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網約車不符合服務資質,消費者起訴“滴滴出行”欺詐
陳先生稱,其曾三次通過滴滴出行平台註冊服務賬戶提出網約車服務需求,但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均不符合網約車服務條件。針對此三次服務,陳先生將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分別退還網約車車費13元並支付500元欺詐賠償。日前,海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三案。
原告陳先生訴稱,其分別在2017年和2018年在滴滴出行平台提出滴滴快車服務需求,三次為其服務的都是大眾寶來小轎車。通過其向相關行政機關查詢得知,滴滴平台至2018年5月11日尚未接入合法的車輛,為其提供服務的大眾寶來小轎車也未取得《網約車車輛運輸證》。同時其在一汽大眾官網查詢到大眾寶來車型的最大排氣量及軸距數據,其排氣量數據及軸距數據均不符合北京市從事網約車運營的5座三廂小客車軸距和排氣量要求,即不符合網約車服務車輛條件。
原告陳先生認為,滴滴出行公司作為網約車平台公司,負有確保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資質的義務,因其提供的車輛和駕駛員不符合條件,滴滴出行公司屬於未依約提供網約車服務。且滴滴出行公司在提供服務前應明知上述問題的存在而未在《用戶服務協議》中將上述事實告知消費者,該行為存在明顯的主觀故意,構成欺詐行為,應退還其支付的網約車服務費並承擔欺詐賠償。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