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責任案再審出爐:不宜苛責百度等搜索過度審核
2019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新會江裕信息產業有限公司訴愛普生(中國)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再審判決,重申了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在商業推廣中僅負有“通知-刪除”一般注意義務的責任邊界,而無主動審核義務。
本案中,網民在搜索引擎分別輸入“jolimark”、“映美”等關鍵詞進行搜索,結果頁分別出現“7月1-9月30發票打印機首選愛普生…”、”espon全面支持營改增,超低功耗……”的鏈接,點擊後皆進入愛普生的官網。新會江裕主張被告愛普生和百度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索賠50萬元。
一審、二審及再審對愛普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一致,對百度是否侵權的定性卻不同。一審法院認為百度僅提供網絡搜索技術服務,既未直接實施涉案行為,也未幫助愛普生選擇、添加、推薦涉案關鍵詞,僅應負一般注意義務;二審法院存有相反的意見,認為“搜索引擎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而北京高院則推翻了二審法院的判決意見,認為百度未參與競價排名關鍵詞的設定,主觀無過錯,不承擔連帶責任,百度責任邊界僅限於“通知”、“刪除”義務。此外,北京高院還強調了“即使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實施了關鍵詞的推薦行為,也不應當然認定其因該行為而具有了實施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過錯。”這是一起歷經一審、二審、再審三個程序,重申了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通知-刪除”一般注意義務的責任邊界,此判決背後的邏輯以及對搜索引擎商業推廣服務的影響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近兩年同類的共計25個司法判決,法院對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直接侵權的認知是統一的,目前爭議的焦點集中在“注意義務”的判定。鑑於搜索推廣服務的有償性和對社會公眾的影響,法院及學者已逐步形成共識,認為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理應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但這種注意義務是被動的、非實時探知的義務。
有學者指出,搜索引擎公司推廣服務所依託的百度公司搜索為一種機械式的非人工搜索。互聯網的特點是海量、及時性及高效率,搜索引擎每天關鍵詞及廣告內容的更新高達數億次,現有AI技術還未能實現精準審查,更多的依賴於人工。但由於搜索引擎未能與商標局等有關部門進行系統連接,幾千萬的商標詞的逐個判斷需極強專業能力及巨大的人力,目前沒有任何一家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可以做到。如強加給其全面事先審查義務,無疑是一種超出其客觀能力的苛責。因此,對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責任的界定應與其實際的客觀能力相一致。另一方面,搜索引擎們也應該不斷優化完善AI技術能力,通過不斷升級機器學習的算法能力,阻止惡意侵權的行為發生。
原標題:涉平台責任案再審出爐,不宜苛責搜索引擎承擔過度審核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