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需要對於電商”二選一”的霸權行為更有作為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辦、上海市高級法院承辦的第十八期“案例大講壇”在國家法官學院上海分院舉辦。胡云騰大法官在會議總結中指出,某些電商主體利用自身優勢地位,濫用市場優勢力量,強迫商家進行“二選一”的案例,此類行為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理念,需要通過裁判予以規範,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5月27日中國新聞網)。
所謂電商“二選一”,是指一些電商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同時在其他平台經營。或許有人要說,選擇哪家商家入駐,這本是電商應有的自由選擇權,電商要求商家“獨家經營”,這也是一種經營策略,何錯之有實則不然,這些電商往往憑藉著自身技術、用戶數量、行業控制力等優勢因素,逼迫商家簽訂城下之盟。畢竟,若是這家電商沒有這些優勢,恐怕也沒有哪個商家會甘願就範。這就使得電商“二選一”在天然上有著違法之嫌。
事實上,電商“二選一”已經涉及多重違法侵權。首先,這種經營模式直接侵犯了入駐商家在其他平台上自由發展的經營自主權。其次,消費者若是只能在一家電商平台上選擇商品,就失去了在不同平台上對比選擇的機會。可以說,電商“二選一”也在間接上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就是競爭。“二選一”在本質上,是在關閉電商之間的競爭渠道,帶來的社會後果將是電商市場運行秩序的混亂。我國反壟斷法明確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電子商務法亦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遺憾的是,相關規定過於原則,相關排他性行為是否嚴重到違反反壟斷法以及電子商務法的程度,還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市場支配地位的界定、市場範圍的選取、市場份額的計算則尤為複雜且標準難以統一。這就使得相關規定猶如屠龍之術,想要用之規制為各界詬病已久的“二選一”,顯得有些心有餘而力不足。
在此背景下,提出“二選一”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理念,需要通過裁判予以規範,維護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對於當前司法實踐顯然有著指導意義。司法需要對於“二選一”的霸權行為更有作為。一方面,對於能夠確認擁有市場主體地位的行為人,則通過反壟斷法予以調整;另一方面,對於電商強迫商家簽訂的“二選一”合作合同,也有必要確認該合同無效,讓商家不必為霸王條款承擔不公平的違約責任。
當然,司法畢竟只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滯後性。要在根本上取締“二選一”這種對市場與消費者百害無一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還須由法律作出更為明確的強制性規定。值得欣慰的是,2018年6月初,國務院八部委局辦聯合製定的《2018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提出“從嚴處罰限制、排斥平台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與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組織的促銷活動等行為”,其中並未嚴格限定平台的優勢地位前提。
只有讓市場主體在市場中有序競爭,才能倒逼經營者爭相向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與商品。期待這種具有進步意義、切實維護市場秩序的法治精神能夠早日寫進法律,讓執法與司法在打擊“二選一”的不當行為中更加於法有據,更加能夠有所作為。唯此,市場才能得以盪清,消費者權益實現才能更加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