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無懼Meta威脅退出當地市場美歐數據監管分歧何去何從?
在數據隱私與傳輸領域,歐洲監管機構與臉書(Facebook)母公司Meta的爭端正不斷升級。最新進展是:Meta在最新發布的年度報告中稱,如果歐盟和美國無法就數據共享達成新協議,該公司可能將關閉旗下臉書和Instagram在歐洲地區的業務。
對此,德國聯邦經濟和氣候保護部長哈貝克、法國經濟和財政部部長勒梅爾回應稱,如若想在歐洲運營,Meta需遵守當地數據傳輸的法規,這事關歐盟的數字主權,歐盟無懼Meta退出當地市場。
哈貝克說道:“在被黑客入侵後,我已經在沒有臉書和推特(Twitter)的情況下生活了四年,而我的生活非常棒。”勒梅爾也附和道:“我可以確認,沒有臉書的生活非常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法國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金融學教授趙永昇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美國多番監聽歐盟政要,加之歐盟對數據監管要求較高,歐洲監管機構與美國科技巨頭的爭端不斷,“由於歐洲市場對美國科技巨頭頗為重要,雙方大概率將互相妥協。”
墾丁律師事務所W&W國際法律團隊創始人、擁有多年科技企業法務經驗的律師王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關於歐美在數據傳輸領域的談判,更為務實的結果是確立雙方都認可的遊戲規則,“這不僅可以確保數據在安全可靠的方式下傳輸,且傳輸後能獲得切實的有效的保障,還使政府監管有據可循。”
歐洲無懼
對於威脅退出歐洲市場,Meta解釋稱,這是由於歐洲與數據監管相關的法規阻礙了公司在美國服務器上管理歐洲用戶的數據,這將對公司的業務運營、財務狀況產生不利影響。
近年來,歐洲監管機構對數據隱私、傳輸與共享領域的監管逐步加強。2020年,歐洲法院在Schrems II案件中裁定,歐美的數據傳輸標準未能充分保護歐洲公民的隱私。同年,愛爾蘭數據保護委員會裁定,臉書需遵守標準合同條款停止跨大西洋數據傳輸。今年1月底,歐洲議會通過了《數字服務法》提案,要求“看門人”企業(即每月至少有4500萬終端用戶,及在歐洲經濟區內的年營業額達到80億歐元)需與競爭對手和監管機構共享數據。
在王捷看來,歐盟之所以逐步對數據監管加大力度,這與歐盟的經濟利益相關,“近年來,諸多社交網絡和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都需要依賴跨境數據傳輸,這成為了美國國際貿易增值最快的領域之一。”
研究機構Wilson Center的研究顯示,截至2020年,美國是歐盟服務貿易最大進口來源地。2019年,在數字經濟領域,美國對歐盟的貿易順差達1120億美元,美國對歐洲的數字貿易出口額是對亞太、拉美地區的2倍和2.7倍。
趙永昇則認為,歐盟對數據監管力度逐步加大的另一原因則出於政治考量。一方面,作為一項重要的權利,歐盟對保護公民數據隱私頗為看重。另一方面,近年來曾曝出多起美國監聽歐盟及成員國重要官員的事件,增加了歐洲多國對美國的不信任感。
2021年,丹麥廣播電台援引知情人士爆料稱,美國國家安全局在2012~2014年曾對丹麥的海底互聯網電纜監控瑞典、挪威、法國和德國高官,前任德國總理默克爾便在其列。對此,法國總統馬克龍要求美國方面必須給出解釋,默克爾則稱“竊聽朋友”不可接受。
未來進展幾何?
對於歐盟Meta之間的爭端進展,趙永昇認為,Meta雖然威脅將退出歐洲市場,但未必會真正走這一步棋,雙方大概率將達成和解。這背後的一個原因便是,威脅退出當地市場,是該公司與當地政府協商的慣用手段。
此前,澳大利亞政府曾要求臉書向當地新聞出版商支付費用。為表達抗議,臉書不僅威脅將退出當地市場,還曾一度關閉澳大利亞用戶的個人頁面,就連氣象頻道也遭到了屏蔽。
趙永昇還稱,以當前的互聯網發展趨勢來看,Meta對歐洲市場的依賴性,高於歐洲用戶對該公司提供的數字服務的依賴性。
歐盟委員會日前對外媒表示,推進歐美雙方關於數據傳輸談判,是解決雙方關於數字監管方面爭端的方法。但該機構還表示,考慮到該問題的複雜性,需要在隱私和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的必要性,而這需要時間。
同時,歐盟委員會還稱,這一談判結果只有完全符合歐洲法院的安排,才能提供歐美雙方所期待的具有穩定性和確定性的結果。
王捷認為,在曾經嘗試過的隱私盾和標準合同條款等方式的基礎上,歐美雙方還需要一起努力“頭腦風暴”,並且互相稍作“讓步”,才能達成一個持久的解決方案。
她進一步表示,首先,這要求歐美雙方商定,跨大西洋數據流動和數據傳輸是否受限制、受多大限制,能否為數據可以在有保障的前提下的自由流動建立堅實的法律基礎。其次,美國可能也要對其國內的數據監控問題、數據保護問題,以及與因數據侵害而遭受的賠償問題等做出更細緻的規定。再次,美歐或可以往與多邊組織進行合作的方向進行考慮,尋求一個共有的法律規則以明確如何傳輸和使用數據,包括在政府獲取數據時候如何更合法合規等等。
趙永昇也認為,歐美雙方就跨大西洋數據流動和數據傳輸的談判,可能是個過渡選擇,“未來,雙方可能以此為基礎,在多邊層面上與其他國家共同談判,以設立一個跨國數據流通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