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帶孩子時遭鬥魚主播跟拍律師稱需保護未成年人
近日,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網絡文化工委官方微博發文認為,“鬥魚應對平台上發布的內容承擔更大的責任”。起因是明星陳某某帶孩子逛街時,鬥魚某主播跟拍引發對方不滿,但該主播仍一路尾隨,隨後陳某某怒懟跟拍主播。此事引發網絡熱議。
許多網友表示,未經同意強行直播明星私生活是嚴重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但對於街頭跟拍明星,一般情況下認為“你是明星啊,我想拍你就可以拍你”。那麼偶遇明星,拍攝並通過網絡平台直播,究竟是否違法,侵犯了他人隱私權呢?本次事件為何會出現與一般情況不同的反響?對此,法律人士有自己的看法。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廣林稱,根據《網絡安全法》等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直播平台有義務對直播內容進行監控審核,對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內容應停止發布,並採取相應防範、處罰措施。
而明星屬於公眾人物,在公眾場合跟拍只要未影響跟拍對象的行動自由或公共秩序,不構成侵權,但對陳冠希未成年女兒的跟拍,需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也有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律師持同樣觀點,主播對明星進行街拍並不構成對隱私的侵犯,即在公共場所對公共人物進行拍攝在法律上不侵犯隱私。但在拍攝內容上需要有所注意,涉及未成年人時需要另行考慮。
在這件事情上,如果該主播在法律上未構成侵權,則直播平台並不負有法律上的責任,反之直播平台則需要負起相關責任。除此之外,直播平台也有引導和審核主播直播內容的責任和義務。
據報導,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中心研究員朱巍這樣認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包括隱私權名譽權在內,他們的權限相對於普通人來說是比較少的。為什麼?因為他們平時靠這種曝光,關注來獲取間接的商業利益。但是有一種特殊的情況,明星的未成年人孩子,一般來說是在全世界範圍以內的話,是不怎麼公開的。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應該被放在最高位置的。”
而針對直播平台,他認為:“我們國家對這種內容的管理主要是放在網絡安全法第12條的規定,包括不能違反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共利益,同時不能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公序良俗原則,這是一個底線。”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網絡文化工委喊話直播平台鬥魚
中國文化管理協會微博全文如下:
4月1日,有網友爆出鬥魚某主播在直播過程中因嚴重侵犯陳冠希及家人隱私權遭陳冠希怒懟,4月3日,有微博爆料該主播發文稱自己遭受網絡暴力,要自殺了。知名歌手楊宗緯評論稱“用網絡霸凌或網絡暴力為自己解套的同時,想想自己是怎麼在網絡這個空間去扭曲別人”。
該事件充分暴露出鬥魚在內容監管方面的不足與缺陷,同時也體現出鬥魚應對平台上發布的內容承擔更大的責任。
目前,內容安全管理專業化,是全球互聯網的大趨勢。建立內容安全體係不僅僅是一種防御手段,也是強力的戰略進攻,同等情況下,先建立起內容安全體系的產品,可以直接將競爭對手趕下牌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