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閨蜜”劉姝威發文質疑選擇性執法:監管警示函為何不給方洪波
2月11日凌晨,自稱“董明珠閨蜜”的格力電器新晉獨立董事劉姝威發文表示,據多家媒體報導:“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在2019中國製造論壇上透露,美的集團2018年預計稅前利潤超過260億元,再創新高。”如果廣東證監局給董明珠發《警示函》,而對方洪波的行為不發《警示函》,那麼,廣東證監局是否選擇性執法?
1月17日,深交所曾向格力電器下發關注函,函中表示:1月16日的董明珠在格力電器股東大會上發表了“2018年稅後利潤為260億元”等有關公司業績的言論,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洩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你(格力電器)公司董事長發表前述言論的時間早於你公司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公告的時間。”
由於在沒有發布任何業績預告的情況下,董明珠如此言辭因涉嫌違規引發爭議。隨後董明珠表示“我這個人對股市是文盲,我對股市不是很感興趣。”
1月16日晚間,格力電器緊急補發了公司2018年度業績預告,預計盈利260億元-270億元之間,這份公告要比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出來的早,這也被認為是董秘望靖東為董明珠在股東大會上亂說話做出的補救措施。
以下為劉姝威《嚴格監管嚴格執法》全文:
2019年1月31日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關於對董明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稱:“董明珠: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及其他媒體發布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佈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按照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過指定媒體公開信息披露前,無權在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但是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據多家媒體報導:“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在2019中國製造論壇上透露,美的集團2018年預計稅前利潤超過260億元,再創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團發布《2018 年度業績預告》。按照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方洪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
如果廣東證監局給董明珠發《警示函》,而對方洪波的行為不發《警示函》,那麼,廣東證監局是否選擇性執法?
關於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有兩個原則問題必須有明確答案:
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
第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的是向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的董事高管還是擅自向媒體發布股東大會內容的股東?證監局應該處罰誰?
上述兩個原則問題關係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股東和媒體的行為準則,關係到中國證券市場的風氣和社會風氣。
中國證監會和廣東證監局必須對上述兩個原則問題給出明確的答案,否則,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作為具有示範性的案例,將使全國上市公司無所適從。
實施註冊制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里程碑。註冊制順利實施的基礎是嚴格監管證券市場,嚴格執法。我希望,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涉及兩個原則問題的正確答案能夠讓證券市場感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和震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