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主體登記制必須落實
2019年,《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其真正對微商起到關鍵性制約門檻的不是依法納稅,也不是宣傳規制,甚至不是平台責任,而是主體登記。對各類代購來說,登記制度要是能落實到位,微商的假貨、假海淘、關稅、售後等相關問題也就能迎刃而解。而在實踐中,真正落實微商主體登記確實是很難完成的任務。
得看到,代購的交易平台也即微商平台,是社交平台而非傳統電商平台,其本質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微信、微博和直播為例,平台提供的是網絡服務,既沒有從用戶交易中獲利,也沒有提供廣告等服務,這就與傳統電商出現本質區別——社交平台很難按照電商法落實主體登記責任。
按照《網絡安全法》的規定,包括微商在內的網絡用戶應該實名登記。實踐中,落實真實身份認證制度的渠道並非是身份與人的一一對應,而是通過電話號碼的間接實名。手機號碼實名已經完成,不過,一個身份證可以註冊五個號碼,手機號碼的身份與使用人對應關係仍無法完全契合,這就導致網絡實名制被嚴重虛化。更何況,微商大都使用移動IP,很難鎖定,也無法進行有效監管。
再者,很多微商並非專職從事電商活動,而號稱僅做“零星”“小額”的交易,按照電商法規定,並非都需要主體登記,這就給非法從業者可乘之機。做完一單,就刪除一個,清空記錄,最後若找不到消費者取證,之前的交易記錄則很難查找。儘管電商法規定平台需要對交易記錄等信息保存不少於3年,但這只是針對電商平台。微商的社交平臺本身不是交易平台,有的甚至只有引流功能,平台最多只能保存網絡日誌。對於社交平台,用戶點對點的交流信息屬於隱私,僅存放在自己移動端裡,平台也無法獲取,這讓監管部門很難有效監管。
除此之外,微商交易中多是點對點,缺乏電商平台直接參與,這也就讓《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關於平台責任承擔的方面落空。缺乏平台主體參與的電商活動,消費者的後悔權和三包服務更是無從談起。
在微商代購領域更是如此。即使代購商品為真貨,因最終消費者與商家時空分離,消費者是無法按照國內消保法維護自己權利的。更何況,有的商品在國內甚至沒有實體店,消費者既沒有辦法進行商品驗真,也沒有辦法比照價格,所有信息源均來自微商代購者。這樣一來,巨大的信息鴻溝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一方面,國外商品打折季會有巨大折扣,微商通過事先囤貨,事後作偽等方式獲取巨大利潤;另一方面,假海淘、虛假訂單、虛假髮貨等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套路更是層出不窮。
從產品質量標準和安全角度看,微商代購商品更是很難監管。因為代購商品來自國外,相關標準與國內不相符,連說明書都缺乏中文標記。至於是否過期,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是否有人身安全隱患等都無法保證。若是按照國內監管制度,即便發現問題,代購者只要能證明渠道,很大程度就會規避掉責任,最終責任承擔者在境外,最後也就不了了之。
可見,微商代購流弊已久,不能僅靠電商法進行治理,甚至可以說代購就是走私在一定程度的“合法化”。下一步,必須要對微商形態作出特殊性法律規定,從強調微商從業者主體登記制度、強化社交平台責任、建立信用評級制度、加大處罰力度、健全行業標準等方面進行全面規範。
作者:朱巍(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