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駕駛人擔責工信部明令禁止智駕誇大和虛假宣傳
靴子落地,監管收緊,智駕產業混亂吹噓時代結束了。近兩年,國內智駕一直處於「蒙眼狂奔」局面,各大車企在宣發層面無所不用其極,因為誇大和虛假宣傳造成的衍生事故屢見不鮮。最終,引出官方按下「急停鍵」。

昨晚,工信部一紙通知,對車企的智駕宣傳進行了明確界定,要求汽車生產企業要深刻領會《通知》要求,核心意思有四點。
首先,充分進行組合駕駛輔助測試驗證;其次,明確係統功能邊界和安全響應措施;第三,不得進行誇大和虛假宣傳,嚴格履行告知義務;第四,切實擔負起生產一致性和品質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水平。
雖然只有寥寥數語,但已經傳達了一個明確信號,以往的“閉眼開” “L 2.9999” “自動駕駛” “有路的地方都能開”等一些列浮誇宣傳,行不通了!
上述要求並未提及落地期限,但有汽車業從業人員表示,沒有期限,那就是現在馬上實施。這也意味著,在距離上海車展只有一週時間的關鍵時期,所有車企和供應商,要在最短時間內調整宣發文案。
值得一提的是,在宣傳口吻上,華為系鴻蒙智行已經率先調整方向。

在4月16日舉辦的鴻蒙智行新品發表會上,華為執行董事、終端BG董事長餘承東登台演講,首次公佈了華為智駕的理念。
他表示,華為智駕的理念是不斷提升安全能力,是能在你不經意間,提供多一重保護。
日前,鴻蒙智行也向用戶發出安全出行倡議,包括:1、遵守溝通:不超速、不闖紅燈、不佔用緊急車道;2、文明出行:禮讓行人、文明停車、杜絕危險駕駛;3、安全智駕:規範使用智駕領航輔助(NCA)功能。
相信,隨著華為“帶頭”,將有越來越多的車企在智駕宣發上,更為規範化。
事實上,就在工信部發文的前幾天,公共安全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公眾號就曾發過一篇名為《智慧領航,安全護航-智慧網聯汽車輔助駕駛功能使用須謹慎》的文章。

文中指出,近期,因駕駛人錯誤使用輔助駕駛導致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引起社會關注討論。
究其原因,部分駕駛人對輔助駕駛的認知不到位,誤以為“輔助駕駛=自動駕駛”,開啟輔助駕駛功能後做出玩手機、睡覺、聊天、吃東西等危險行為,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也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同時,呼籲用戶,警惕「高階智駕」陷阱,並強調輔助駕駛≠自動駕駛」。

在汽車駕駛自動化的6個等級之中,0-2級為輔助駕駛,系統輔助人類執行動態駕駛任務,駕駛主體仍為駕駛人;3-5級為自動駕駛,系統在設計運行條件下代替人類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當功能啟動時,駕駛主體是系統。
從部分車企官網或記者會資訊可知,儘管相關車企智慧駕駛系統命名有差異,但皆突顯「輔助」屬性,技術特徵皆屬於我國《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規定的2級標準,尚未取得3級以上等級認證。
這現象主要受三方面因素制約:
其一,感知演算法在複雜場景下的可靠性尚未突破技術瓶頸;
其二,車企基於法律風險防治考慮,主動將功能標註為2級,以維繫駕駛人作為責任主體的法律定位;
其三,我國正在推進准入與上路通行試點,目前尚未有3級自動駕駛汽車獲得准入許可。
對車主來說,車輛輔助駕駛功能雖然可以降低駕駛人在複雜路況下的認知負荷與操作壓力,但仍應清楚認知,當前國內主流量產車輛所搭載的輔助駕駛系統尚處於0-2級,屬於「人機共駕」的輔助駕駛範疇。
如果駕駛人在車輛行駛過程中“脫手脫眼”,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及刑事追責三重法律風險。
因此,即使車輛開啟了輔助駕駛功能,駕駛人也要全程維持駕駛位值守,即時監控路況。
該文還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若車企透過廣告或宣傳資料虛構、誇大輔助駕駛功能(如將2級輔助駕駛描述為「自動駕駛」),誤導消費者購買,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虛假宣傳行為處以廣告費用5-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若虛假宣傳造成嚴重後果(如引發交通事故致人傷亡),可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可對責任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駕駛人始終對車輛運行安全負主體責任。目前我國道路通行環境下,市面量產車仍處於2級輔助駕駛階段,系統僅提供有限的輔助駕駛功能。
因此,駕駛人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必須持續履行觀察路況、預判風險和及時接管的義務。若駕駛人在輔助駕駛功能啟動期間未盡上述義務,存在「脫手脫眼」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認定其存在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並記分。
一旦因此類行為引發交通事故,駕駛人將承擔主要責任,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若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