“反擊戰”。當年7月,美國IDC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即ITC)提交“337調查”的訴狀;同時將華為起訴至美國特拉華州法院,稱華為侵犯其在美國享有的有關3G通信的7項標準必要專利,請求責令華為停止被控侵權行為,並要求對華為公司啟動“337調查”並發布全面禁止進口令、暫停及停止銷售令。
“337調查”,是指ITC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及相關修正案進行的調查,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
實際上,IDC發動訴訟的目的與此前思科所為如出一轍:為了贏得商業競爭。且看事實:2012年,ITC啟動“337調查”前,IDC向華為發出最後要約:從2009年到2016年按照銷售額確定支付許可費率為2%;這一許可費率與對蘋果、三星等公司的許可相比,費率是它們的數十倍。
在通信標準的專利許可中,國際上通行“FRAND原則”,即公正、合理、非歧視。顯然,IDC的做法不符合這項原則。對此,2011年12月,華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以IDC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提起反壟斷訴訟;隨後的2013年1月,華為在美國對IDC提出反訴,要求法院確定FRAND原則下的專利合理使用費。
2013年6月28日,美國ITC主審法官初裁認定IDC所訴華為的7項專利中1項無效,另外6項華為不侵權。4個月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華為訴IDC壟斷一案終審判決,認定IDC公司構成壟斷,賠償華為2000萬元。
對IDC反擊成功後,華為開始主動出擊。2016年5月,華為在美國和中國提起對三星公司的知識產權訴訟,這些知識產權包括涉及通信技術的高價值專利和三星手機使用的軟件。在之前的數年間,二者圍繞智能手機的專利糾紛就一直存在。
2019年5月,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調解,華為與三星最終達成了全球和解,二者將很可能對彼此擁有的專利交叉授權;而在爭端中,華為一直佔據技術專利權高地,這意味著華為將在這一領域比三星獲取更多的專利收益。
華為在法律領域的優秀表現,源於其內部對法律部門的一貫重視。
在2003年面對思科的訴訟時,時任華為法律部部長的張旭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介紹說:“在華為,律師對業務的介入是很深的。”以他從前所在的國際部為例,國際業務的很多法律文件,特別是各類合同,如果沒有律師的評審是不能籤的。很多法律文件簽署時,律師都要把第一關,比如授權文件就必須先有律師審查,行政部才能接著走下面的流程。張旭廷說:“在華為,涉及所有的對外蓋公章的事情都由法律部控制。”
在風險防範方面,公司內部製定所有的政策、制度文件都必須經過律師參與,以確保合法合規。公司所有決策都必須建立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在做重大決策時,法律部都要出具意見,說明是否能做這個決策,需要經過哪些法律程序以規避可能的風險。
更重要的是,華為的內部律師們有機會給公司提供建議,參與公司各種決策。
張旭廷當年提出,國外企業往往是用CEO、CFO、GC(首席律師)“三駕馬車”的方式駕馭企業,GC在公司中的地位非常高,都是副總級別。實際上,今天的華為已經實現了這樣的管理架構:首席法務官宋柳平同時兼任高級副總裁。
華為首席法務官宋柳平
上述理念,貫穿於華為近年來的發展中。無疑,華為法律部的部門定義、職位功能的確定、人員素質的提高,是在多年來一次次的訴訟交鋒中逐漸完善的。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張磊提出: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中國企業在走向國際的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分為商業風險和非商業風險兩類。上述華為與思科、IDC、三星等企業的訴訟都屬於處置商業風險,在這一領域,法律實際上成為企業實現自身商業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工具。而這種工具的使用是非常複雜和成本高昂的,即使是華為這樣高度重視、不斷提升的企業,也要付出長久的努力。
在他看來,與華為這樣的大型跨國企業不同,中國的中小企業在走向國際的過程中,整體的法律意識、法務能力、得到的法律保障援助等還不容樂觀。“行業建立海外訴訟援助基金,以及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援助,或許可以幫助解決這個問題。”
如何應對摩擦
與前述的案例不同,當前華為的挑戰,是非商業風險,也就是政治風險。“實際上,知識產權領域的糾紛因為涉及國家核心利益,本身就是具有高度的政治性的。”張磊說。
美國於2018年8月通過的《2019財年國防授權法》第889條中,不僅禁止美國政府機構從華為購買設備和服務,還禁止政府機構與購買華為設備或服務的第三方簽署合同或向其提供資助和貸款,即使這些交易對美國政府並無影響或併無關聯。
對此,華為於2019年3月7日宣布針對該條款的合憲性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這一針對華為的銷售限制條款違憲,並判令永久禁止該限制條款的實施。
華為高級副總裁、首席法務官宋柳平在新聞發布會中表示:“第889條明確針對華為,將華為列入黑名單,損害了華為的聲譽,且不給華為任何澄清的機會讓其免受制裁,這是違憲的。美國對華為的攻擊是有企圖、帶有懲罰性的。”
張磊認為,華為的作為值得認可。在他看來,解決企業面臨的政治風險,需要建立“分工合理、分層保護”的一整套體系,其中第一層保護就是由企業自行在海外發起訴訟或仲裁請求。
他舉例說,之前三一重工起訴奧巴馬就是很好的範例。2012年9月28日,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以涉嫌威脅國家安全為由,簽署總統令叫停三一集團關聯公司美國羅爾斯公司在俄勒岡州投資的風電項目。隨後三一方面向美國哥倫比亞地方法院遞交訴狀,認為奧巴馬此舉違憲,未經適當的程序,剝奪了羅爾斯風電項目受憲法保護的財產權,並將奧巴馬和美國外資委員會(CFIUS)列為共同被告。
初審被判敗訴後,三一重工提起上訴。2014年7月15日,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裁定三一集團勝訴。2015年11月4日,三一集團在美關聯公司羅爾斯宣布與美國政府達成全面和解。羅爾斯公司撤銷了對奧巴馬的訴訟,美國政府也相應撤銷了對羅爾斯公司強制執行總統令的訴訟。三一重工訴奧巴馬案以圓滿勝利告終。
張磊介紹,在企業自行訴訟之外,第二層應對是“領事保護”。在這一層中,國家對企業提供援助,但是“站在企業背後”,主要還是由企業出面來應對。
第三層則是“外交保護”,此時國家將走到前台,根據國際法規則,直接追究另一個國家的責任。他說,在這種時刻,國家的相關部門是否有成熟的預案,是保護措施成敗的關鍵因素。
他強調,在國際法規則中,開啟外交保護之前,也有“要求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即企業本身已經在外國嘗試過全部的方式仍無法解決問題時,國家才直接介入,以避免激烈的國家衝突。
張磊說,隨著中國企業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事務,在法律領域一定要做好準備,否則受制於人的可能性將非常大。“華為的法務模式是源自其自身特點的,我們也應該鼓勵每家企業探索符合自身實際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