瘧原蟲抗癌療法倫理審查遭質疑專家稱倫理審查機制正在修訂
“瘧原蟲抗癌療法”刷屏後,境遇猶如“冰火兩重天”:一面是業內同行的猛烈質疑,一面是患者的踴躍報名,此前項目相關方已宣布因滿額暫停招募。瘧原蟲治療艾滋病、萊姆病、癌症等研究,相關的臨床試驗均因缺乏有效性證據而未被批准在美國開展,但卻在中國、墨西哥等地卻不斷拿到“通行證”。
陳小平團隊的一項臨床試驗被指責系“委託倫理審查”——該研究與廣州復大腫瘤醫院合作,但倫理審查批件並非由該院的倫理委員會出具,而是由第三方的中國註冊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出具。
國內一名從事倫理學研究的專業人士金宇(化名)稱,按照國家衛健委2016版《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規定,應該由開展臨床試驗的醫療機構成立倫理委員會,並對相關研究項目進行審查,“委託倫理審查目前原則上是不允許的,就像賀建奎(的基因編輯嬰兒試驗)不能委託和美醫院審查一樣,最後出事了。”
近日,多名廣州復大腫瘤醫院(下稱復大醫院)的人員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稱,與陳小平團隊合作的臨床試驗具體是由中科院(廣州生物醫藥與健康研究院)負責的,復大醫院僅配合監測病人身體情況,相關倫理審查也由中科院負責。對於這一說法,陳小平團隊工作人員稱現階段不便對媒體回應任何問題。
中國科學院前沿科學與教育局一名業務處室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涉及到人的臨床試驗,開展的前提是應該由合作的醫療機構進行倫理審查,“科技部最近剛發文要求加強項目倫理審查,相關工作會穩定推進,但是陳小平的試驗已經開展了好多年,而且據了解他已經應該是處於退休返聘狀態。”
2月18日,國家衛健委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樊民勝向澎湃新聞透露,包括其在內的很多專家已經多次呼籲,應該將倫理委員會上升到國家層面去管理,“據我所知,現在(有關部門)正在操作,對倫理審查(機制)進行修訂,但是什麼時候落地,我真不知道。”
在樊民勝看來,倫理審查應該前置,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一級的(科研)項目,應在立項的時候就進行倫理審查,而不是到進入臨床才進行,“現在(倫理委員會)放在國家衛健委的話,管不了教育部、也管不了科技部,這才出現了賀建奎這樣的怪事情。”
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出具的倫理審查批件,涉及“非小細胞肺癌”。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圖
“委託倫理審查”是否違規?
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www.chictr.org.cn下稱註冊中心)網站顯示,陳小平團隊涉及的瘧原蟲癌症免疫療法的臨床試驗註冊項共有3項,分別與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州復大腫瘤醫院和雲南昆鋼醫院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名為“瘧原蟲免疫療法治療晚期癌症的臨床研究”(註冊號ChiCTR-OIC-17013921,註冊時間2017年12月14日),其倫理批件並未由研究實施地點——廣州復大腫瘤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審查,而係由中國註冊臨床試驗倫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倫理審查批件內頁中所留地址為四川大學華西醫院。
資料顯示,註冊中心成立於2005年,由原衛生部中國循證醫學中心和四川大學華西醫院等共同組建。
註冊中心平台官網在註冊指南中寫道,按照世界衛生組織國際臨床試驗註冊平台的規定,凡是申請註冊的臨床試驗均需提供倫理審查批件,凡未經倫理審查的臨床試驗也可在中國註冊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申請倫理審查。
金宇介紹,業內一般將中國註冊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的倫理審查批件稱為“華西批件”,但是按照國內現行的相關倫理審查辦法,這種“委託審查”並不符合規定,“也許2016年前的規定是可行的,但是2016年新版《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明確了,必須由開展臨床研究的醫療機構自己成立機構並進行審查。”
那麼,復大醫院本身是否進行過倫理審查?該院多名工作人員都未對澎湃新聞記者給出明確答复,只表示,“我們醫院是有倫理委員會的,但是這個試驗是中科院發起的,最好問下他們那邊。”
而陳小平團隊負責對接媒體的工作人員則稱,目前不方便直接回應媒體的相關問題。
2月18日,參與出具該項臨床試驗倫理審查的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主管吳泰相告訴澎湃新聞,近日陳小平“瘧原蟲治療癌症”引發輿論關注後,他曾複查當初該團隊提交的試驗資料,仍然覺得當初批准開展的結論沒有問題,“而且這麼長時間以來,我們沒有接到團隊反饋出現任何一例不良反應,也證明了安全性。”
吳提及,陳小平團隊提交的資料中顯示,研究主要負責人是鍾南山,副負責人是陳小平,倫理審查是根據科學假說、損益評估和研究者的資質等三個主要方面去審查的,該項試驗均符合要求,所以最後做出了批准開展的決定。
對於“委託審查”是否合規的問題,吳泰相解釋稱,國際上的慣例是推薦1-2家獨立的第三方倫理委員會,“在我們平台註冊的話,無論是提交哪一家倫理委員會的批件,都可以接受。”
作為國內最早涉足醫學倫理學研究者之一的樊民勝,對於這家“第三方倫理委員會”知之甚少,“如果是華西醫院主辦的,也許在四川省內可行,但是它不應該對跨區域的臨床試驗進行審查。”
中國註冊臨床試驗倫理審查委員會依據的仍是2007年試行版倫理審查辦法。中國臨床試驗註冊中心網站圖
值得注意的是,澎湃新聞下載了註冊中心網上多個“華西批件”,在審查報告中均寫的是根據原衛生部發布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衛科教(2007)17號)、《赫爾辛基宣言v·08》等文件對項目進行審查,而非2016年新版審查辦法。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2007年試行版提到:機構倫理委員會也可根據社會需求,受理委託審查。但這些內容在2016年版中已被刪除。
對此,吳泰相稱,2016年版頒布的時候也並未標註稱2007年版立即廢止,“既然沒有廢止,我們為什麼不能用。”
專家稱科研機構也應參考執行原衛計委新版規定
澎湃新聞還注意到,原衛生部2007年頒布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試行)》中,要求醫療衛生機構、科研院所、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設立機構倫理委員會,並承擔倫理審查任務。
但到了2016年原國家衛計委發布的《涉及人的生物醫學研究倫理審查辦法》新版中,將範圍縮小到了各級醫療機構。
上述討論的陳小平團隊與廣州復大腫瘤醫院合作的“瘧原蟲免疫療法治療晚期癌症的臨床研究”的倫理審查批件,申請審查單位為陳小平所在的中科院廣州生物院。
2月15日,中國科學院前沿科學與教育局一名業務處室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自己並不確定中科院廣州生物院是否對陳小平的研究進行了倫理審查。但他表示,涉及到人的臨床試驗開展的前提應該由合作的醫療機構進行倫理審查。
據財新報導,陳小平曾在辦公室接電話時多次解釋:瘧原蟲免疫療法的倫理審查由相關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且報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這一研究的所有手續都齊全,完全合法合規。”
而陳小平團隊與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合作的臨床研究項目,倫理審查程序信息目前披露的相對詳細。
中科藍華註冊的“藍耀網”微信號對項目的合規介紹文字
早在2018年3月,中科藍華運營的微信公眾號“藍耀網”就發布的文章《瘧原蟲免疫療法治療晚期癌症項目簡介》就介紹:經諮詢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廣州市衛計委、廣東省衛計委和國家衛計委,獲悉瘧原蟲免疫療法屬於醫療技術而不是藥物,其臨床試驗的審評程序如下:具有資質的臨床研究單位或醫院內部倫理委員會批准,在當地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本研究獲得廣醫一院(即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倫理委員會的批准,並報廣州市衛計委備案。
廣州日報的一篇報導也寫到,“經過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倫理委員會組織的多次倫理答辯,且多次修改方案後,陳小平團隊才開始將這一成果應用於晚期癌症患者的治療上。”
國家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原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則一直呼籲,我國亟需在國家層面成立生命科學倫理委員會,“現在我國一些醫院的倫理委員會只是’paper work’ (紙面文章),只是形式上的,而且非常鬆散。我們國家的一些生命科學的臨床試驗,諸如腫瘤的生物治療、對某些疾病的干細胞治療等臨床風險很大,難以確保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法制不健全,如果科技工作者踩了倫理學紅線應該怎麼辦?”
國家衛健委醫學倫理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樊民勝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說,自己也一直在呼籲將倫理委員會上升到國家層面去管理,最近出現的幾起引發輿論的倫理事件,都涉及到科技部等其他部門的管轄範圍,“現在(倫理委員會)放在國家衛健委的話,管不了教育部、也管不了科技部,這才出現了賀建奎這樣的怪事情。”
在樊民勝看來,倫理審查應該前置,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一級的(科研)項目,應在立項的時候就進行倫理審查,而不是到進入臨床才進行,“據我所知,現在(有關部門)正在操作,對倫理審查(辦法)進行修訂,但是什麼時候落地,我真不知道。”
陳小平聯合創立的中科藍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處廣州市科學城。澎湃新聞記者劉楚圖
科技部發文要求對科研活動加強倫理審查和監管
今年1月22日,科技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優化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通知》,提及了要加強科學倫理審查和監管:有關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須恪守科學道德,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相關單位建立資質合格的倫理審查委員會,須對相關科研活動加強審查和監管;相關科研人員應自覺接受倫理審查和監管。
對此,上述中科院前沿科學與教育局工作人員也向澎湃新聞表示,後續中科院可能會逐步落實起來,但是由於陳小平團隊的試驗已經開展了多年,是在這次科技部發文之前,並不適用。
一般而言,臨床試驗可分兩種類型,一種是“研究者發起的臨床試驗(investigator initialted trail,IIT)”,常針對罕見病、腫瘤等領域;一種是藥企資助的以新藥、醫療器械等產品上市註冊為目的的臨床試驗(industry sponsored trial,IST)。
對於IIT研究和IST研究的國內監管區別,國內一位臨床試驗行業資深從業者告訴澎湃新聞,目前IST研究由國家藥監局統一監管,臨床試驗需符合《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Good Clinical Practice),要求僅有國家藥監局批准的有新藥臨床試驗資格的醫療機構才能做,“相比之下,任何醫療機構都可以申請開展IIT研究,監管也寬鬆很多,僅需要通過醫療機構內部審查批准,並在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資料顯示,目前美國對於IIT研究的監管,對註冊類和非註冊類臨床試驗進行不同審查管理,其中註冊類的臨床試驗與上述提及的IST研究類似,需要經過藥監部門的許可才能進行;但對於非註冊類的IIT研究,如果涉及到新適應症申請,即便是非註冊類的也需要通過FDA(美國食藥監局)批准才能開展,另外一部分雖然由研究者所在醫院或大學學術機構自行管理,但也需要符合聯邦法規有關條款。歐盟國家則更加趨於嚴格和保守。
相比之下,我國暫無太多針對IIT研究的法規,主要依據的是原國家衛計委和國家藥監局聯合頒布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臨床研究管理辦法》和上述提及的2016年版《涉及人的生物醫學倫理審查辦法》。
2018年7月,中山大學腫瘤防治中心臨床試驗研究中心曹燁等人合作發表了《我國研究者發起的臨床研究管理現狀調查與分析》,通過問卷調查了國內醫療機構內從事藥物臨床試驗管理、科研管理部門、一線研究者等,研究分析結果,僅有88.8%的IIT項目要求必須過倫理審查,其中僅有48.6%的項目倫理審批標準與新藥試驗項目相同,而有43.6%的IIT研究倫理審查較為放鬆、易被批准。
曹燁表示,“這兩年出現了一些IIT研究(研究者發起的臨床試驗)的敏感事件,據我所知,包括廣東省科技廳在內的一些管理部門已經開始重視,但想要解決目前管理上的漏洞,需要的是自上而下地梳理、頒布系統性的規章制度並且能夠落實,”曹燁向澎湃新聞解釋,涉及到醫療機構開展的臨床試驗,屬於衛健部門的主管範圍,但是又屬於科研項目,科技部門也應該參與,只有多個部門聯合起來,才能把這個事情規範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