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小程序遭批量“封殺”?微信:涉嫌違規
在過去半年來受到資本熱捧的電子煙創業品牌中,除少量玩家已經開始鋪設線下渠道外,多數電子煙品牌以線上銷售渠道為主,而主要渠道並不止於天貓、京東等電商平台,更多還源自微信小程序,但這樣的情形不知還能延續多久。
5月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包括RELX悅刻商城、FLOW福祿、YOOZ商店等在內的電子煙零售小程序均已暫停服務。根據小程序頁面顯示,上述各家小程序暫停服務是由於內容屬於平台未開放的服務範圍。
對此,微信方面在回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上述小程序涉嫌從事電子煙等煙草製品銷售服務,涉嫌違反《微信小程序平台運營規範》,平台對其進行下架處理。同時,記者還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微信平台對待涉嫌違規小程序時,會根據具體案例進行核查後再進行相應處理。
實際上,這不是微信小程序對電子煙行業的首次規範。在4月中旬,電子煙MOTI魔笛的小程序商城也曾因同樣的事由被暫停服務,但後者在整改後已經重新上線。而據記者了解,MOTI在整改過程中改用了有讚的小程序工具。但就此次被封殺的小程序而言,其中也不乏已經使用有贊小程序的品牌。
曾有電子煙行業從業者向記者表示,當前的電子煙品牌中大部分線上銷售渠道在於品牌的微信公眾號商城和小程序。就此來看,如果微信小程序確實要全面屏蔽電子煙,那對於電子煙賽道的創業玩家來說,無疑如同當頭棒喝。
電子煙的創業熱潮,是否會就此畫上句號?
微信小程序“隔離”電子煙?
在政策法規尚未明確之際,電子煙企業卻已被連潑冷水。輿論的質疑是一方面,對於經營者來說,面臨的更嚴重問題還在於線上渠道的封殺。
繼今年“3·15”晚會曝光電子煙之後,天貓、京東、蘇寧都曾一度屏蔽電子煙關鍵詞,而此後雖然前兩家平台恢復了電子煙搜索,但蘇寧卻至今也沒有重新上線電子煙產品。
不止於此,4月15日,北京市疾控中心發布《2018年中國互聯網煙草營銷數據監測結果》顯示,微博等青少年用戶眾多、監管相對缺位的互聯網平台,成為煙草營銷的重災區。尤其提到,一些原本用於“生活方式分享”和“種草”的APP中,出現了許多煙草類文章。而在此之後,女性“種草”社區小紅書就全面清理了電子煙。同時小紅書方面還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小紅書反對以任何形式來傳播煙草,在核查所有相關信息,下線了所有提及煙草的筆記。”
實際上,不論是電商平台的屏蔽還者小紅書的內容清理,對於電子煙創業企業來說這或許都無傷大雅。曾有電子煙從業者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於很多電子煙創業品牌來說,其實最主要的銷售渠道是品牌的微信公眾號商城和小程序商城。也正因如此,此次微信小程序疑似對電子煙“動刀”才讓行業內風聲鶴唳。
電子煙零售小程序暫停服務截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搜索多家電子煙小程序注意到,目前較為知名的電子煙創業品牌中,RELX悅刻商城、FLOW福祿、YOOZ商店均已暫停服務;今年4月中旬曾被下架的MOTI魔笛小程序商城在經歷整改重新上新後,目前仍可正常打開;而此前傳言錘子科技CEO羅永浩正在籌備的電子煙品牌“小野”,其小程序商城“vvild小野商城”亦能正常打開。
對於微信小程序究竟是否要全面清理電子煙一事,微信方面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電子煙煙彈會被界定為“煙草製品”,不可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推廣、銷售,微信小程序應當遵守法律規定,合法運營。經核實,“MOTI商城”“RELX悅刻商城”“FLOW福祿”小程序涉嫌從事電子煙等煙草製品銷售服務,涉嫌違反《微信小程序平台運營規範》,因此平台對其進行下架處理。
歸類未明確監管待提速
通過互聯網發布煙草廣告確實是不被法律法規所允許的。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的廣告。但也有業內人士表示,目前的法律規範中,並未明確電子煙(主要指煙油霧化類產品,不含加熱不燃燒型產品)屬於菸草產品,也正因如此各大電商才會繼續售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中國標準分類號(CCS)注意到,煙草產品在分類號中的代碼為B35,煙草加工與製品歸屬於代碼X85/89,而其中的煙草製品主要指捲菸、雪茄煙、斗烟、水煙、鼻煙、煙磚、煙餅等產品,這其中並未明確提及煙油霧化類電子煙。
中國標準分類號(CCS)截圖
但需要注意的是,記者查詢全國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了解到,歸口於全國煙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兩份國標計劃《20171624-Q-456電子煙》、《20172264-T-456電子煙液菸鹼、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測定氣相色譜法》,已於2017年10月11日和2017年12月15日分別下達,目前已處於批准階段。而在上述兩份國標計劃中,電子煙、電子煙液在中國標準分類號中均屬於X87代碼範疇。這也意味著,一旦上述兩份國標計劃通過批准並發布,電子煙將明確被歸為製菸類產品接受監管。
兩份國標計劃相關截圖
另有法務專業人士介紹,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及《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相關規定,電子煙應作為煙草製品進行監管。但不含煙草專賣品成分的電子煙煙桿、霧化器、電池等裝置,不屬於菸草專賣品。
正如今年“3·15”晚會中所說,就目前而言,相較於國外將電子煙視為”煙草製品”或醫藥產品來管理的態度,國內大多數生產企業卻打著科技公司的旗號,把電子煙當作是一種電子產品來銷售,缺乏有效的監管。
而也正如此前光明網在社論文章中所說的,在電子煙如野草般瘋長的前提下,央視315晚會無疑是提了個醒。標準不明、監管滯後,很可能衍生出諸多危害尤甚的亂象。所以,電子煙的成癮性、危害性到底如何,是否該被納入禁煙範疇,市場准入門檻和銷售門檻該如何設置,這些都得有系統的研究。總之,對於電子煙這種新興事物、新興行業,系統監管宜早不宜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