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拍孔子畫像版權歸誰?全景視覺索賠萬元被駁回
近日,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發布《涉民營企業商事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16-2018)》,並公開2016-2018年期間“十大”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藍海豚遊船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引發大量關注。
翻拍照片被盜用全景視覺索賠一萬元
據白皮書介紹,該案源於一張翻拍孔子畫像圖所得的照片。
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景視覺公司)訴稱,公司受讓取得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圖片庫》著作權,並經國家版權局登記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該《中國圖片庫》內有一幅孔子畫像的攝影圖片。
全景視覺公司表示,該圖片系攝影師拍攝孔子畫像圖所得,獨創性在於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而廣州藍海豚遊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通過其開設的新浪微博賬號“藍海豚遊船”發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圖片作為配圖,已經侵犯其版權,因此訴請藍海豚遊船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複製並非創作法院認定翻拍照片無版權
對此,越秀法院認為,判斷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以具備獨創性為前提要件,包括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方面;同時,攝影作品歸入藝術作品則意味著其需具有藝術性和定的審美意義。
法院稱,根據全景視覺公司所述及照片顯示,涉案照片系攝影師對孔子畫像圖拍攝形成,採用正面平視角度,並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可見,該照片的拍攝出發點和最終呈現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現孔子畫像圖,是對該畫像圖的複制翻拍。而基於該目的,無論何人、何時,對孔子畫像圖進行拍攝,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幾無差異。故而儘管攝影師在拍攝中投入了勞動努力,但該勞動努力並不能體現出攝影的個性創作,該拍攝過程和拍攝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藝術性和審美意義。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雖然全景視覺公司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中國圖片庫》包含該照片,但由於我國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僅對作品作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其獨創性,不能以進行過登記即認定具有獨創性。故駁回全景視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越秀法院稱,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可見,翻拍是複制常用的一種方式和手段。一般而言,複製是將原作品通過某種方式在另一載體上固定下來,其目的是再現;而創作是作者將其對某一事物具有獨創性的、可被他人所感知的外在表達固定下來,其目的是呈現。因此,“精確翻拍”屬於復制行為而非創作行為。
雙方另有兩張照片糾紛當事人稱均係搜索得來
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該案並非全景視覺公司與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的唯一一次“交鋒”。據裁判文書網搜索結果,2018年11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曾就二者之間的兩起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二審宣判。
被告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因在官方微博使用百度搜索得到的兩張照片,被全景視覺公司起訴並分別索賠一萬元。後一審法院認可全景視覺公司對涉案兩張照片著作權,並在考慮到全景視覺公司的代理人有實際到庭參加訴訟,必然產生一定的差旅費用等因素,基於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知名度、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侵權的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持續時間等因素,賠償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為每張照片賠償全景視覺公司1600元。2018年11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理上述兩起案子,維持原判,駁回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上訴。
判決書顯示,廣州藍海豚公司在提起上訴時曾提到,公司對涉案圖片侵權無主觀故意,在收到全景公司的通知後已立即刪除侵權圖片。
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稱,自己是在百度圖片網站上搜索下載了涉案兩張圖片,並非從全景公司網站下載使用。據公司調查,百度圖片網站上對圖片版權提示的功能於2017年8月1日啟用,藍海豚公司下載使用涉案圖片時,百度圖片網站的圖片浩如煙海,無法及時發現該圖片為全景視覺公司具有版權的圖片。在接到全景視覺公司訴訟材料後,公司才獲悉侵權事實,已立即刪除相關圖片,盡力減少全景視覺公司因此而造成的損失,公司在主觀上並無侵犯全景公司著作權的故意。
廣州藍海豚遊船公司認為,全景視覺公司對侵權圖片存在嚴重過失甚至故意。“全景公司未在圖片上加註任何版權聲明,放任瀏覽者隨意下載,有故意誘導之嫌,誘導瀏覽者使用全景公司所有的圖片,隨後在全國進行大範圍追踪查看圖片被下載、使用情況,並在全國大範圍起訴,索要高額賠償並以此獲益。”此外,該公司還提到,在全景視覺公司擁有版權的網站上選擇微博配圖的網絡用途時,涉案圖片的價格顯示為300元/張/年。並非其索賠的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