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搜尋壟斷案:歷史是否會重演微軟的命運?
美國法官在本週一作出裁決,確認Google在搜尋市場擁有壟斷地位,並引用了二十多年前的微軟案作為參考。卡多佐法學院的法學教授Sam Weinstein,也曾是司法部反壟斷律師,他指出政府始終在明示或暗示地將本案建立在微軟案的基礎上。面對裁決,Google在上訴時可能會辯稱,人工智慧的發展讓Google面臨更多的競爭,引發了新的競爭局面,它可以用這個來證明自己不是壟斷者。
美東時間8月5日週一,美國法官Amit Mehta作出重要裁決,確認Google在網路搜尋市場形成壟斷,他引用了美國史上最著名的科技反壟斷案例中的公司-微軟。
這項裁決與20年前微軟的反壟斷案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聯邦法院曾在1999年判定微軟公司非法利用其Windows作業系統的市場優勢,排擠了包括網景導航者(Netscape Navigator)在內的競爭對手瀏覽器。 2001年的和解協議迫使微軟停止在個人電腦業務中讓競爭對手處於不利地位。
正如當年微軟因濫用Windows作業系統的市場優勢而被判違法,Google也面臨法律的製裁。 Google的里程碑式案件於2020年由政府提起,指控該公司透過設置各種障礙讓競爭對手很難進入市場,同時利用自己龐大的用戶基礎和各種服務,不斷增強自己的地位,形成一個循環,保持自己的主導地位。法院裁定Google違反了反壟斷法-《謝爾曼法》第二條,該條款明確禁止壟斷行為。
梅塔法官在長達300頁的裁決中指出:
「本案的最終裁決與微軟瀏覽器市場案的結論頗為相似。正如當年微軟案中,相關協議確保了網景導航者的使用率無法達到對微軟壟斷地位構成實質性威脅的關鍵水平,Google的分銷協議限制了競爭對手的搜尋查詢量,從而避免了實質性的競爭威脅。
此外,Mehta法官強調了「預設設定」的重要性。這主要指的是Google在蘋果iPhone和三星設備上的預設搜尋地位,這些合作關係使Google每年需要向他們支付巨額費用,同時用戶很少選擇非預設的搜尋引擎。 Mehta法官寫道:“雖然用戶有自由選擇透過非預設搜尋途徑訪問Google的競爭對手,但實際上他們很少這麼做。”
Mehta法官宣布,將於9月4日將舉行另一場審判,法院將在這次審判中討論並決定應該如何處理Google的壟斷行為,例如要對Google進行什麼樣的罰款或要求它做出哪些改變。屆時,Google有權提出上訴,專家預計這項法律程序可能耗時約兩年。微軟在最初敗訴後也曾上訴,最後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
一些法律專家認為,最有可能的結果是法院將要求Google取消某些獨家協議。法院可能會建議Google讓使用者更容易切換到其他搜尋引擎。 儘管罰款是一個選項,但更大的風險在於Google可能需要改變其商業行為,這可能會削弱其獲利能力。例如,如果Google不再被視為智慧型手機上的預設搜尋引擎,它可能會在其核心市場失去一大塊業務。
在第二季度,Google搜尋及其他業務為Alphabet貢獻了485億美元的收入,佔其總收入的57%。裁決公佈後,Google股價並未大幅波動。週一受美國衰退警訊引發恐慌拋盤影響,GoogleA跌4.45%,週二避險情緒退潮,GoogleA微跌0.6%,收於158.29美元,週三GoogleA盤中一度漲逾2.8%後漲幅砍半。
AI或成為Google非壟斷新證據?
在即將到來的上訴中,Google可能會強調人工智慧在市場競爭中的作用,這是司法部最初提起訴訟時尚未充分認識到的新情況。然而,自從Google在人工智慧領域的地位被OpenAI的ChatGPT超越後,Google一直在試圖淡化這一點。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前首席技術專家、現任豐裕研究所人工智慧政策主管Neil Chilson認為,人工智慧的發展讓Google面臨更多的競爭,這可能對Google有好處,因為它可以用這個來證明自己不是壟斷者。 Chilson指出:
「法院裁定Google在通用搜尋領域(普通搜尋服務)非法維持了壟斷地位,這部分是因為市場的定義比較固定,主要看傳統的搜尋引擎,現在有一些新的競爭者,例如亞馬遜提供的特定搜索服務(搜尋垂直服務提供者)和像ChatGPT這樣的人工智慧服務。
谷歌與微軟案具有相似性
Mehta法官在裁決中未提及可能的補救措施,因此投資人和分析師只能耐心等待。專家表示,Google不太可能被迫分拆。
卡多佐法學院的法學教授、曾任司法部反壟斷律師的Sam Weinstein指出:“政府一直在明確和含蓄地表示,他們是基於微軟案來構建本案的法律基礎的。”
Weinstein指出:
「在微軟案中,有一些明顯的業務線可以被剝離,但在Google的情況中,這一點並不那麼明顯,在謝爾曼法案第2條的案件中,很少會要求進行業務剝離。 」
定於9月4日開始的審判將提供一些關鍵答案。曾在聯邦貿易委員會和司法部反壟斷部門任職的Bill Baer表示,微軟的案例為對Google的指控提供了強有力的先例,目前很難預測司法部將尋求什麼樣的補救措施,以及法官將接受什麼樣的條件。
在微軟案中,法官Thomas Penfield Jackson發現,微軟要求所有賣電腦的公司在他們的Windows作業系統裡預先安裝微軟的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並威脅這些公司,如果他們在電腦上安裝或推廣其他公司的瀏覽器(如Navigator),就會受到處罰。
微軟公司擁有作業系統(Windows)和應用程式(如Office)兩大業務,讓它能透過不公平手段打壓競爭對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Jackson法官建議把微軟拆成兩個獨立的公司,一個只做Windows,一個只做Office等應用軟體,這樣就不會再有一個公司同時控製作業系統和應用程式市場,從而減少不公平競爭。
微軟上訴成功後,美國地方法院要求微軟不能因為設備製造商在電腦上安裝多個作業系統(例如同時安裝Windows和其他作業系統)而進行報復,同時微軟需要向其他軟體和硬體公司提供與微軟自己使用的相同的程式設計接口,讓它們也能方便地在Windows上運作。
紐約大學史登商學院的經濟學教授Nicholas Economides指出,Google案與微軟案的相似性非常明顯,他說:「我對這項裁決的第一反應是,Google似乎全盤皆輸,這次敗訴讓我回想起了當年司法部對微軟的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