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U盤容量不符消費者起訴獲退賠
海淀法院通報了一起涉互聯網商事典型案例,原告李某通過其微信賬號註冊、登錄某電商平台APP,在該平台中的第三方銷售商處購買U盤一個。李某收貨後發現U盤的實際可用容量與商品描述不符,故以構成欺詐為由起訴該電商平台,請求判令該電商平台向其退還貨款並支懲罰性賠償金。
經法院調解,該電商平台內第三方銷售商為李某退款賠償,原告李某撤訴結案。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該案還提到一個細節:註冊程序跳過用戶協議環節,協議對用戶沒有約束力。
通報稱,電商平台於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並提交《用戶服務協議》作為證據。該《用戶服務協議》載有消費者點擊“我已閱讀並同意”按鈕即視為其已閱讀並接受本協議的所有條款;消費者完成註冊程序或使用第三方賬號登錄平台,使用平台服務,即視為其已充分閱讀、理解本協議,並自願受本協議的約束;與協議有關的爭議,可向電商平台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電商平台據此認為李某應依據協議約定向平台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李某稱,其使用微信賬號登錄平台APP購買過程中並未看到上述協議,亦未點擊“我已閱讀並同意”按鈕,其並未對協議條款表示同意。
經法庭勘驗確認,新用戶通過微信註冊、登錄該電商平台APP進而購物時,在登錄過程中,並未出現點擊“我已閱讀並同意”《用戶服務協議》的操作步驟,僅於登錄後的界面最下方使用相較界面中其他文字顏色較淺、字體較小的文字顯示“查看用戶協議”字樣,點擊該鏈接方可見協議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李某並未得知《用戶服務協議》的內容亦未對此表示同意,協議中的約定管轄條款對李某無法律約束力,故裁定駁回電商平台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法官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