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強勢行政令五條必須彰顯AI野心
當地時間2月11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一份行政命令,要求聯邦政府機構向人工智能的研究、推廣和訓練領域投入更多資源和資金。根據這份名為《美國AI倡議》(American AI Initiative)的行政令,美國政府要求各個政府機構優先處理人工智能的研發投資,增加聯邦政府數據和模型的訪問度,以便研究勞動者如何適應人工智能時代,並為此做好準備。
以下為該行政令全文:
根據憲法與美利堅合眾國法律授予我作為總統的權力,特此發布命令如下:
第一節政策與原則
人工智能(AI)可推動美國經濟的增長,提高我國經濟與國家安全,並改善國民生活質量。美國是AI研發與部署的全球領導者。保持美國在這一領域的全球領先地位,對維持美國的經濟與國家安全、塑造與我國價值觀、政策和首要任務一致的AI全球發展,均至關重要。聯邦政府在促進人工智能的研發、推廣美國人民對AI相關技術的發展與部署之信任,培訓有能力在工作中使用AI的勞動力,以及保護美國AI技術基礎不受戰略競爭對手等收購行為的損害,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維持美國在AI領域的領導地位,需要我們的共同努力,以促進技術和創新的進步,同時亦保護美國技術、經濟和國家安全、公民自由、隱私與美國的價值觀,並加強與外國合作夥伴和盟友的國際與行業合作。美國政府的政策是為維持和加強美國在人工智能研發與部署方面的科學、技術與經濟領導地位。其途徑為協調有序的聯邦政府戰略,即美國人工智能倡議(American AI Initiative,以下簡稱“倡議”)。該倡議有五項指導原則:
(1)美國必須在聯邦政府、工業界和學術界,推動人工智能方面的技術突破,以推進科學發現、經濟競爭力和國家安全;
(2)美國必須推動制定適當的技術標準,減少人工智能技術安全測試與部署中的障礙,以便促進新的AI相關產業的生成與發展並提高當前各行業對AI的採用;
(3)美國必須培訓當前一代及未來的美國勞動人員,使他們具備和應用AI技術的能力,以便為今日的經濟及未來的職業做好充分準備;
(4)美國必須培養公眾對AI技術的信任與信心,在應用中保護公民自由、隱私和美國價值觀,以充分發揮人工智能技術為美國人民帶來的福祉;
(5)美國必須促進一個支持美國人工智能研究與創新的國際環境,為美國人工智能行業開闢市場,同時亦保護我們在人工智能了領域的技術優勢、保護我們的關鍵人工智能技術不被戰略競爭對手等收購。
第二節目標
人工智能將影響幾乎一切的執行部門與機構(以下統稱“機構”)的任務。根據本命令第三節內容,確定為執行機構的機構,應大力實現以下六大戰略目標,以促進和保護美國人工智能的進步:
(1)與工業界、學術界、國際合作夥伴和盟友,以及其他非聯邦實體合作,促進對人工智能研發的持續投資,以實現人工智能和相關技術的突破,並迅速將這些突破轉化為有助於我國經濟和國家安全的能力;
(2)提高對高質量和完全可追溯之聯邦數據、模型和計算資源的訪問,以增加上述資源對人工智能研發的價值,同時務要保持安全、安全性、隱私與機密保護與適用法律和政策的一致性;
(3)減少人工智能技術的使用壁壘,以促進其創新應用,同時務要保護美國的技術、經濟與國家安全、公民自由、隱私和價值觀;
(4)確保技術標準最大限度地減少漏洞和來自惡意行為者的攻擊,並反映聯邦政府的重中之重——即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系統的創新、公眾對其的信任與信心;以及製定推進和保護上述重點的國際標準;
(5)通過學徒培訓、技能課程、和科學工程與數學(STEM)等側重計算學科學的教育,培養下一代美國人工智能研究人員和用戶,確保美國勞動力,包括聯邦工作人員,能夠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帶來的機會與優勢;
(6)根據2019年2月11日的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保護美國在人工智能與相關關鍵技術領域的優勢”,“NSPM”),制定並實施行動計劃,以保護美國在人工智能領域的優勢,以及對美國經濟和國家安全利益至關重要的技術。
第三節角色和責任
該倡議應通過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NSTC)人工智能特別委員會(“特別委員會”)進行協調。根據NSTC特別委員會(“執行機構”)共同主席的決定,行動須由開展基礎人工智能研發、開發與部署人工智能技術應用、提供教育補助、為人工智能應用規範和製定指導的機構實施。
第四節人工智能研究與發展的聯邦投資
(1)執行或資助研發的執行機構(“人工智能研發機構”)之負責人,應視各自機構使命,並根據適用法律、管理及預算辦公室(OMB)與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的研發優先事項備忘錄,將人工智能作為機構的首要研發任務。上述各機構之負責人,應在製定預算提案和規劃2020財年及未來的資金使用時,納入上述優先事項的考慮。這些機構之負責人還應考慮採取適當的行政指令,以在2019年提高對人工智能的關注;
(2)人工智能研發機構之負責人應為人工智能研發撥出符合這個優先級別的預算;
(i)繼總統向國會提交預算請求後,上述各機構之負責人應通過網絡和信息技術研究與開發(技術研發)計劃,在每個財政年度向管理及預算辦公室負責人與科技政策辦公室負責人通報實現這一優先任務的方案;
(ii)各機構撥款批准通過後的90天內,各機構之負責人應根據適用法律,確定每年適用的人工智能研發優先項目,並估算每個項目上需要花費的總資金。上述信息應通過技術研發方案,在每個財政年度通報給管理及預算辦公室負責人與科技政策辦公室負責人;
(3)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人工智能研發機構之負責人應積極探索與非聯邦實體間的協作機會,包括:私營領域;學術界;非營利機構;國家、地方、部落和地區政府;以及外國合作夥伴與盟友,以便各合作方都能能夠從其各自對人工智能研發的投資和專業知識中受益。
第五節人工智研究與開發的數據與計算資源
(1)各機構之負責人應審查各自的聯邦數據與模型,以確定增加非聯邦人工智能研究社區訪問和使用上述資源的機會,從而惠及整個社區,同時務要保護安全、安全性、隱私和機密性。具體而言,各機構應改進數據和模型清單文檔,以便於發現和使用,並應根據人工智能研究社區的用戶反饋,優先改進人工智能數據和模型的訪問與質量;
(i)本命令發出之日起的90天內,管理及預算辦公室負責人應在聯邦公報上發布通知,邀請公眾確定聯邦數據和模型的其他訪問與質量改進請求,以促進人工智能研發和測試。此外,本命令發出之日起的90天內,管理及預算辦公室,連同特別委員會一道,應調查聯邦數據和模型的訪問壁壘或質量限制。總之,上述由管理及預算辦公室執行的措施將有助於確定推進非聯邦人工智能研發與測試的數據集;
(ii)本命令發出之日起的120天內,管理及預算辦公室(包括通過其機構間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應更新《企業數據清單和源代碼清單》的實施指南,以支持其在人工智能研發中的發現和使用;
(iii)本命令發出之日起的180天內,並根據《跨機構優先目標:作為戰略資產使用聯邦數據》的實施,各機構應考慮人工智能研究社區所確認的優先數據之質量、可用性與適當訪問的改進方式。各機構還應確定各種相關的資源影響。
(4)在確定數據和模型以供更多公眾查閱時,各機構應與根據2016年2月9日13719號行政命令(設立聯邦隱私委員會)設立的機構隱私高級官員協調,聯邦統計部門的負責人、聯邦項目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應查明任何障礙或與之相關的要求,更多地獲取和使用這類數據和模型,包括:
(A)對可能受到更多訪問和使用影響的個人的隱私和公民自由的保護,以及對個人和其他數據提供者的保密性保護;
(B)安全和安保問題,包括與數據和模型的關聯或彙編有關的問題;
(C)數據文件和格式,包括需要可互操作和機器可讀的數據格式;
(D)確保適當的數據和系統監管所需的變革;
(E)任何其他有關考慮。
(5)根據總統的管理議程(Management Agenda)和跨機構優先目標:利用數據作為戰略資產,各機構應確定利用新技術和最佳做法(best practices)的機會,提高開放數據和模型的獲取程度和可用性,並探討根據適用的法律和政策、隱私和保密性保護,對敏感或受限數據和模型的訪問進行適當控制,以及公民自由的保護。
(B)國防、商業、衛生和人類服務及能源部部長、國家航空航天局局長和國家科學基金會主任,應在適當和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優先分配高性能計算資源,用於與人工智能有關的應用,具體做法如下:
(i)增加分配可自由分配的資源和資源儲備;
(ii)任何其他適當機制。
(C)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天內,特別設委員會(Select Committee)應與總務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協調,向總統提交一份報告,就如何更好地將雲計算資源用於聯邦資助的人工智能研究和發展提出建議。
(d)特別委員會應酌情向美國技術委員會(American Technology Council)提供有關人工智能和聯邦技術現代化、數據和數字服務交付方面的技術知識。
第六節:人工智能應用管理指南
(a)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天內,管理和預算辦公室(OMB)主任應與科學與技術政策辦公室(OSTP)主任、國內政策委員會主任和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協調,並與任何其他相關機構和主要利益攸關方協商,因為OMB主任應向所有機構負責人發布一份備忘錄,該備忘錄應:
(i)通報這些機構就與人工智能相關的技術和工業部門所採取的監管和非監管做法的發展情況;
(ii)考慮如何減少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的障礙,以促進其創新應用,同時保護公民自由、隱私、美國價值觀以及美國經濟和國家安全。
(b)為幫助確保公眾對發展及實施人工智能應用的信任,OMB應在備忘錄定稿前,發出備忘錄擬稿,徵求公眾意見。
(c)在本節(a)款所述備忘錄簽署之日起180天內,執行機構負責人應審查其與人工智能應用相關的權限,並應向OMB提交與備忘錄保持一致的計劃。
(d)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80天內,商務部長應通過國家標準和技術研究所(NIST)主任,發布一項計劃,促使聯邦政府參與技術標準和相關工具的開發,以支持使用人工智能技術的可靠和可信的系統。NIST應在由商務部長確定的相關機構的參與下,領導本計劃的製定。
(i)根據OMB通告A-119,本計劃應包括:
(A)聯邦在人工智能係統開發和部署標準化方面的優先需要;
(B)確定聯邦機構應爭取加入的標準制定實體,其目標是確立或支持美國的技術領導作用;
C)美國在與人工智能技術相關的標準化方面的領導地位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ii)本計劃應視需要與特別委員會協商,並酌情與私營部門、學術界、非政府實體和其他利益攸關方協商。
第七節:人工智能與美國勞動力
(a)提供教育補助金的執行機構負責人,應在符合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將人工智能視為現有的聯邦獎學金和服務項目中的一個優先領域。
(i)符合優先順序的項目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優先考慮美國公民,並應包括:
(A)高中、本科和研究生獎學金;替代教育;培訓方案;
(B)確認和資助從事人工智能研究與開發的早期職業大學教員的項目,包括通過總統獎和表彰;
(C)服務項目獎學金;
(D)美國武裝部隊的直接委託項目;
(E)支持制定教學方案和課程的項目,鼓勵將人工智能技術納入課程,以促進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和培訓的個性化和適應性學習體驗。
(ii)各機構應每年向特別委員會聯席主席通報實現這一優先次序的計劃。
(b)在本命令發出之日起90天內,特別委員會應就以美國公民為重點的人工智能相關教育和勞動力發展考慮,向NSTC委員會就STEM教育提出建議。
(c)特別委員會應酌情向美國工人全國委員會(National Council for the American Worker)提供有關人工智能和美國勞動力問題的技術知識。
第八節:保護美國人工智能技術優勢的行動計劃
(a)根據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NSPM)的指示,總統國家安全事務(President for National Security Affairs)助理應與OSTP主任和國家安全政策機制的接受者協調,組織製定一項行動計劃,以保護美國人工智能和人工智能技術方面的優勢。
(b)行動計劃應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120天內提交給總統,並可適當地進行全部或部分分類。
(c)總統批准後,行動計劃應由接受國家戰略計劃的所有機構執行,用於所有與人工智能有關的活動,包括根據本命令開展的活動。
唐納德·J·特朗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