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微信聊天稱協定走形式 法院判財產重新分
女方小李為了儘快離婚,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對男方小趙說簽訂離婚協定只是”走形式”,雙方先隨便簽份協定,日後再另行協商財產問題,小趙亦同意並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現雙方離婚已半年,小李卻不願意和小趙就財產問題進行再次協商,小趙遂向人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近期,北京一中院審理了該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最終法院認定雙方離婚協定中就財產分割達成約定的內容不成立,判決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焦點為:小李、小趙簽訂《離婚協定書》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否成立的問題。 根據小李、小趙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小李、小趙均認可前往民政局簽訂離婚協定是走形式,是為了順利辦理離婚登記而臨時簽署的協定,故可以認定雙方在簽訂《離婚協定書》時尚未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雙方離婚協定中就財產分割達成約定的內容不成立。
在雙方離婚時未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現雙方亦不能就此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對於雙方共有財產應按照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因涉案房屋及車輛均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就房屋及車輛價值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判決房屋和車輛歸女方小李所有,小李給付小趙房屋和車輛價值一半的折價款。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定,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根據上述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時,須簽訂離婚協定。 本案中小趙和小李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雖簽訂了離婚協定,但雙方簽署離婚協定時均認為該協定僅是”走形式”,實際上並沒有就財產處理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故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雙方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分割。
雖然小趙和小李的財產問題最終在本案中予以解決,但是這種在離婚時不妥善處理財產問題且隨意簽訂離婚協定、期望日後另行協商的做法,法官提示應謹慎採用。 因為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備案的離婚協定形式上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確認,具有對外公示性效力,無論是該協定中對於夫妻人身關係解除的約定,或是財產分割的確定,以及子女撫養問題的意定,均對離婚協定簽訂雙方產生約束力,協定中所確定的內容非經雙方自願協商,不得隨意變更。 離婚協定處分的財產利益,除非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凡屬於夫妻雙方合法財產一般應得到確認,法院對於離婚協議的審查持審慎態度。 所以離婚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該保持謹慎,盡量避免先”走形式”再協商的方式,以防日後出現 “說不清”而損害己方權利的情況。