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徵求意見:App這些行為屬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
各有關單位及專家:落實《關於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的公告》,App專項治理工作組在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指導下,開展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安全評估,發現一些App存在強制授權、過度索權、超範圍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
為了明確界定App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為App運營者自查自糾提供指引,為App評估和處置提供參考,App專項治理工作組起草了《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pip-02@tc260.org.cn,郵件主題請註明“認定方法徵求意見”
2.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內大街225號636辦公室,郵編:100010,請在信封上註明“認定方法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5月26日。
App專項治理工作組
2019年5月5日
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徵求意見稿)
落實《關於開展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專項治理的公告》,依據《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制定本文件。
一、沒有公開收集使用規則的情形
1.沒有隱私政策、用戶協議,或者隱私政策、用戶協議中沒有相關收集使用規則的內容;
2.在App安裝、使用等過程中均未通過彈窗、鏈接等方式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或隱私政策鏈接無效、文本無法正常顯示;
3.進入App主功能界面後,多於4次點擊、滑動才能訪問到隱私政策;
4.其他違反公開收集使用規則要求的情形。
二、沒有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情形
1.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違反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如僅僅以改善程序功能、提高用戶體驗、定向推送等為目的收集用戶個人信息;
2.沒有逐一列出收集個人信息的類型、頻率,特別是針對個人敏感信息;
3.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發生變化,未以適當方式通知用戶,適當方式包括更新隱私政策並提醒用戶重新閱讀授權等;
4.在申請可收集個人信息的權限時,未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如在申請調閱通訊錄時沒有說明原因;
5.每次要求用戶提供個人敏感信息時,如身份證號、銀行卡號等,未同步實時說明原因;
6.有關收集使用規則的內容晦澀難懂、冗長繁瑣;
7.其他沒有明示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的情形。
三、未經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形
1.未經同意就開始收集個人信息,如App首次運行、提示用戶閱讀隱私政策前就開始收集個人信息;
2.用戶明確拒絕後,仍收集個人信息,如用戶不同意被收集地理位置信息時仍然收集;
3.實際收集使用的個人信息超出用戶授權的範圍;
4.利用用戶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新聞、廣告等,未提供終止定向推送的選項;
5.未經用戶同意,私自調用可收集用戶個人信息權限;
6.在未打開或使用App時,App後台調用用戶個人信息;
7.未經用戶同意私自更改用戶設置的權限,包括App更新時將用戶設置的權限恢復到默認狀態;
8.用戶明確拒絕App收集個人信息請求,App仍頻繁徵求用戶同意,干擾用戶正常使用;
9.違背與用戶約定,不按隱私政策中的收集使用規則收集使用個人信息;
10.其他未經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情形。
四、違反必要性原則,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的情形
1.實際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與現有業務功能無關,無關是指該類信息並非實現現有業務功能所必需;
2.在用戶使用業務功能時,收集個人信息的頻率等超出所使用的業務功能需要;
3.捆綁多項業務功能一攬子徵求用戶同意,不同意則不提供任何單一服務;
4.當用戶拒絕某一業務功能收集個人信息的請求時,App停止提供其他業務功能;
5.如提供未經註冊即可使用(如支持瀏覽、遊客模式)的業務功能,用戶若不同意收集此類業務功能所需以外的個人信息,App拒絕提供所有服務;
6.新增業務功能時,需收集的個人信息超出原有同意範圍,如用戶不同意收集,則拒絕提供原有業務功能,新增業務功能將取代原有業務功能的除外;
7.申請打開可收集無關信息的權限;
8.其他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的情形。
五、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情形
1.未經同意,且未做匿名化處理,從客戶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包括App客戶端嵌入第三方代碼、插件(如sdk)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2.數據傳輸至App 服務器後,未經同意,且未經匿名化處理,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個人信息;
3.其他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情形。
六、未按法律規定提供刪除或更正個人信息功能的情形
1.未提供更正、刪除個人信息,註銷用戶賬號的功能;
2.對於提供在線操作方式、客服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的,進行相關操作未響應的;
3.需人工處理的,受理後未在承諾時限內(無承諾時限的,以15個工作日為限)完成核查和處理的;
4.更正、刪除或註銷操作提示完成後,依然未能更正、刪除個人信息,註銷用戶賬號的;
5.其他未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的情形。
七、侵犯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合法權益的情形
1. 未經監護人同意,收集使用14 周歲以下(含)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2. 未經監護人同意,利用14 周歲以下(含)未成年人信息和算法開展個性化推送新聞、時政信息、廣告等定向推送活動。
(原標題《關於徵求<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編輯金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