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立法規範與人體基因、胚胎等有關的科學研究
開展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可能帶來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倫理道德方面的風險,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作出規定。草案在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一條規定: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這是我國首次在民事立法中作出基礎性規定規範此類問題。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將此類活動的規范范圍擴大為“為研製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的所有活動。二是增加規定,開展此類活動,除經主管部門批准外,還應取得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同意。三是刪除有關禁止向受試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但可以給予必要補償的規定。
另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第七百九十九條第一款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同時,將草案第八百零三條修改為:其他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