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華為「Mate 60」系列手機包裝裝潢兩公司被判賠520萬
根據「知產財經」報道,近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與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公司)、深圳市新錦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錦華公司)、深圳市艾尼卡(以下技術法(以下智慧科技公司)簡稱艾尼卡科技。
被告艾尼卡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Mate 60」系列手機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裝潢相同或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合理費用20萬元,共計520萬元。

案情簡介
華為公司認為,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未經華為公司授權,自行製造、銷售、許諾銷售與華為公司有一定影響的知名商品在商品名稱、裝潢等都極為相似的產品銷售,銷售數量大,且從產品裝潢、海報、型號命名、廣告語、網頁等全方位類似,性質了,嚴重性賠償

華為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後):
1.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華為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30萬元,共計530萬元;
3.判令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共同辯稱:
一、華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有權就「丹青弧」圖片及「同心聚力美學新生」宣傳用語主張權利。
二、華為公司在本案中公證購買的產品僅涉及新錦華公司銷售的鏈接,對於其他店鋪銷售的產品是否係艾尼卡科技公司生產的產品無法確認,因此華為公司主張在全網範圍內進行銷量統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不存在任何不公平競爭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四、華為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經審理,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
一、華為公司主張的「Mate 60」「Mate 60 Pro」「Mate 60 Pro+」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雅川青」「硯黑」「宣白」裝潢是否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二、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是否實施了涉案不當競爭行為;
三、如構成侵權,艾尼卡科技公司、艾尼卡智能公司的責任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
一、被告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東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與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Mate 60”系列手機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裝潢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被告深圳市艾尼卡科技有限公司、艾尼卡智能科技(東莞)有限公司於本判決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華為終端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合理費用20萬元,共計520萬元;
三、駁回原告華為終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