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敲詐勒索?立法要對“職業差評師”出手
據中國之聲報導:我們在電商平台購物的時候,因為沒見過實物,一般都會將此前買家對商品的評價作為參考,當然賣家也非常看重這些評價,因為按照網店評分體系,一個差評帶來的“降分”,需要15-20個好評才能恢復。卻由此滋生了“職業差評師”這個新行業,他們捏準了賣家害怕差評的心理,往往會索要商品價格幾倍的“賠償”。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就《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刪除用戶不利評價。負面評價不得刪除本意是塑造公開透明的評價體系,卻被“職業差評師”鑽了空子,如何塑造網絡營商環境?立法規制同時如何避免一刀切?
賣家遭遇無理差評敲詐勒索補償數千元才肯刪除
在深圳創業的網店賣家童先生主營電腦配件業務,生意火爆的同時,他發現自己的爆款商品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個別買家差評,但是當他提出退款退貨等解決辦法時,對方卻要求8888元的補償才肯刪除差評。
童先生表示,對方給出的差評理由完全是子虛烏有:“說你產品這個不行那個不行,他說你產品二手翻新,但是實際上我們賣的是全新的,我們也有合格的3C認證證書,我們也有進貨發票,那麼他從哪一個點能判斷我們出來我們是二手翻新的?”
本著息事寧人的想法,童先生最後將這筆錢打給了對方,讓他沒想到的是過了半年,同樣的套路再次上演,這一次經過協商補償的價碼最終定在6999元,收到錢后買家刪除了差評。
童先生無奈地說:“我們一直就是說給他解決問題,他直接張口就說要錢了,我們每天工作量也很大,不想在這個事情上浪費太多的時間。”
7名犯罪嫌疑人敲詐勒索罪成立被判有期徒刑
連續兩次妥協,並沒有帶來安寧,兩個月後類似的差評事件第三次上演,此時童先生注意到,給出差評的買家所使用的手機號碼竟然是同一個!而此前給差評的買家暱稱也有相似之處,於是童先生立即將信息報送電商平台並報警。
在電商平台技術協助下,深圳警方迅速展開偵查,並牽出了一個以差評師為職業的團伙,抓獲了曾某等7名利用差評敲詐勒索商家的犯罪嫌疑人,並查明該差評師團伙自2017年3月開始,利用同樣的方法敲詐勒索了多名經營電腦配件的商家,童某隻是受害人之一。
2018年6月,深圳龍華法院對這一差評師團伙作出刑事判決:7名犯罪嫌疑人敲詐勒索罪成立,有期徒刑7個月至2年不等、並處以罰金。
隨後,阿里巴巴又對獲刑的7人提起民事訴訟,向該差評師團伙索賠70萬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的惡意差評行為擾亂了平台正常經營秩序,損害平台長期經營打造的電子商務營商環境,判決被告共計賠償阿里經濟損失8萬餘元,律師費等合理支出4萬餘元。阿里巴巴法務專家張譯文表示,希望通過這次民事訴訟的行為,能夠繼續擴大在先的刑事訴訟所產生的影響,提高違法成本。
專家:差評師最終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商家切勿選擇一時息事寧人
阿里巴巴高級安全專家臨閣認為,差評師如果不及時加以懲處,受損的終究是普通消費者:“他們變成了一群盤剝商家的一個群體。那麼商家的經營成本提高了,就會危及到我們所謂互聯網的普惠精神,就會導致劣幣驅逐良幣。那麼這些東西到最後疊加起來,就是會把成本疊加給我們的消費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李世陽認為,商家在遭遇惡意差評時切勿怕麻煩圖一時的息事寧人,應該選擇通過法律予以回擊:“就敲詐勒索罪而言,現在只要是數額較大,只要2000塊錢以上就足夠,另外把多次敲詐勒索也歸納進來,也拿到犯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哪怕你敲詐個30塊50塊錢,會積少成多很容易就達到2000塊錢,又或者兩年之內實施三次以上的敲詐勒索,就足以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
專家:電商平台需要彈性空間,對用戶評價設置更合理標準
對於嚴重損害網絡營商環境的惡意差評,究竟該如何治理?各大互聯網平台都在各出奇招,致力於消除惡意差評的負面影響。比如,阿里幫助商家在遭遇惡意差評時能有效地進行投訴和舉報;豆瓣在遭遇惡意差評刷分的質疑後,也修改了評分機制,剔除惡意差評影響;美團為商家提供了投訴舉報按鈕,商家可以將疑似惡意差評提交給平台進行處理。
可對於什麼是惡意評價、惡意評價該如何處置?法律上一直沒有給出清晰的界定。不過,對於網絡評價的規範,我國法律一直在探索。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告訴中國之聲,在互聯網這個充滿活力和創新,瞬息萬變的領域,應該留出一些彈性空間,“這個領域我們需要去留出更多的彈性,我們需要給這個產業給平台更多的空間,讓他們有更多的機會去面對新的情形、新的情況,去調整他們的判斷標準,這樣我們才可能去建立一個更加貼近我們的時代需要的,促進我們營商環境的這樣的一種規則和體系。”
劉曉春建議,打擊職業差評師的同時,可以考慮對“不得刪除評價”這樣一刀切的規定進行完善,設置更合理的標準,既能保護電商領域的信用評價制度,又能剔除惡意差評等不良內容,從而為創設更加良善的營商環境提供製度保障。
“電商法關於不得刪除差評這個條款,它的本意,是要保障消費者對於真實評價的知情權,從而幫助他們來對商品和服務的選擇做出一個參考。但是實踐當中,因為存在著這種職業差評師、惡意差評,它就會去扭曲評價的真實性,那這時候如果不讓平台去刪除差評的話,他的確有一個一刀切的問題,實際上平台還是應該留出一些判斷的空間,對於一些明顯不合理的差評,能夠證明是惡意的,應該給他們刪除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